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是長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長春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橋樑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26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發布 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橋樑管理,確保城市橋樑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充分發揮城市橋樑的使用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橋樑(含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樑,是指連線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樑,包括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涵洞、隧道等建(構)築物以及橋面排水設施、橋樑防護設施、橋名牌、限載牌、擋牆、護坡、聲屏障、橋樑照明設施、調治構造物、橋頭搭板及橋樑超載超限監控等設施。
第三條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橋樑的管理工作。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橋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安、交通、水利、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橋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橋樑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理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橋樑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橋樑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移交相關資料,並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求設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六條 城市橋樑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從交付使用之日起為一年。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
  城市橋樑主體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第七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城市橋樑進行普查,編制城市橋樑的養護、維修年度計畫,建立、健全城市橋樑養護、維修檔案。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樑,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其他投資人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樑,在規定期限內,由產權人或者投資人負責養護、維修。
第九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招標或者直接委託的方式確定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單位。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具有與養護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養護、維修隊伍,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按照養護、維修年度計畫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對城市橋樑進行巡查和養護、維修。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保證城市橋樑的完好。
第十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信息化管理,及時將養護、維修作業和巡查記錄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城市橋樑養護、維修作業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保障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城市橋樑專用養護、維修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緊急搶修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二條 車輛通過城市橋樑時應當按照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設定的橋樑限制通行噸位、通行高度標誌的規定通行。
  因特殊情況,車貨總重超過城市橋樑限制通行噸位的車輛需要在城市橋樑上通行的,應當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組織安全性評估,並按照評估要求對城市橋樑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後,批准其車輛通行。安全性評估及採取加固設施所需費用,由該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十三條 履帶車、鐵輪車須通過城市橋樑時,應當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按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在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通過。。
第十四條 需要依附城市橋樑架設管線及附屬物的,須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架設的管線及附屬物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橋樑改建、擴建時,架設管線及附屬物的單位應當及時無條件拆除、遷移管線及附屬物。
第十五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橋樑及其淨空施工作業、堆放物品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同意。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 在城市橋樑管理範圍及安全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橋樑;
  (二)損壞、移動城市橋樑附屬設施及測量標誌;
  (三)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業、堆放物料、使用明火、裝置設施或者進行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定、懸掛、張貼廣告、標語;
  (五)修建影響城市橋樑功能與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履帶車、鐵輪車、車貨總重超過城市橋樑通行噸位及通行高度的車輛擅自在城市橋樑上通行;
  (七)在城市橋樑上停放、清洗、練試、修理機動車;
  (八)在城市橋樑上架設燃氣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壓電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九)傾倒垃圾、廢棄物;
  (十)其他侵占、損害城市橋樑的行為。
  城市橋樑管理範圍及安全區域是指城市橋樑規劃紅線內的其他用地及城市橋樑下的空間和城市橋樑主體、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城市橋樑前後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特殊的城市橋樑可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十七條 在城市橋樑管理範圍及安全區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鋪設、爆破、採石、取土等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八條 城市橋樑遭遇車輛撞擊事故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認定事故相關責任,並及時通知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或者市政設施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城市橋樑出現塌陷、斷裂等影響通行安全的突髮狀況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或者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單位應當立即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設立危橋警告牌;當突髮狀況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採取封橋措施。
  進行封橋養護維修時,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發布封橋通告。
第二十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樑安全檢測評估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橋樑進行安全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結果及評定技術等級及時歸檔。
  在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發生可能使城市橋樑結構發生變化的事故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對城市橋樑進行專項安全檢測評估。
  城市橋樑安全檢測評估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經檢測評估,認定城市橋樑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加固等安全措施,並根據城市橋樑實際情況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經檢測評估認定為危橋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設定顯著的警示標誌。需要封橋的,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發布封橋通告,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橋樑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城市橋樑突發安全事故後,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實施搶險和應急保障,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配合應急預案的實施。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及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先期應急搶險處置方案,建立固定的搶險隊伍,進行培訓、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城市橋樑超載違法監控系統,並納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依法對超載違法車輛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橋樑的,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橋樑養護、維修作業未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的,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依附城市橋樑架設管線及附屬物的,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橋樑管理範圍及安全區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橋樑;
  (二)損壞、移動城市橋樑附屬設施及測量標誌;
  (三)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業、堆放物料、使用明火、裝置設施或者進行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定、懸掛、張貼廣告、標語;
  (五)修建影響城市橋樑功能與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履帶車、鐵輪車、車貨總重超過城市橋樑通行噸位及通行高度的車輛擅自在城市橋樑上通行;
  (七)在城市橋樑上停放、清洗、練試、修理機動車;
  (八)在城市橋樑上架設燃氣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壓電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九)傾倒垃圾、廢棄物;
  (十)其他侵占、損害城市橋樑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橋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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