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現貨交易清算暫行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現貨交易清算暫行辦法

1994年3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關於債券現貸交易清算的暫行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現貨交易清算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1994-03-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檔案正文,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4-03-1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現貸交易清算暫行辦法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深圳市政府)

檔案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債券市場,活躍債券交易,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券包括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不含可轉換債券)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債券特別席位是指該席位只能用於債券的現貸交易,不得用於股票及其衍生證券的交易。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的各類債券的交易、存管、登記、清算。
第五條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登記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債券的中央結算機構。深圳登記公司依照本辦法向參與債券交易的交易所會員或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以下統稱債券交易商)提供債券的存管、登記及清算服務。
第二章 債券交易商
第六條凡交易所會員均可通過現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請債券特別席位辦理債券現貨交易業務。
第七條資本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非會員金融機構,經向交易所申請批准後,可以成為交易所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給予一個或多個有形或無形席位。
第八條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須就每個債券特別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納席位費20萬元人民幣,並每年交納管理費1萬元。
第九條債券特別席位不得退回,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轉讓。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實施公開市場業務操作需要,由交易所無償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訊設施,並免收其交易經手費。
第三章 上市與交易
第十一條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債券交易的品種及上市日期。
第十二條國債及地方政府債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請、審批、費用繳納等事宜。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請、審批、費用交納等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債券於本息兌付前一周自動終止交易,在終止交易前一周由交易所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債券現貨交易的集中開市時間同A股,交易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或設立債券交易專場。
第十五條債券交易以面額百元為一報價單位,以合計面額千元為一交易單位,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人民幣。不足一個交易單位的,在債券交易商櫃檯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若一次買賣在深圳登記公司集中託管的同種上市債券面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允許實行場外協定成交。場外協定成交是指投資者之間直接或通過債券交易商進行成交,並通過債券交易商報交易所結算系統進行清算過戶。
第十七條場外協定成交的申報時間同債券現貨交易時間,由債券交易商的出市代表從其場內席位上的終端輸入。每筆場外協定成交的申報須包括以下內容:債券交易商雙方代碼、契約序號、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及成交金額。
第十八條場外協定成交的價格不計入即時行情,其成交金額計入當日成交總額。
第十九條債券交易商可開展債券自營業務。
第二十條債券交易允許實行迴轉交易。
第二十一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債券現貨交易的委託、交易、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
第四章 登記與存管
第二十二條凡國家法令允許參與債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憑其在各地證券登記機構開設的證券帳戶卡買賣債券。
第二十三條債券交易商可通過其在深圳登記公司開設的證券託管一級帳戶或證券自營一級帳戶買賣債券。託管一級帳戶用於反映債券交易商接受客戶託管的債券數量及其變更情況,債券交易商可按照客戶的股東代碼或以其它方式設定二級明細帳戶,該明細帳戶由債券交易商負責管理。債券交易商有義務定期或於需要時不定期向深圳登記公司上報客戶的債券明細帳戶資料。
第二十四條深圳登記公司將委託符合條件的國內證券登記機構或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保管處”)辦理實物債券的代保管業務,具體實施按照深圳登記公司制定的《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實物債券於交易前應集中託管。先行賣出而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賣出方的債券交易商須將相應債券送交代保管處,並由代保管處在該筆交易發生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向深圳登記公司傳送有關代保管憑證,否則按賣空處理。在債券截止交易日前的二十日內,債券交易商不得再先行賣出尚未集中託管的債券。
第二十六條實物債券的託管按照下面程式辦理:
(一)投資者憑實物債券及有關證件在債券交易商處辦理託管,債券交易商查驗無誤後列印債券託管申請書交客戶收執;
(二)債券交易商將債券交其選擇的代保管處(可就近或跨地區選擇)集中保管;
(三)債券交易商在收到深圳登記公司債券記帳通知書後方可為客戶列印證券存摺或其它債券託管憑證,投資者即可委託賣出其託管債券。
投資者如要求提取實物債券,可向其託管的債券交易商提出申請,由債券交易商根據《深圳上市債券實物代保管業務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提券手續,債券交易商對其客戶的提券要求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
第二十七條上市債券不可辦理轉託管。
第五章 清算與本息兌付
第二十八條債券特別席位使用者須於開始營業前向交易所一次性繳存清算頭寸及交易保證金各10萬元人民幣,交易所對該項清算頭寸及交易保證金的管理參照A股辦理。
第二十九條債券交易的一級清算參照交易所上市A股的現行清算辦法辦理;債券交易的二級清算過戶由債券交易商自行辦理,與客戶的交割時間同現行上市A股。
第三十條深圳登記公司將根據債券的發行方式,決定自行或委託代保管處為到期債券或未到期可贖回債券提供還本付息或贖回的代理服務。
債券的本息兌付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深圳登記公司於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周內按債券交易商列印債券本息兌付清單,若為實物債券,尚需完成與各代保管處的實物債券存量對帳,並按債券交易商列印實物債券存量清單;
(二)實物債券由各代保管處就地兌付,並根據實物債券存量向債券交易商支付本息款。深圳登記公司於兌付日後一周內,根據債券本息兌付清單和實物債券存量清單計算出各債券交易商本息應收付淨額,交易所據此對其清算頭寸進行調整;
(三)投資者可於本息兌付一周后開始到其託管的債券交易商處領取債券本息。
第六章 費用
第三十一條投資者委託債券交易商賣賣債券時,須向債券交易商交納佣金,佣金每筆起點5元,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金額的3‰。債券交易免收印花稅。
第三十二條交易所和深圳登記公司對所有債券現貸交易向買賣雙方按成交金額的0.1‰徵收交易經手費,並按A股相關比率分配。經手費直接向債券交易商計征。
第三十三條場外協定成交的有關費用按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四條投資者提取實物債券須向其託管的債券交易商交納不超過債券面值1%的手續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債券交易商和各代保管處在有關業務中均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第三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債券交易商和代保管處,交易所和深圳登記公司除參照現行交易清算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交易所有權停止該債券交易商在交易所的債券交易業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交易所及深圳登記公司負責解釋、修訂,本辦法的修改補充構成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原頒布業務辦法中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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