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1995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1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實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護、維修和其他作業的人員,必須遵守《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前駕駛員必須事先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裝置、故障車警告標誌牌、滅火器等裝置,保證齊全有效。
第四條 機動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行駛方向的後方100 百米外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夜間還必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緊急停車帶內,並立即報告交通警察。
駕駛員和乘車人在轉移過程中應當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第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的,必須遵守《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但公路管理部門從事日常養護作業的除外。
第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時,作業單位應在距離作業地點的來車方向1000米、 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牌,夜間還應在作業路段兩端增設交通警戒人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對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機動車通過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路段時,應當避讓並減速行駛。
作業人員在作業範圍以外行走時,應當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辦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4 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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