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基金估值暫行規定》是一部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部門於1994年01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基金估值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9
- 發布日期:1994-01-01
- 生效日期:1994-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基金經理人和信託人應於每星期一公布上一估值日的每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
如果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等在非法定、公眾假日因故暫停營業,經理人可按前一估值日數據估值;如因任何經理人無法控制的原因使經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淨值時,經理人在上述情形消除之前可以暫停估值。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掛牌的證券交易所的收市價計算;
上市證券中未能在二級市場流通部分以其市值扣除按市值的15%利率計算的年息(360天)計算。
2.上櫃交易的有價證券以估值日之經營該等有價證券買賣的證券商櫃檯(或交易中心)交易的收市價(或證券管理部門公布的該等有價證券在估值日的買賣中間價)計算。
3.未上市證券以原始成本加上按360天分攤的未上市公司年預測稅後利潤值計至估值日應能獲取的利潤數計算。
4.房地產投資以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按360天分攤的年預測稅後利潤值計至估值日應能獲取的利潤數計算。
5.持有的房地產價值按公布的售樓價計算;未有或未公布售樓價的按當地房地產交易所公布的同類房地產價格計算。
6.前述原則規定之外的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原始成本加上按360天分攤的該公司年預測稅後利潤值計至估值日應能獲取的利潤計算;或者根據該公司年度審計報告,按投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最近一年度的年末淨資產額計算。
7.未到期之定期存款及未到付息日之活期存款經本金加計至估值日為止的應計利息額計算。
8.未到期應付基金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應計至估值日作為本基金的負債金額。
9.外匯折算人民幣的價格以估值日當日的外匯交易市場的買賣中間價計算。
10.基金負債應包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的各項基金費用。
11.前述“預測稅後利潤”應以註冊會計師審計結果為準。若無法審計的,應以經理人所作的該公司的可行性報告中的預測稅後利潤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