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國務院於1985年08月31日發布,自1985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8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8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珠海經濟特區
  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現就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做如下調整和規定。
一、調整邊境管理區和邊防禁區的範圍,取消邊防半禁區。
1.深圳經濟特區管理線(二線)正式使用後,即將原寶安縣邊境管理區線調整到經濟特區管理線,同時撤銷沙灣、葵沖、白芒、布吉、松崗公安檢查站。
珠海市暫按現行辦法管理。
撤銷中山市、斗門縣邊境管理區。
2.將原羅湖橋頭、文錦渡、拱北關閘口邊防禁區改為口岸管理區,由邊防檢查站實施監管,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因特殊需要,必須進入者,要經該邊防檢查站批准。保留深圳市沙頭角鎮和珠海市茂生圍邊防禁區,出入兩個邊防禁區證件的簽發驗查,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撤銷深圳市邊防半禁區和蓬塘、九徑口兩個邊防半禁區檢查站,為了加強這些地區的邊防管理,可適當增加固定哨位或加強巡邏。
二、簡化出入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境管理區)手續,放寬邊防證件簽發範圍。
1.前往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須向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並在前往目的地欄內註明“前注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字樣。廣東省寶安、中山、斗門等鄰近深圳、珠海經濟特區的縣、市,簽發前往經濟特區證件許可權下放到派出所。
2.集體組織前往深圳、珠海經濟特區的人員,可簽發集體通行證(附人員名單);經常出入經濟特區的人員,可視其需要,將證件有效期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年;前往經濟特區進行學術、技術交流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和執行緊急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地公安機關應給予方便,優先辦理邊防證件。
3.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外國人出入深圳、珠海經濟特區,憑本人入出境有效證件。
4.檢查站要堅持禮貌執勤,文明檢查,儘量縮短檢查時間,提高查驗能力。對因公安機關錯簽證件造成差錯,而又能證實本人身份的人員,應予放行。
三、武警邊防部隊要加強對沿邊沿海一線的巡邏警戒,認真搞好海上巡邏、陸上管理和警民聯防工作。為了便於邊防執勤和管理,在毗鄰香港、澳門陸地邊境和沿海一線地區要劃定20至50米縱深的邊防警戒區。未經武警邊防部分允許,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邊防警戒區。對確係誤入該區人員,應勸其離去。對違法犯罪分子,要依法處理。劃定邊防警戒區與特區經濟建設發生矛盾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在劃定的警戒區內進行建設,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施工。因在警戒區內進行施工建設和建立海濱浴場、賓館、遊樂場和工業區,使部分無法在陸上警戒、巡邏的地段,應採取水上警戒、巡邏的措施。有關單位也應協助武警邊防部隊採取安全措施。
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對一線巡邏路、執勤崗樓、照明、通信等邊防設施應一併納入特區建設規劃,逐步解決。
四、加強特區武警邊防部隊的建設和領導。
1.深圳、珠海經濟特區武警邊防部隊,主要執行邊境一線的武裝警衛、巡邏,邊防檢查,邊境管理和邊防保衛任務,維護國家主權,保衛國家和經濟特區安全。
2.邊防工作政策性強,涉外問題多,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關邊防政策、規章的制定和邊防重大問題的處理,應報告國務院決定。
3.駐深圳、珠海經濟特區武警邊防部隊的指揮管理,按中發〔1982〕30號檔案規定的原則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管理線主要是監管經濟特區與內地的物資往來,邊防保衛任務重點仍在一線,邊防保衛工作只能加強,不能放鬆。兩市人民政府要關心武警邊防部隊的建設,加強對邊防工作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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