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地點:深圳市
- 性質:暫行規定
- 對象:證券機構
證券機構須在主管機關的監督下,設立自律性組織,加強自律管理。
一、符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
二、有不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證券投資基金不少於三千萬元。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不少於一百萬元)的實收貨幣資本金;
三、有熟悉證券業務的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一、可行性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董事、監事、經理人業務簡歷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
五、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的資格證明;
六、內部管理規章;
七、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檔案。
一、符合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二、經營狀況良好;
三、有不少於五百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四、有熟悉證券業務的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交易設施;
一、申請報告;
二、籌建方案;
三、內部管理辦法;
四、最近三年的年度業務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五、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資格證明;
六、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檔案。
一、證券經營機構本身必須具有相當規模的證券交易量,在證券行業具有良好的聲譽和管理水平;
二、具有合格的證券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不少於五十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四、有固定場所和必要設備;
一、申請報告;
二、委託機構和代理機構簽定的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業務代理協定(包括代理方式、資金撥付方式、證券的調運和保管、代理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代理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代理協定經主管機關批准設立代辦點後方可生效,修改協定時須經主管機關批准並辦理公證手續;
三、籌建方案;
四、內部管理規章;
五、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檔案。
一、對外門市的使用面積;
(1)證券公司三百平方米以上;
(2)證券交易營業部二百平方米以上;
(3)證券公司分支機構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
(4)證券交易代辦點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設備:
(1)符合銀行業管理的安全要求;
(2)齊備的電腦裝置,如買賣盤傳遞設備,股票行情電動揭示牌及其他輔助行情揭示設備;
(3)錄音電話兩台以上(代辦點減半),其中在交易所有席位的機構,應配置熱線電話一部;
(4)傳真機一台;
(5)汽車一輛;
(6)公告欄:張貼政府和主管機關的法規告示,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公告和有關訊息;
(7)資料陳列櫃:向客戶提供上市公司、發行公司的有關資料;
(8)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設備。
三、從業人員數量:
(1)證券公司(包括總部)三十人以上;
(2)證券交易營業部二十人以上;
(3)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十二人以上;
(4)證券交易代辦點(包括專營債券業務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八人以上。
四、從業人員構成:
有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二年以上的證券或金融工作經驗的大學本科經濟類畢業生,或具有相當於經濟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或金融工作經驗的大、中專經濟類畢業生,或具有相當於助理經濟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證券經營機構的崗位設定:
(1)專職財務人員不少於二人;
(2)出市代表不少於二人,清算員不少於一人;
(3)櫃檯業務人員不少於八人;
(4)內部管理人員不少於一個;
(5)合格的保全人員若干人。
一、觸犯過刑律被定罪判刑者;
二、因經濟問題受行政處分者;
三、違反證券管理規章被除名者。
一、擴大經營業務範圍;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名稱、場所;
四、變更董事、經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機構合併或股權轉讓;
七、所經營業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或接受他人轉讓;
八、全部或部分停業。
一、資本總額或證券營運資金下降到規定的最低限以下,或不具備本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及條件;
二、違反國家法令和市政府及主管機關的規章,經規勸不改者;
三、業務和資產負債狀況可能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的危險;
四、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動停業連續三十天以上。
一、承銷有價證券;
二、代理股票買賣,代理和自營債券(含國庫券)買賣;
三、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或分紅派息;
四、證券的代保管和鑑證業務;
五、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證券本息、紅利和代辦過戶;
六、自營買賣股票;
七、證券投資諮詢;
八、主管機關批准的其它業務。
一、承銷有價證券;
二、代理股票買賣,代理和自營債券(含國庫券)買賣;
三、代理證券還本付息或分紅派息;
四、證券的代保管和鑑證業務;
五、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證券本息、紅利及代辦過戶;
六、證券投資諮詢;
七、主管機關批准的其他業務。
一、代理證券買賣;
二、代理支付證券本息或分紅派息;
三、經主管機關批准的其它業務。
一、證券買賣的融資融券;
二、證券保管;
三、證券或其他金融投資;
四、主管機關批准的其它業務。
一、發行受益憑證;
二、證券投資;
三、對金融事業的投資;
四、贖回受益憑證;
五、主管機關批准的其它業務;
一、接受委託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二、出版證券業務有關的資料;
三、舉辦證券業務講習;
四、接受委託起草有關證券業務報告;
五、主管機關批准的其它業務。
一、接受個人委託,須憑本人出示身份證件(或合法代理人證書)和證券登記公司簽發的《股東代碼卡》,方可簽訂買賣契約;
二、接受法人委託須憑法人證件(營業執照或其它證明檔案)和證券登記公司簽發的《股東代碼卡》,方可簽訂買賣契約;
三、接受國家股的委託除應具備第二款的證明檔案外,還須憑所隸屬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方可簽訂買賣契約。
一、必須向客戶或交易所標明自營買賣的行為;
二、屬櫃檯交易的股票,必須分櫃辦理,並同時報出買入和賣出價,所報出的買賣價必須至少成交一筆。
三、凡自營買賣的股票必須每周向主管機關單列報送成交情況,並設定相關的會計科目;
一、零股交易只能在證券商櫃檯通過證券商收購的方式辦理;
二、證券商報出的收購價格應至少收購一筆;
三、證券商收購足整手後,可換成標準手股票,按自營方式賣出;
四、零股交易不收客戶的手續費;
五、零股交易的收購價格不得低於上一日收市價的百分之二。
一、用於購買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的60%;
二、同一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的20%;
三、持有同一企業的證券數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資本金的5%。
一、以職務所知的訊息從事證券買賣;
二、泄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它職務上所知的秘密;
三、受理客戶的全權委託;
四、對客戶作贏利保證或分享損益;
五、利用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六、以他人的名義供客戶買賣證券;
七、代客戶保管證券或款項;
八、未依客戶委託而代客買賣;
九、其它違反證券規章的行為。
一、證券交易所應提供集中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在主管機關批准的範圍內管理上市公司、證券商和上市證券的買賣,並應制定集中交易市場組織辦法、證券上市、上市公司、出市代表及證券商管理辦法,上市交易規則,結算和交割以及其它有關上市證券交易及股份事務運作的行為規範、業務操作規程,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二、證券登記公司應提供證券的印製、登記服務,並應制定有關股票拆細、過戶、分紅派息、掛失處理等有關股份登記運作的業務辦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三、證券商的自律性組織應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櫃檯買賣規則;
(2)制定證券發行的承銷細則;
(3)制定證券商從業人員、場地、設施標準;
(4)制定櫃檯買賣證券的審查準則;
(5)制定證券商營業處所的業務辦理程式;
(6)協調櫃檯債券買賣的參考價格;
(7)協調非經紀買賣股票的價格;
(8)制定櫃檯買賣的零股作業辦法;
(9)制定培訓、獎勵和處罰辦法
(10)制定證券商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
以上規則或辦法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一、取締非法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處以所涉金額5%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取締非法經營。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限期改正;
二、停業整頓。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撤銷其部分或全部證券業務。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停止非法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停業整頓;
四、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其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停止其部分業務;
五、對當事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處以所涉金額5%以下的罰款;
二、限期改正;
三、賠償客戶損失。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限期改正;
二、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停業整頓。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警告;
二、處以所涉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給予相當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