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是深圳經濟特區發布的規定。
2021年9月27日,在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司法廳作了關於《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的廢止案(草案)的說明。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86年3月12日
-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日
- 法規類別:地方法規
《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是深圳經濟特區發布的規定。
2021年9月27日,在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司法廳作了關於《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的廢止案(草案)的說明。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是深圳經濟特區發布的規定。2021年9月27日,在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司法廳作了關於《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的廢止案(草案)...
《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施行細則》是1986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按細則規定往來特區與內地(所稱內地是指除深圳經濟特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的地區)之間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進行走私販私和攜帶...
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人員往來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人員往來規定》所稱內地,是指除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行政區域。第三條往來特區與內地之間...
深圳經濟特區出入境口岸區域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1日發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重新發布)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口岸的管理,協調口岸各業務部門的工作,維護出入境場地的公共秩序和...
深圳經濟特區管理線主要是監管經濟特區與內地的物資往來,邊防保衛任務重點仍在一線,邊防保衛工作只能加強,不能放鬆。兩市人民政府要關心武警邊防部隊的建設,加強對邊防工作的領導。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自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規章,具體詳情包含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後,對寶安區、龍崗區、光明和坪山新區各項規定做出具體調整,涉及到港澳出入口境,特區住房和生活治理等方面調整。
5.《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第二次修訂發布)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勸阻...
第一條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以下簡稱沙頭角管理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沙頭角管理區,是指位於深圳市鹽田區,北起沙頭角河及中英街關口,東及東南至...
2021年10月,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正式廢止。證件樣式 2009年時,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為一張天藍色的紙質證件,正面印有“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廣東省公安廳”字樣以及“注意...
深圳經濟特區過境耕作人員出入境管理暫行規定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確認為政府規章)第一條 為了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邊境治安,保護過境耕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過境耕作口的監管能力,根據國家邊境管理有關...
第二十五條 為適應特區經濟活動的開展,設立廣東省經濟特區發展公司。公司業務範圍:承辦資金籌集和信託投資業務;經營或者與客商合資經營特區的有關企業;代理特區客商與內地貿易往來的購銷事宜,並提供洽商服務。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海合作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前海合作區探索新型警務模式。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六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有關規定不適應前海合作區發展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
深圳經濟特區經紀人管理條例由總則、從業的條件與經紀人的設立、經濟活動、監督管理、經紀人協會、罰則和附則七部分組成。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紀人的經紀行為,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法律...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意義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於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深圳進入全新的居住證時代,和以往相比,新居住證強化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適當提高了辦證門檻,而且新居住證明顯提高...
《深圳經濟特區港口管理條例》在1998.02.13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修訂條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
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於1996年1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暫住戶口登記、暫住證辦理、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檔案發布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深圳經濟特區陸路口岸和特區管理線檢查站物業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陸路口岸(以下簡稱口岸)和特區管理線檢查站(以下簡稱檢查站)物業管理,有利於口岸、檢查站的安全暢通,確保國有資產的合理...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水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水路客運)管理,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8月17日通過,於2017年8月21日公布。本條例共七章六十八條,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條例公告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二章 職工的錄用和培訓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畫。凡在特區內招收、招聘的工人...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持續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深圳經濟特區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建設,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調發展,根據憲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拒不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主要新聞媒體公開道歉,或者拒不承諾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公開整改措施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監督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
制定《條例》是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我市社會建設法治保障的需要。2012年,我市出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在全國率先專門制定社會建設領域地方法規,為保障和促進我市社會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
條例信息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修訂的條例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深圳“二線”是指深圳與內地接界的84.6公里的邊界線。1986年2月22日,廣東省六屆人大第十八次會議批准制定《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規定在特區與內地之間建立有管理設施的陸地管理線”。它東起小梅沙,西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