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國債市場是指國債交易的場所或系統,是
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債是一種財政收入形式,國債券是一種
有價證券。證券市場是有價證券交易的場所,政府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和償還國債,意味著國債進入了交易過程。而在證券市場中進行的國債交易即為國債市場。毫無疑義,國債市場是證券市場的構成部分,同時又對證券市場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簡介
自1981年我國恢復發行國債以來,一直在不斷摸索和改革國債的發行方式。1991年,我國首次進行了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國債的試驗,並獲得成功。這標誌著我國國債一級市場機制開始形成。1993年,在承購包銷方式的基礎上,我國推出了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19家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的金融機構獲準成為首批
國債一級自營商。1994年,我國進行國債無紙化發行的嘗試,藉助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與結算網路系統,通過國債一級自營商承購包銷的方式成功地發行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國債。1995年,在無紙化發行取得成功的基礎上,引進招標發行方式,以記賬形式,由國債一級自營商採取基數包銷、餘額招標的方式成功地發行了一年期國債。1996年,我國國債市場的發展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國債市場的發展以全面走向市場化為基本特色,“發行市場化、品種多樣化、券面無紙化、交易電腦化”的目標基本得到實現。同時,國債的二級市場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形成點面結合的格局,以證券交易所為點,以大量的櫃檯交易和場外電話交易為面。國債現貨市場和回購市場的交易價格也日益活躍,成為反映貨幣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重要標尺。
構成
國債市場按照國債交易的層次或階段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國債發行市場;二是國債流通市場。國債發行市場指國債發行場所,又稱國債一級市場或
初級市場,是國債交易的初始環節。一般是政府與
證券承銷機構如銀行、金融機構和證券經紀人之間的交易,通常由證券承銷機構一次全部買下發行的國債。國債流通市場又稱國債二級市場,是國債交易的第二階段。一般是國債承銷機構與認購者之間的交易,也包括國債持有者與政府或國債認購者之間的交易。它又分
證券交易所交易和
場外交易兩類。證券交易所交易指在指定的交易所門市從事的交易,不在交易所門市從事的交易即為場外交易。
國債發行市場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之初,主要採取行政攤派方式,由財政部門直接向認購人(主要是企業和居民個人)出售國債,帶有半攤派的性質。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國債發行市場始於1991年。該年4月,財政部第一次組織了國債承銷團,有70多家國債中介機構參加了國債承銷。1993年建立了一級自營商制度,當時有19家金融機構參加,承銷了1993年第三期
記賬式國債。
所謂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的條件並由財政部認定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
非銀行金融機構,它們可以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競銷國債,並通過開展
分銷、零售業務,促進國債發行,維護國債發行市場順暢運轉。1994年,在以前改革的基礎上,國債發行著重於品種多樣化,推出了半年和一年期
短期國債和不上市的
儲蓄國債。1996年開始採取
招標發行方式,通過競價確定國債價格,市場化程度大為提高。例如:對貼現國債採取
價格招標,對
附息國債採取收益率招標,對已確定利率和發行條件的
無記名國債採取劃款期招標。同時,推出了3個月、6個月、1年、3年、7年和10年等7個不同期限的國債品種,其中3個月、7年和10年國債是新品種,3個月國債是目前最短期國債,7年和10年則是目前最
長期國債,又是附息國債,在國債品種與期限結構上開始同國際接軌。
我國國債發行市場經過幾年的發展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結構是:以差額招標方式向國債一級承銷商出售可
上市國債;以承銷方式向
承銷商,如
商業銀行和財政部門所屬國債經營機構,銷售不上市的儲蓄國債(
憑證式國債);以定向招募方式向社會保障機構和
保險公司出售定向國債。這種發行市場結構,是一種多種發行方式配搭使用,適應我國當前實際的一種發行市場結構。
國債流通市場
我國從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到1988年的7年期間,還沒有國債二級市場。
債券在一定期限終止了持券人的
購買力,使持券人感到不方便。因此,解決居民手中債券的變現問題,就成為當務之急。1985年曾經搞過一個貼現辦法,但是實行起來效果並不好,因而建立國債流通市場是既方便居民,又防止購買力膨脹的重要途徑。
我國從1988年開始,首先允許7個城市隨後又批准了54個城市進行
國庫券流通轉讓的試點工作。允許1985年和1986年的國庫券上市,試點地區的財政部門和銀行部門設立了證券公司參與流通轉讓工作。試點主要是在
證券中介機構進行,因而中國國債流通市場始於場外交易。1991年又進一步擴大了國債流通市場的開放範圍,允許全國400個地區市一級以上的城市進行國債流通轉讓。同時,國債承銷的成功,證券機構迅速增加,這些都促進了
場外市場交易活躍起來。時至1993年,場外交易量累計達450億元,大於當時的場內交易量。但是,由於場外交易的先天弱點:管理不規範,信譽差,拖欠現象嚴重,容易出現
清算與交割危機;場外市場統一性差,地區牌價差價大,買賣差價大;不少場外市場有行無,流動性差,等等。這些因素導致場外市場交易不斷萎縮,至 1996年場外市場交易量的比重已不足10%。與此同時,
場內交易市場雖然起步較晚,但由於自身優勢卻獲得穩步發展。目前場內交易主要集中在四家場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武漢國債交易中心(1992建立,專營國債轉讓)、全國
證券交易自動報價中心。由於這些場所的管理相對規範,信譽良好,市場統一性強,因而保證了場內交易量的穩州增長,至1996年已占整個國債交易總量的 90 %以上。當前中國國債流通市場的結構已形成以場內交易為主、以證券經營網點的場外交易為輔的基本格局,基本上符合中國當前的實際。
我國自1991年興起
國債回購市場。所謂國債回購,是指國債持有人在賣出一筆國債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定,承諾在約定期限後以約定購回同筆國債的交額動。如果交易程式相反,則稱國債逆
回購。國債回購是在國債交易形式下的一種
融券兼融資活動,具有
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質。國債回購為國債持有者、投資者提供融資,是投資者獲得短期資金的主要渠道,也為
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工具。因而國債回購業務對國債市場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
國債回購市場的不規範,也會產生負作用。如買空賣空現象嚴重,回購業務無實際債券作保證,回購資金來源混亂以及資金使用不當等,都會衝擊
金融秩序。我國1995年曾對國債回購市場進行整頓,整頓後國債回購市場逐步走向正軌。為了有序地發展國債市場,首先,要鞏固和發展交易所內的回購市場;其次,要建立規範的場內回購市場,建立統一託管清算體系,杜絕買空賣空,打擊
市場分割;最後,
中央銀行加大公開市場操作力度,使國債回購成為公開市場操作的有效工具。
我國於1992年10月還曾一度推出國翩貨市場。所謂
期貨交易是相對
現貨交易而言,其特點是買賣雙方債券所有權的轉讓和貨款的交割時間分割開來,雙方簽訂交易契約後不是立即付款和交付債券,只是到了約定的交割時間才進行買方付款,賣方交付債券。
期貨契約有四個要素: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價格、約定的國債品種、約定的交易數量,其約定辦品種即為期貨交易的標的國債。
國債期貨是國債現貨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具有獨特的功能:
一是顯示和引導國債價格或國債行市。國債期貨市場是買賣雙方經過公開競價,使國債價格不斷隨供需狀況而變化,並在市場上傳遞。由於
期貨市場是眾多買者與賣者的意願,是最有代表性的價格,對當前與未來的價格走勢都有指導作用。
二是
套期保值。國債投資者可以在期貨市場和
現貨市場上同時就某一品種國債做數量相同、買賣相反的操作,以求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的盈虧相補或相抵,從而實現
保值。
三是投機獲利。國債期貨投資者還可以在期貨市場上的不同債種之間投機獲利,也可以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之間投機獲利,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對沖機會。我國於1992年推出國債期貨伊始,投資者反應冷淡。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以及人們金融意識的增強,上海證券交易所也於1993年10月正式推出規範式的國債期貨契約。從此國債期貨日益為廣大投資者認同,
成交量日益擴大,從日成交量不到億元發展到日成交量超千億元。但是,由於我國發展國債期貨市場的條件還不成熟,又加上法規建設滯後,於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上半年之間曾發生多起嚴重違規事件,在監管部門採取提高
保證金比率、實行
漲停板制度、規定最高持倉量等措施後,仍難以走上正軌,於是國務院於1995年5月宣告國債期貨的試點暫停。
調節
國債市場的調節功能較弱
主要問題是我國短期國債缺乏,持有者結構不合理,場外市場發展滯後,直接制約了國債交易的活躍程度,使國債市場的流動性嚴重不足,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頻率和輻射面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第一,我國在已經發行的國債中,大部分以中期國債為主,如1999年以來,
財政部在全國銀行間發行債券總額中,中期國債占95.7%,國債的平均償還期限為6.6年,短期國債僅占4.3%。而西方已開發國家短期(一年以下)國債一般占全部國債的40%~ 50%。而短期國債市場是一個主要用於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市場,是中央銀行表達貨幣政策意圖的場所。在這裡,國債流通品種局限於能滿足公開市場業務需要的短期品種。因此,短期國債市場的缺乏,使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無法發揮應有的調控功能。
第二,國債的持有者結構不合理。國債在不同的投資者手裡發揮的功能是不同的。如果個人持有者所持國債比例較大,國債流動性就較差,二級市場交易就不活躍。國債市場主要發揮籌資的功能,如果機構投資者持有國債所占比例較大,則國債的流動性就強,二級市場的交易就活躍,國債市場的調節功能就強。
從20世紀90年代西方已開發國家國債市場持有者結構來看,個人對國債的持有份額基本上保持在 10%左右,而商業銀行、共同基金管理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商業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則成為國債的主要持有者。1996年底,在國債持有結構中金融機構持有的比例,美國為50%,英國為80%,德國為60%。這樣的格局不僅便利了國債的發行,而且市場流動性較強,因為在國債市場上尤其是短期國債市場上,最適宜於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應當是機構投資者,只有機構投資者才會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而頻繁地進行國債交易。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足夠的證券來源。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債的發行對象主要是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團體等。從1993年開始,國債的持有者就開始集中在個人、金融機構及社會保障基金等部門。其中個人是國債的主要持有者。從1992年到1998年的有關統計數據上看,個人國債持有量占國債發行量的比例從未低於50%,有些年份高達70%以上,新發行國債的40%左右也都被個人投資者認購了。近年來,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大量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大部分被
商業銀行持有,商業銀行持有債券的比重雖然逐漸增大,但也僅占到銀行全部資產的10%左右。這種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國債持有者結構,一方面增加了國債的籌資成本,另一方面使可流通國債數量嚴重不足。因為個人投資者一般都屬於期滿兌付型,而且個人進行國債交易很不方便,成本高,降低了國債的流動性,嚴重阻礙了國債市場調節功能的發揮,使公開市場操作缺乏足夠的載體。
第三,國債場外市場發展滯後,嚴重製約著公開市場業務的進行。這是因為中央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時,吞吐國債的數量相當大,僅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撮合成交難以滿足巨觀調控的需要,而場外交易為其提供了重要場所。已開發國家國債絕大部分在場外交易。如規模居世界第一的美國國債市場,其二級市場交易量的99%是在場外交易的。規模居世界第二的日本國債市場,1994年,其場外市場交易額占國內交易的99%。國債市場規模居世界第三的德國,近幾年來,其場外市場的成交額占全部成交額的85%—91%。而我國國債二級交易市場基本限於證券交易所中,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國債二級市場交易中居主導地位,占上市流通量的90%以上。這種狀況顯然無法滿足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需要。還有,加入WTO後外國資本尤其是外國“遊資”進入國債市場,必然伴隨著相應的金融風險。如果公開市場業務不發達,中央銀行則難以通過公開市場對國債的買賣來平抑這種風險。
第四,國債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嚴重不足,大部分國債成為機構持有者的優質“不動產”,限制了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和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衡量流動性一般有三項指標:一是換手率的高低,二是大額交易是否會影響市場價格水平,三是市場交易量的大小。我國國債市場總體流動性不足,尤其是換手率不高,大額成交量對市場價格的影響較大,現貨交割量小。國債流動性不足必然會使國債二級市場上形成的市場利率無法及時、靈敏、準確地反映資金市場的供求狀況,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和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也必然受到嚴重限制。
由於目前我國短期國債發行品種較少,國債市場缺乏國債期貨和國債期權交易,由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不活躍,又不能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進行國債交易,使國債二級市場流動性較弱,從而削弱了機構投資者在國債市場上利用短期國債調度資金、利用
國債期貨、國債期權對沖利率風險的功能。
功能
國債市場一般具有兩個方面的功能:
一是實現國債的發行和償還
如前所述,國家可以採取
固定收益出售方式和公募拍賣方式在國債市場的交易中完成發行和償還國債的任務。
二是調節社會資金的運行
在國債市場中,國債承銷機構和國債認購者以及國債持有者與
證券經紀人從事的直接交易。國債持有者和國債認購者從事的間接交易,都是社會資金的
再分配過程,最終使資金需要者和國債需要者得到滿足,使社會資金的配置趨向合理。若政府直接參與國債交易活動,以一定的價格售出或收回國債,就可以發揮誘導資金流向和活躍
證券交易市場的作用。
影響
國債市場功能不全影響了利率市場化進程
從20世紀80年代初至今,我國國債市場在籌集資金,支持國家重點大型基礎建設項目,改善經濟結構,保持適度的經濟發展速度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特別是1997年以後,國債已成為我國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治理經濟衰退的重要支撐手段。但是,國債市場在調節功能、價格發現功能和利率風險規避功能方面相當滯後,將嚴重影響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不全
目前我國國債發行利率和二級市場上國債流通收益率均未完全實現市場化,完整的
國債收益率曲線還沒有形成,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由於下列原因受到了嚴重限制。
第一,目前我國國債發行市場不完善,市場化程度不高,影響了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1)1997年6月,人民銀行下令所有商業銀行退出交易所市場,並組建了銀行間債券券市場,市場參與者主要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中央銀行。從1998年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以來,主要競標人基本集中於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四大商業銀行,而且這種招標的標位幅度狹窄,投標者投標的空間有限,其招標的範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必然使國債發行利率的市場化程度大打折扣。(2)債券沒有做到均衡、滾動發行,發行計畫的發布不夠及時和詳細。這些都違背市場化原則,是一種不完全的壟斷市場,必然會出現壟斷價格,不利於市場發行價格的發現。國債發行市場上形成的利率還不能準確地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和人們對未來利率走勢的預期,阻礙了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3)國債發行市場缺乏超長期固定利率國債的市場運作,使國債收益率曲線難以形成。我國財政近兩年來發行了許多浮息國債,如2000年財政部發行7年以上國債幾乎全是浮息國債,全年共發行7期計1692億元,占可流通國債總額的67%。浮息國債利率存續期間(Duration)很短,類似於短期國債,但其流動性很差,大量發行不利於國債流通市場的發展,特別是浮息國債利率緊緊盯住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作固定利差的“浮動”的做法和10年期以上固定利息國債的缺乏,完整的國債收益率曲線難以形成,市場對新債的定價存在著明顯爭議,國債利率還做不到成為其他有價證券的定價依據與基準。
第二,國債流通市場的分割,阻礙了統一的國債市場利率的形成。目前國記憶體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相互割裂的局面,這種分割狀態使得各個債券市場之間、債券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利率缺乏內在的聯繫,導致同一個國債品種形成的利率水平存在較大差別,缺乏統一的資金供求信息,難以形成真實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統一市場基準利率。從總體上來看,交易所國債市場的平均收益率比銀行間債券市場利率要高。如2000年上交所債券市場回購月加權平均利率水平比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利率高出1.3個百分點左右,從全年平均水平看,銀行間短期債券平均收益率在2.45%左右,長期
附息債券平均收益率在2.82%左右的水平,上交所債券市場債券年平均收益率在3%以上。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很難從相互割裂的各個市場中找到有效的反映整個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市場基準利率,來為中央銀行利率的調整乃至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參考,如果從其中一個割裂的分市場著手進行調控,則不但達不到巨觀總量的調控目標,甚至會發生反作用。這種相互分割的國債市場不可能成為觀察整個市場利率走勢的視窗。 第三,國債雖為“金邊債券”,但利率偏高,不能真實地反映資金市場的供求狀況和債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如3年期和5年期儲蓄存款的掛牌利率分別是2.7%和2.88%。扣除20%的利息所得稅後,實際收益率分別為2.16%和2.304%,而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的利率分別是2.89%和3.14%,比儲蓄存款實際收益率分別高出0.73和0.836個百分點。如果國債利率高於同期限的儲蓄存款利率,在國債利率市場化、儲蓄存款利率受到管制的情況下,說明投資者預期未來利率是上升的。如果國債利率是非市場化的,那么過高的國債利率顯然不能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不能代表市場基準利率,這也是造成國債二級市場流動性差的原因之一。
措施
完善國債市場功能促進利率市場化
從利率市場化角度來看,我國國債市場還無法產生市場基準利率,公開市場操作也無法發揮市場化利率體制下應有的作用,利用國債及國債衍生產品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更是缺乏,國債市場的調節功能、價格發現功能、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完善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
第一,完善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儘快徹底實現國債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的利率市場化,建立一條完整可靠的國債收益率曲線,為金融市場和中央銀行提供一個具有連續性的市場基準利率。
在發行市場上,應主要採用招標方式,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定期、均衡、滾動地發行短期、中期和長期國債,可以確立並不斷強化國債利率作為市場基準利率的地位,促使基準化的國債利率儘可能地貼近市場利率,體現市場利率,從而起到引導市場利率的作用。逐步把定息國債的初始期限延長到7年、10年、20年乃至30年,最終形成一條完整、可靠和較為準確的國債收益率曲線,為其他債務工具利率的變動和中央銀行利率的調整提供一個可靠的參考指標,這無疑對市場化利率體制的確立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充分發揮國債承銷機構和公開市場操作“
一級交易商”的做市商(Market Maker)作用,提高國債現貨市場的流動性。通過市場參與者的交流,在各個市場進行對沖套利活動,創造拉平整個市場利率水平的市場條件。借鑑國際經驗,將銀行間債券市場逐漸發展為國債場外(OTC)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為國債場內市場,最終形成統一開放的國債發行市場和高流動性的國債流通市場。
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債市場。統一是指在統一的
國債託管、清算系統的基礎上,無論投資者在哪個國債市場上交易,最終是在同一系統內交割。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統一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國債均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統一託管清算和結算,交易所不再進行國債的託管。開放是指所有投資者均可自由出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買賣國債,由於有最低成本的限制,個人投資者和小額投資者可通過代理人或購買國債投資基金的方式參與交易。
調整國債期限結構和持有者結構
第二,調整國債期限結構和持有者結構,增強國債市場的流動性,提高國債市場的調節功能。今後應增加1年期以下如3個月、6個月、9個月等短期國債的發行,逐步形成長、中、短期限結構合理的國債結構。戴園晨先生認為,我國對國債發行實行年度規模審批制度,這也是導致1年期以下短期國債嚴重缺乏的原因之一。建議按公開市場操作需要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確定一個短期國庫券餘額的上限,由
財政部對滾動發行加以調控,不再逐年或逐筆報告。
今後應使國債持有者結構從個人為主向機構投資者為主轉變,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充分的載體。國債持有者結構向機構投資者傾斜,必然造成相當一部分個人投資者買不到國債,而個人投資者的積極參與對於國債市場的發展又是極為重要的。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在於大力發展國債投資基金,通過國債投資基金,使不能直接投資於國債的小額個人資產得以間接投資於國債,同時個人投資者也可通過銀行、保險等形式間接參與國債市場,為國債市場的發展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
豐富國債品種
第三,豐富國債品種,在適當時候恢復國債期貨交易,逐步引入衍生品種,增強國債市場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 總之,從利率市場化角度來看,由於國債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市場調節功能和規避利率風險的功能不完善,阻礙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應當儘快發展和完善國債市場的功能,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這也是我國加入WTO後面臨的緊迫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