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國務院於1985年08月31日發布,自1985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8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8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珠海經濟特區
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國務院於1985年08月31日發布,自1985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國務院於1985年08月31日發布,自1985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就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
深圳、珠海特區 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發〔1985〕109號)。2000年,為執行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安廳發布《關於啟用〈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的通知》(粵公通字〔2000〕417號)。因居住、工作或旅遊參觀需要前往...
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國務院關於廈門經濟特區實施方案的批覆(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批轉特區辦公室《關於當前海南島情況和需要幫助解決問題的匯報》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國務院關於批轉《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二月七日)國務...
中央同意在深圳、珠海搞特區。”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福建省委關於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兩個報告,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試辦特區。至此,中央正式作出了關於試辦特區的重大決策。1979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組建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由...
現就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做如下調整和規定。具體內容 一、調整邊境管理區和邊防禁區的範圍,取消邊防半禁區。1、深圳經濟特區管理線(二線)正式使用後,即將原寶安縣邊境管理區線調整到經濟特區管理線,同時撤銷沙灣、葵沖、白芒、布吉、松崗公安檢查站。珠海市暫按現行辦法管理。撤銷中山市、斗門縣...
國務院關於改革深圳市銀行體制問題的批覆(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國務院關於調整汕頭經濟特區區域範圍問題的批覆(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批轉《關於廣東、福建兩省繼續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的會議紀要》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