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市橋樑安全保護辦法

《陝西省城市橋樑安全保護辦法》旨在加強城市橋樑保護及保障城市橋樑安全完好。

2021年1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公布《陝西省城市橋樑安全保護辦法》,共三十二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城市橋樑安全保護辦法
  • 公布機關:陝西省政府 
  • 公布時間:2021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辦法公布,辦法全文,

辦法公布

陝西省城市橋樑安全保護辦法
(2021年1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橋樑保護,保障城市橋樑安全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樑,是指連線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涉水橋、立體交叉橋、高架橋、高架路、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隧道、涵洞等各類橋涵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橋樑附屬設施是指橋孔、擋土牆、橋欄桿、防撞設施、人行扶梯、電梯、排水設施、橋名牌、限載牌、照明、安全網、隔音設施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橋樑的養護、管理和使用。城市軌道交通所涉橋樑的養護、管理和使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和愛護城市橋樑的權利和義務,對破壞、損壞城市橋樑和影響城市橋樑安全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管理機構檢舉。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橋樑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橋樑管理的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破壞、損壞城市橋樑和影響城市橋樑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橋樑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的城市橋樑,由其委託的城市橋樑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其他城市橋樑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的城市橋樑,其檢測評估、養護維修經費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其他城市橋樑的檢測評估、養護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依附城市橋樑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和設定的廣告牌匾,其權屬單位應當負責養護維修,在城市橋樑進行改建、擴建、維修時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條 公路橋樑轉為城市橋樑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橋樑檢測評估機構對橋樑進行檢測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改造方案,按照方案改造後移交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橋樑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橋樑交付使用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在完成移交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城市橋樑的養護維修。
第十四條 城市橋樑車道劃分不得隨意改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確需改變的,由其提出意見,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設計單位驗算,滿足橋樑安全技術要求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在城市橋樑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建設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橋樑上行駛; 
(四)機動車試剎車;
(五)沖洗車輛、焚燒雜物、傾倒污水、晾曬碾打農作物;
(六)擅自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擅自進行牽引、吊裝等作業;
(八)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九)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橋樑的行為。
第十六條 車輛通過城市橋樑時,應當遵守限速、限載、限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情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橋樑兩端合理路段,預告前方橋樑限重、限高、限長等規定。
第十七條 橋下空間屬於城市橋樑安全保護範圍,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橋下空間的管理和維護工作。橋下空間使用應當保證城市橋樑安全,不得影響城市橋樑日常養護維修。
第十八條 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是指橋樑垂直投影面、隧道周邊一定距離範圍內的水域或者陸域。
設區的市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在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內可能影響城市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行為包括:
(一)河道疏浚、河道挖掘等施工作業;
(二)建築打樁、修建地下結構物、盾構頂進、管線頂進、(架)埋設管線、爆破、基坑開挖、降水工程等作業;
(三)大面積堆物或減少載荷量超過20千牛頓/平方米的作業;
(四)其他可能損害城市橋樑的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單位在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影響城市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時,應當制定城市橋樑安全保護設計方案和相應的施工方案,並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協定。
第二十一條 損壞城市橋樑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因交通事故損壞城市橋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事故的同時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橋樑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橋樑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城市橋樑進行養護維修。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樑檢測評估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樑的承載能力下降,尚未判定為危橋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立即採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立即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交通安全措施;涉及通航水域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需要封閉城市橋樑以及相關水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 養護維修單位發現城市橋樑出現異常沉陷、斷裂、變形、位移以及遭遇車船撞擊危及橋樑安全等情況時,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做好現場監視,並立即報告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交通安全措施,養護維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檢測評估,根據檢測評估結果採取處置措施。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上述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橋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對其養護管理的城市橋樑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市政設施、應急管理、公安、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以及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開展城市橋樑垮塌事故、洪澇、消防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第二十八條 城市橋樑發生突發事件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實施搶險和應急保障。
第二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橋樑安全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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