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93年
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深證所字〔1993〕125號
第一條 為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信息傳播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按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有價證券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集中交易產生的市場行情及因之產生的其它信息。
第三條 為加強對異地信息傳播的管理,本所可與經本所認可的代理監管機構訂立代理監管協定。
第四條 市場行情包括實時行情與非實時行情。實時行情是指與本所集中交易市場所顯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連續的市場行情。非實時行情是指除實時行情以外的行情,包括每日開市、收市行情及有關交易數據。
第五條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本所對由於本所集中交易而產生的行情及其統計資料享有所有權。
第六條 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所有義務向會員單位及證券主管機關提供信息外,本所的一切證券信息服務均實行有償服務。
第七條 本所會員對證券市場行情再傳播的範圍只限於其營業場所。
第八條 末經本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接收和利用本所的市場行情。
第九條 欲使用本所市場行情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並與本所簽訂行情使用契約。
第十條 獲準使用或傳播本所市場行情的單位或個人,應有責任防止其傳播對象未經本所許可進行信息的再傳播,並協助本所對其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任何機構和或個人傳播本所市場行情或其它信息時,必須保證其準確、完整。
第十二條 對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的信息傳遞中斷所致的後果,本所及有關中介機構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但本所及有關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公眾作出解釋,並儘快使之恢復正常。
第十三條 對未經本所許可,擅自使用和傳播本所市場行情,進行經營性服務的,本所除依有關規定索賠外,並保留向司法機關提請處理的權利。
第十四條 對利用本所信息故意製造、傳播錯誤信息、擾亂市場的,本所將提請證監會和(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為對信息使用、傳送情況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使用本所信息從事經營者,必須無償向本所提供壹台終端顯示器。
第十六條 各地本所信息監管代理人有權對信息使用方式,客戶情況以及收費情況、財務報表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已獲本所許可使用和傳播本所市場行情的,如違反本規定,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1.警告
2.將所得收益交回交易所;
3.按契約沒收違約保證金;
4.取消契約,中止其信息來源。
第十八條本規則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