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
  • 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 規範: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 屬於:綜合協定交易平台
正文,相關通知,

正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協定平台”)上進行的大宗交易和協定交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協定平台,是指本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定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第三條 符合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規定的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畫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定交易,可以通過協定平台進行。
第四條 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在協定平台的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
第五條 下列交易可以通過協定平台進行:
(一)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
定價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定價申報每筆成交的交易數量或交易金額,應當滿足協定平台不同業務模組適用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雙邊報價分為雙邊意向申報和雙邊定價申報。雙邊意向申報等同於兩條買賣方向相反的意向申報;雙邊定價申報等同於兩條買賣方向相反的定價申報。
第十七條 協定平台對申報價格和數量一致的成交申報和定價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用戶對各交易品種申報的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中,該證券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其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範圍內確定;該證券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二)債券大宗交易價格,同無價格限制的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
(三)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協定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定確定。
第十八條符合《交易規則》並由協定平台確認的成交,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協定平台用戶應當保證其自身或投資者實際擁有與申報時相對應的足額資金或證券數量。因資金或證券數量不足造成交收失敗的,協定平台用戶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規定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五章 迴轉交易與跨系統交易安排
第十九條 債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協定交易實行當日迴轉交易
第二十條 協定平台、競價系統雙邊交易的公司債券,協定平台T日買入的, T+2日在競價系統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T日在協定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條 協定平台、競價系統雙邊交易的權益類證券、債券(除公司債券外),協定平台T日買入的, T+1日在競價系統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權益類證券,T+1日在協定平台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債券(除公司債券外),T日在協定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本所每個交易日通過協定平台、交易所網站等方式對外發布協定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於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債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債券外),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交易所網站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 碼、證券名 稱、成交 量、成 交價以及 買賣雙 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協定平台上進行的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和雙邊交易債券的大宗交易,暫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定平台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第二十四條 對於公司債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協定平台交易時間內 通過協定平台和交 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定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 交信息。
通過協定平台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以及報價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等。
第二十五條 僅在協定平台交易的公司債券大宗交易信息納入本所即時行情發布。
即時行情發布的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最優五個買入或賣出價位定價申報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收盤價的計算方法為前交易日該證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十六條 對於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協定交易,本所在協定平台交易時間內通過協定平台和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定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過協定平台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協定交易信息,納入本所即時行情發布。
收盤價的計算方法為前交易日該證券所有協定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協定平台交易信息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用戶應當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依法及時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條 本所對協定平台交易進行監督,對利用協定平台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等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並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協定平台相關清算交收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事宜,參照本所交易規則及其它相關規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相關通知

關於啟用綜合協定交易平台及發布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及相關機構:
為提高大宗交易市場效率,豐富交易服務手段,本所決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啟用綜合協定交易平台,取代現有大宗交易系統,現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通過綜合協定交易平台辦理證券大宗交易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協定交易業務,原大宗交易系統不再辦理相關業務;
2、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3、原大宗交易系統用戶自動成為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用戶,無需再次申請用戶資格及相關電子證書;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用戶,新增用戶申請通過會員業務專區“協定平台用戶新增”欄目辦理;交易用戶交易許可權由綁定的交易單元確定;
4、為了鼓勵投資者利用綜合協定交易平台進行債券大宗交易,本所決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內暫免徵收債券大宗交易經手費(不含監管規費);
5、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相關技術注意事項請參見本所網站“技術專欄”之“相關文檔”欄目下《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相關技術系統注意事項》;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將在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獨立測試系統為原大宗交易系統用戶提供測試服務,具體事項參見本所網站“技術專欄”之“相關文檔”欄目下《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獨立測試系統啟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協定交易人工辦理方式不變,沒有開通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用戶資格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仍可通過人工辦理方式進行大宗交易和專項資產管理計畫協定交易。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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