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試行)

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試行)

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5日公布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試行)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15
  • 實施時間:1997.10.01
檔案細則,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圖書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興辦,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具有文獻資源的收集、整理、存儲、加工、開發和服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
第三條 市、區、鎮公共圖書館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定圖書館的原則,制定深圳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網路建設方案,逐步建成現代化公共圖書館網路,實現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向公眾開放的圖書館並參加市公共圖書館網路。
第二章 公共圖書館的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公共圖書館事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編制公共圖書館網路建設方案;
(三)制定有關公共圖書館管理的規定;
(四)組織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網路建設方案的實施;
(五)對公共圖書館的工作進行監督;
(六)負責本條例的實施與監督。
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監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規劃、人事、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成立圖書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市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應徵詢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一)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公共圖書館網路建設方案;
(三)公共圖書館的館舍建築設計方案;
(四)公共圖書館業務規程;
(五)公共圖書館業務工作;
(六)公共圖書館管理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 深圳圖書館是市公共圖書館網路的中心,對全市圖書館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市主管部門進行全市的圖書館網路建設;
(二)組織、指導全市文獻資源的開發及服務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圖書館學的研究;
(四)組織、指導全市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培訓。
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自設定之日起30日內,向市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公共圖書館的合併、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須經原登記機關批准並重新登記。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損壞或侵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用途。
第三章 公共圖書館的建設
第十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轄區的人口分布情況、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需要,設立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館合面積、閱覽座位和藏書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公共圖書館經費的增長幅度應和正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
公共圖書館的業務經費必須用於圖書館建設和開支,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國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設備。
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根據圖書館文獻資源現代化和讀者服務的需要,積極引進文獻存儲、加工和傳遞的現代化技術設備,提高圖書館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圖書館應參加以深圳圖書館為中心的市公共圖書館網路。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的圖書館可以成為市公共圖書館網路的成員。
參加公共圖書館網路的成員應遵守公共圖書館網路的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 市公共圖書館網路應發揮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的作用,逐步實現公共圖書館之間的採購協調、集中編目和圖書通借通還的目標。
第四章 讀者服務
第十六條 凡是能夠遵守公共圖書館有關管理規定的人均可成為公共圖書館的讀者。
第十七條 讀者可按圖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借書證。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每周的開放時間,市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六十四小時;區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五十六小時;鎮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四十八小時。
逢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共圖書館應予開放,但可適當縮短開放時間和縮小借閱範圍。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確定文獻的借閱範圍。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某些文獻停止公開傳播外,不得另立標準、任意封存文獻資料。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獻資料,僅限讀者在館內閱覽。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採取開架或半開架借閱制度,並注意設計、營造和維護好讀者的閱讀環境。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根據讀者需要,設定讀者目錄,並逐步設定讀者目錄檢索終端,對讀者進行書目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進行書目檢索;
(二)免費借閱文獻;
(三)獲得工作人員提供關於利用館藏的指導;
(四)獲得工作人員解答有關閱讀方面的詢問或進行定題服務;
(五)參加各種讀者活動;
(六)向主管部門或公共圖書館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護文獻資源和公共設施;
(二)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獻,超過規定期限的,應按規定交納滯還費;
(三)按規定交納文獻資源開發成果的使用費;
(四)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其他規章制度。
第五章 文獻收藏
第二十四條 深圳圖書館是本市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市各出版單位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均須向深圳圖書館繳送兩本公開及內部出版物樣書(刊)。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共圖書館應逐步形成自己的館藏特色,應重點收藏有關改革開放、高科技、港澳經濟的文獻和市、區的地方文獻;市公共圖書館應收藏專利文獻、標準文獻和國內外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除收集和入藏傳統載體形式的文獻外,還應收集和入藏錄像帶、縮微膠片、光碟等新型載體文獻,以建立多樣化的館藏體系。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採用國家標準作為編寫目錄等業務工作的技術規程,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確認技術規範,公共圖書館應嚴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新入館的文獻資料,應及時登記並投入流通;對已破損或陳舊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文獻資源,應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公共圖書館館長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市、區公共圖書館館長應具備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職稱,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關專業副高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其他公共圖書館館長應具備館員或館員以上職稱,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關專業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加強圖書館專業隊伍的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圖書館學及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為讀者解答讀者有關利用文獻資源方面的詢問,輔導讀者查找文獻資源。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設備以及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公共圖書館的設立和變更沒有按規定登記的;
(二)侵占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的;
(三)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用途的;
(四)將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時向讀者開放公共圖書館的;
(六)任意限定文獻資源公開借閱範圍的;
(七)未向深圳圖書館繳送公開及內部出版物樣書(刊)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二)、(四)項行為且違反其它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向讀者收取服務費用或超額收取服務費用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返還,並向讀者公開道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公共圖書館的設備、文獻資源的,應按規定予以賠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圖書館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實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獻資源是指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包括圖書、報紙、期刊、專利公告、標準文本、會議論文、科技報告、音像製品、縮微膠片和電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共圖書館的管理
第三章公共圖書館的建設
第四章讀者服務
第五章文獻收藏
第六章工作人員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興辦,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具有文獻資源的收集、整理、存儲、加工、開發和服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
第三條市、區、街道公共圖書館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定圖書館的原則,制定深圳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網路建設方案,逐步建成現代化公共圖書館網路,實現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向公眾開放的圖書館並參加市公共圖書館網路。
第二章公共圖書館的管理
第五條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編制公共圖書館網路建設方案;
(三)制定有關公共圖書館管理的規定;
(四)組織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網路建設方案的實施;
(五)對公共圖書館的工作進行監督;
(六)負責本條例的實施與監督。
區文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監督和管理。
各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文化主管部門成立圖書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市文化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應當徵詢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一)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公共圖書館網路建設方案;
(三)公共圖書館的館舍建築設計方案;
(四)公共圖書館業務規程;
(五)公共圖書館業務工作;
(六)公共圖書館管理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深圳圖書館是市公共圖書館網路的中心,對全市圖書館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市文化主管部門開展全市的圖書館網路建設;
(二)組織、指導全市文獻資源的開發及服務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圖書館學的研究;
(四)組織、指導全市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培訓。
第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自設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公共圖書館的合併、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應當經原登記機關批准並重新登記。
第九條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損壞或者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用途。
第三章公共圖書館的建設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轄區的人口分布情況、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需要,設立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館舍面積、閱覽座位和藏書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公共圖書館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和正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
公共圖書館的業務經費應當用於圖書館建設和開支,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設備。
第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圖書館文獻資源現代化和讀者服務的需要,積極引進文獻存儲、加工和傳遞的現代化技術設備,提高圖書館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參加以深圳圖書館為中心的市公共圖書館網路。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的圖書館可以成為市公共圖書館網路的成員。
參加公共圖書館網路的成員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網路的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市公共圖書館網路應當發揮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的作用,逐步實現公共圖書館之間的採購協調、集中編目和圖書通借通還的目標。
第四章讀者服務
第十六條凡是能夠遵守公共圖書館有關管理規定的個人均可以成為公共圖書館的讀者。
第十七條讀者可以按照圖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借書證。
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每周的開放時間,市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六十四小時;區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五十六小時;街道公共圖書館不得少於四十八小時。
逢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共圖書館應當予以開放,但是可以適當縮短開放時間和縮小借閱範圍。
第十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確定文獻的借閱範圍。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某些文獻停止公開傳播外,不得另立標準、任意封存文獻資料。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獻資料,僅限讀者在館內閱覽。
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採取開架或者半開架借閱制度,並注意設計、營造和維護好讀者的閱讀環境。
第二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讀者需要,設定讀者目錄,並逐步設定讀者目錄檢索終端,對讀者進行書目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進行書目檢索;
(二)免費借閱文獻;
(三)獲得工作人員提供關於利用館藏的指導;
(四)獲得工作人員解答有關閱讀方面的詢問或者進行定題服務;
(五)參加各種讀者活動;
(六)向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共圖書館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護文獻資源和公共設施;
(二)按照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獻,超過規定期限的,按照規定交納滯還費;
(三)按照規定交納文獻資源開發成果的使用費;
(四)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其他規章制度。
第五章文獻收藏
第二十四條深圳圖書館是本市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市各出版單位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均應當向深圳圖書館繳送兩本公開及內部出版物樣書(刊)。
第二十五條各級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形成自己的館藏特色,應當重點收藏有關改革開放、高科技、港澳經濟的文獻和市、區的地方文獻;市公共圖書館應當收藏專利文獻、標準文獻和國內外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六條公共圖書館除收集和入藏傳統載體形式的文獻外,還應當收集和入藏錄像帶、縮微膠片、光碟等新型載體文獻,以建立多樣化的館藏體系。
第二十七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採用國家標準作為編寫目錄等業務工作的技術規程,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由市文化主管部門統一確認技術規範,公共圖書館應當嚴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新入館的文獻資料,應當及時登記並投入流通;對已破損或者陳舊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文獻資源,應當報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第六章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市、區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職稱,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關專業副高級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其他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館員以上職稱,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圖書館專業隊伍的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圖書館學及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公共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為讀者解答讀者有關利用文獻資源方面的詢問,輔導讀者查找文獻資源。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設備以及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公共圖書館的設立和變更沒有按照規定登記的;
(二)侵占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的;
(三)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用途的;
(四)將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時向讀者開放公共圖書館的;
(六)任意限定文獻資源公開借閱範圍的;
(七)未向深圳圖書館繳送公開及內部出版物樣書(刊)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且違反其它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向讀者收取服務費用或者超額收取服務費用的,由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並向讀者公開道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公共圖書館的設備、文獻資源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圖書館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文獻資源,是指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包括圖書、報紙、期刊、專利公告、標準文本、會議論文、科技報告、音像製品、縮微膠片和電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二、對《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的修改
將第五條修改為:“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編制公共圖書館網路建設方案;
“(三)制定有關公共圖書館管理的規定;
“(四)組織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網路建設方案的實施;
“(五)對公共圖書館的工作進行監督;
“(六)負責本條例的實施與監督。
“區文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監督和管理。
“各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文化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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