《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是1993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
- 公布日期:1993.11.18
- 施行日期:1993.12.01
- 公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是1993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是1993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臨時占用道路,充分發揮道路的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
第二條 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廣場、停車場,不準占用、掘動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掘動的,必須經公安局批准。第三條 行人、車輛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必須靠右行駛。第四條 凡本市及來京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與管理,並有權批評、勸阻他人的違反本規則的...
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以及1988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1年8月27日修改的《關於加強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
第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路的,須先經公路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標準向公路管理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納臨時占用公路費。臨時占用公路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 不經批准,不得在公路上開闢路口。因特殊情況需要開闢路口的,必須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條 下列占用道路事項,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1.設定停車場、存車處;2.在道路兩側開闢通道,設定台階、門坡;3.進行有組織的文娛、體育等活動;4.開闢、調整班車站點。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上進行砍伐、修剪樹木、維修電桿電線等作業,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不準妨礙車輛、行人通行;在道路附近進行爆...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不準將機動車交給飲酒後的人員駕駛,不準指使、縱容無駕駛證或飲酒後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第三十三條 不準占用道路從事維修、擦洗機動車等經營活動。不準在車行道內兜售、傳送物品。第三十四條 在道路上施工作業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批,按規定的時間、地點...
第五條 公路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損毀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第二章 公路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本市公路規劃是城鄉規劃體系的組成部分,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規範機動車道路停車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辦法。管理條例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道路範圍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第二條本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第三條對缺少機動車停車場所的地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道路範圍...
對臨時占道停車位的經營管理,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臨時占道停車位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占道費。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同時廢止。 辦法說明 (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
尤其是夜間的臨時占道施工作業,如果來往的運料、作業車輛沒能識別危險,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占用消防車道,還有可能貽誤火災的撲救工作。所以施工現場對臨時占道採用作業許可管理辦法,臨時占道的施工單位需要向業主單位申請,如果占用的是公用道路,如園區道路還需要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之後,才可以...
第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的,必須遵守《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但公路管理部門從事日常養護作業的除外。第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時,作業單位應在距離作業地點的來車方向1000米、 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牌,夜間還應在作業路段兩端增設...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
鐵路部門調車作業需占用道口時,應儘量避開交通尖峰時間。除特殊情況外,道口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分鐘。調車作業量大的,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分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北京鐵路公安分局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給以警告、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
《北京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暫行辦法》在1986.01.24由北京市市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樑的管理,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的車行道、人行道、隔離帶、路肩、路坡、道路兩側邊溝、廣場、公共停車場、路面...
第二十二條 火車通過道口時,火車司機必須注意道口的交通情況,防止發生事故。鐵路部門調車作業需占用道口時,應儘量避開交通尖峰時間。除特殊情況外,道口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分鐘。調車作業量大的,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分鐘。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北京鐵路公安分局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毀、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語音提示,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功能。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
本市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腳踏車設定3年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並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