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對往來的人員事項作出來明確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4-01-29
  • 生效日期:1992-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簡稱:人員往來規定
  • 修訂次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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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2日發布,1992年3月9日修訂發布,1994年1月29日第二次修訂發布)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人員往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人員往來規定》所稱內地,是指除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行政區域。
第三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和攜帶違禁物品等違法活動。
特區管理線上查獲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移交海關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下簡稱走私違規行為)”意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之所稱。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違禁物品”指除走私違規物品外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物品。
第六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應從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檢查的地點通行,接受查驗。
第二章
陸地管理線
第七條特區陸地管理線(以下簡稱管理線),是指特區與內地之間在陸地上的隔離設施。
管理線由鐵絲網、巡邏路、公路道口檢查站、人行便道口值班室、哨所、通訊和照明設施等組成。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爬越鐵絲網、圍牆或挖洞涵進出特區,不得隔著鐵絲網、圍牆拋投或傳遞物品。
第九條管理線的巡邏路,除原屬民用路段外,應為履行管理線管理公務的人員及車輛使用,其他人員及車輛未經批准不得通行。
第十條非履行管理公務單位的車輛行駛巡邏路,應持有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門簽發的《管理線巡邏路車輛通行證》。執行司法任務需經巡邏路通行的公安司法機關車輛,可憑執行任務的有效證件和工作證通行。
第十一條巡邏路路基兩側各二十米的範圍內為執勤緩衝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不得進行挖溝、取土等危害路基、鐵絲網和管理線其他設施的作業。違反上述規定,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在管理線兩側各五百米內開設採石場、進行爆石、爆土,應經市政府授權機關批准。
經批准作業或開設採石場進行爆石、爆土的,應在動工前十天持市政府授權機關批准檔案向武警支隊機關登記備案。採石等作業不得損壞管理線設施和危及執勤人員安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管理線的各項設施上進行抽拉鋼筋鐵絲、拴牲口、攤曬和堆放物品、攪拌泥沙槳、停放車輛及其他有損設施、妨礙執勤的活動。
第十四條損壞管理線任何設施、設備的,均應按原有標準及時修復或照價賠償。
對故意損壞設施、設備,除責令其及時修復或照價賠償外,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武警和公安邊防部門的執勤人員在執行任務中,遇有暴力威脅或武裝抵抗,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採取自衛措施。
第三章
公路道口、碼頭、專用通道和腳踏車通道
第十六條依據《人員往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通過管理線公路道口及碼頭、專用通道、腳踏車通道進出特區時,應持有效證件,接受執勤人員查驗。
無有效證件的人員不得進入特區、不得滯留於檢查場所干擾執勤人員執行公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檢查場所妨礙執勤人員執行公務。
前款所稱檢查場所是指檢查站通道口大門外五十米內和檢查站範圍內所有檢查場地。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製作假證件或使用假證件進出特區。
前款所稱製作假證件或使用假證件包括偽造證件、塗改證件、或揭換相片,以及使用以上證件或使用他人證件。
第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機動或非機動車船等運輸工具藏匿掩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引帶無證人員進入特區。
執勤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引帶無證人員及其車船進入特區。
上款所稱無證人員,指沒有《人員往來規定》中所列各種進入特區的有效證件的人員。
第十九條除執行管理線管理公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應經公路道口檢查站進出特區。車輛進出特區時應服從武警和海關檢查人員指揮,接受檢查由指定的通道通行。
營運性客運車輛和非營運性、載客在五人以上的客運車輛通過檢查站時,駕駛員與載客分流受檢。載客下車經驗證大廳受檢通過。
貨運車輛和載客在四人以下(包括四人)的車輛通過檢查站時,駕駛員與載客同時在檢查站車輛通道受檢通過。
乘深圳與珠海之間渡輪的營運性客運車輛、貨運車輛及非營運性車輛的乘客應與駕駛員分流受檢。
貨運車輛通過檢查站海關時,應依其是否載貨,選擇載貨通道或無貨通道通過。選擇無貨通道的車輛,視為已向海關申報無貨。
第二十條自海上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船舶,應接受海上武警檢查站和海關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自海上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應在設有武警邊防檢查機構和海關的碼頭進出特區,接受查驗,未持前往特區有效證件的,不得登岸進入特區。
第二十二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的船舶,應依照《人員往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碼頭上下人員和裝卸貨物,不得在特區海岸、河邊的其他地點上下人員和裝卸貨物。進出特區的船舶應接受公安邊防部門和海關的查驗,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特區內的鐵路貨運車站,只準許列車機務人員和貨物押運人員上下列車,其他人員均不得在貨運車站乘坐貨車進入特區。
貨運列車進出特區裝卸貨物時,貨物承運人應在貨物啟運前二十四小時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查驗後放行,有違法行為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以腳踏車為交通運輸工具的,應從檢查站腳踏車通道進出特區,接受查驗。
腳踏車拖帶特區專用物品出特區的數額,應僅限於自用與合理消費之內。
第四章
居民生產進出管理線和出海
第二十五條管理線兩側附近居民,根據生產需要領取《深圳經濟特區過線作業證》,並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進出特區,不得在非指定的道口通過使用。
第二十六條《深圳經濟特區過線作業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偽造、塗改。
違反前款規定的,收繳其證件,不允許其進出特區。情節嚴重的,送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居民過線耕作,應在人行便道口值班室規定的時間內進出,並接受執勤武警對證件、物品和機動車輛的查驗。
對拒不接受檢查,強行通過道口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內地人員租用或受僱在管理線兩側居民的田地或水塘從事種養業,憑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和本人身份證明檔案,在租用或受僱當地鎮政府辦理過線證明後,領取《深圳經濟特區過線作業證》,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進出特區。
第二十九條特區漁民、蚝民出海生產作業,應在指定的碼頭就地向武警支隊的執勤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申報,並接受執勤人員對證件、物品和船舶的查驗。
第五章
管理線上單位
第三十條管理線上單位是指需在管理線開設道口進出特區的廠、場、旅遊點等企事業單位。
第三十一條管理線上單位與內地之間的隔離設施,是管理線的組成部分,不得開設通往內地的通道口。
管理線上單位通向特區內的路口應設立值班門衛,對進出本單位的人員、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查驗。
第三十二條管理線上單位須設立本單位專職的治安保衛組織,其成員的配備和撤換,報負責管理線管理的武警支隊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管理線上單位的治安保衛組織,應負責依照《人員往來規定》和本細則,對本單位與內地之間的隔離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在本單位範圍內,可根據具體情況,將違反《人員往來規定》及本細則的當事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線管理的武警應經常與管理線上單位治安保衛組織聯繫工作,密切配合。
在管理線上的單位範圍內,由於管理不嚴而發生了嚴重走私等違法案件,可以臨時封閉該單位通向特區內的路口,由武警會同公安機關對該單位的治安管理進行整頓。經整頓符合要求時,該路口方可恢復使用。
第三十五條管理線上單位與內地之間的隔離設施,應保持完好。如有損壞,應及時報告負責管理線管理的武警,並由該單位負責在四十八小時內修復。在未修復之前,應有專人晝夜看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應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爬越鐵絲網和圍牆的,處五百元罰款,同時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挖洞涵的,除令其恢復原狀外,處五百元罰款,同時送公安機關由其依法處理。
(三)隔著鐵絲網、圍牆拋投或傳遞的物品,沒收其所拋投或傳遞的物品,有走私違規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由海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並通知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駕駛證,直至扣留其車輛。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經勸阻仍繼續作業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將當事人扣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處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售賣商品妨礙值勤的,沒收其所賣商品及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煽動鬧事、干擾執勤人員履行職責的,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沒收其證件、不許進入特區,並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持偽造證件的,處二百元罰款,對提供偽造證件確切線索的持偽造證件者,減半罰款,偽造證件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二)塗改證件、冒名頂替或揭換相片的,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非法引帶無證人員進入特區的,按每引帶一人次處引帶人五百元罰款,沒收引帶人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以營利為目的引帶多人或多次引帶無證人員非法進入特區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以罰款之外,可以並處三年以下勞動教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輛通過檢查站時,不服從檢查、拒絕出示證件、強行通過檢查站的,視為有走私違規行為或載有違禁物品或無證人員,可採取強制措施攔截,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或有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有走私違規行為,由海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輛在特區管理線通道口不按規定車道、車速行駛的,不服從指揮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發生事故的,送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的,由特區管理線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服從檢查或逃避檢查的,可採取強制措施攔截,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或有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有走私違規行為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送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有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有走私違規行為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單位法定代表人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走私行為的,管理線管理單位可封閉該企業通向特區內的路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的執罰單位除另有規定外,為負責特區管理線管理工作的各查驗和執勤單位。
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有關違法行為。
本細則中凡涉及公安機關處理有關特管線的違法行為,均由特管線檢查站公安派出所負責處理。
第四十九條依照本細則規定所罰款項或沒收的財物,應專項登記,並向有關當事人出具深圳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款憑證或財物收領證明。
依照本細則所沒收的財物由深圳市財政局委託深圳市動產拍賣行拍賣。
罰款所收取的款項或拍賣所得,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全額上繳深圳市財政局。
第五十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施行細則》和一九九0年五月十二日發布的《深圳市引帶無證人員進入特區的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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