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2011年財政部和
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發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在儲蓄國債試點期間,先行推出
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和固定利率變動期限兩個品種。財政部在試點期間首推的
電子儲蓄國債品種,將與2013年的
憑證式國債接近,以便於投資者的認知,其期限主要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最短不短於1年,最長為15年。
特點
1.針對
個人投資者,不向
機構投資者發行,同時設立了單個賬戶單期購買上限,充分考慮並保護了個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3.採用電子方式記錄債權。有專門的計算機系統用於記錄和管理投資人的債權,免去了投資者保管紙質債權憑證的麻煩,債權查詢方便;
4.收益安全穩定。由財政部發行並負責還本付息,票面利率在發行時就已確定(不隨
市場利率或者儲蓄利率的變化而變化),免繳
利息稅,適合低風險偏好的投資者;
5.鼓勵持有到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設有最低持有期限,在持滿最低期限後方可辦理
提前兌取,並被扣除部分利息,同時要支付相應手續費;
6.手續簡化。省去了兌付手續,本金或者利息到期直接轉入投資人
資金賬戶;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成果,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設計理念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特徵。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財政部將會同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時代發展和投資者需求變化,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擴大試點範圍,推出新的品種,增加新的購買渠道,提高服務水平,力爭將儲蓄國債(電子式)發展成為老百姓最歡迎的投資品種之一。
為了豐富國債品種,改進國債債權管理模式,提高
國債發行效率,方便
國債投資者,在借鑑
憑證式國債方便、靈活的優點基礎之上,財政部參照國際經驗,於6月20日起,首批代銷試點
電子式儲蓄國債的中國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等7家商業銀行先後開始接受開戶申請,並於2006年7月首次發行電子式儲蓄國債(簡稱為儲蓄國債),老百姓又多了一種國債投資新渠道。
區別
(1)申請購買手續不同
購買儲蓄國債則需開立國債賬戶並指定對應的
資金賬戶後方可到網點購買。
(2)債權記錄方式不同
憑證式國債債權採取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形式記錄,由各承銷銀行和投資者進行管理。
儲蓄國債則以電子記賬方式記錄債權,有專門的計算機系統用於記錄和管理投資人的債權,免去了投資者保管紙質債權憑證的麻煩,債權查詢方便;
(3)到期兌付方式不同
憑證式國債到期後,需由投資者前往承銷機構網點辦理兌付事宜,逾期不加計利息。
儲蓄國債到期後,承辦銀行會自動將投資者應收的
本金和利息轉入其
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
存款由承辦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4)發行對象不同
儲蓄國債認購對象僅限境內中國公民,不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同時設立了單個賬戶單期購買上限,充分考慮並保護了個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憑證式國債不能流通,不能上市。
(6)利息支付方法不同
儲蓄國債是每年付息,如果提前贖回會扣除一定月份的利息,並且支付本金0.1%的
手續費。
(7)承辦機構不同
憑證式國債由各類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組成的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營業網點銷售。儲蓄國債可以從7家有代銷試點資格的銀行購買,它們分別是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和北京銀行。
基本介紹
概念介紹
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國內發行、通過商業銀行面向
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幣債券,是以滿足長期儲蓄性
投資需求,較多偏重儲蓄功能而設計發行的一種債務品種。
通俗來說,就相當於到銀行去開一個專用
存摺,只不過裡面記載的不是
存款,而是儲 蓄國債的買賣和
利息收入記錄。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之後,相信將會取代現在的國債形式,成為國債的最主要發行方式。
推出時間
儲蓄國債可以說是2006年財政部在個人投資領域推出的新業務品種,與以往發行的
憑證式國債相比,該業務在發行品種、變現途徑、付息方法和兌付方式上,更加豐富、靈活、多樣。其主要特點表現在:發行對象為
個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等
機構投資者不得購買;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資金清算;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
利隨本清和定期付息;不可流通轉讓,但可以辦理
提前兌取、
質押貸款、
非交易過戶等,並扣除一定的利息;個人債權託管賬戶實行實名制,具體辦法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規定執行;票息的確定較為市場化,利率設計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先行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和固定利率變動期限兩個品種;方便而多樣化的購買機制,逐漸可以在銀行、 證券、乃至網上銀行進行購買。
發行對象
儲蓄國債主要向
個人投資者發行,不向機構發行,產品主要考慮個人投資儲蓄與投資的偏好特點設計。由於其不可交易性,便不存在當
市場利率上升時在二級市場受到
資本損失問題,也決定了任何時候不會有
資本利得,這也是不少中小投資者視為
政府債券的優點。而這一點與現有的
憑證式國債相同,主要是鼓勵投資者持有到期。不過考慮到投資者有
流動性需求,所以仍設有
提前兌取條件,但由於有最低
持有期限制,若提前兌付要扣除一定的利息。
儲蓄國債雖然不是政府債券發行的主體,但由於這種不流通債券的出現滿足了廣大儲蓄類個人投資者的需要,因而在長期看它具有較強生命力。
投資策略
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呈現出歷年走高的趨勢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見圖表2),關於“儲蓄目的”的調查顯示,居民儲蓄的目的依次是“攢教育費”、“養老”、“買房裝修”;同時,國民傾向於高儲蓄其實也是“無奈之舉”,投資渠道太窄、投資品種有限就是原因之一。
事實上,居民對於投資渠道的選擇還是具有很強烈的需求的。
從上述關於儲蓄國債的特點、居民
儲蓄存款增長的勢頭和原因、以及居民對於投資渠道的意願等情況的分析可以看出,
購買國債在很大程度上由於儲蓄存款的遞增而遞增,只不過基於
國債發行的數量有一定的限制,這就是為什麼
利息收益相對並不算高的國債依然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的本質原因,也是儲蓄國債具有巨大潛力的真正源泉。
定義的投資類型一方面是根據個人的
投資風格,另一方面是根據資金實力,比如:資金實力小的家庭一般都屬於保守型,雖然50%歸於
儲蓄存款,但實際上儲蓄存款絕對額並不高;而對於資金實力雄厚的家庭,大都比較進取,其儲蓄存款比例10%雖然不高,但其絕對數可能並不小,可以滿足家庭最基本的資金儲備之需。同時,其中關於房地產的投資不包含自住所需的房產購買,另一方面,從實際經驗來看,炒股與炒樓的投資者之間的重疊性很小,因此炒股與炒樓投資作為不兼顧的項目存在。
存在問題
綜述
由於
憑證式國債債權的記錄和管理分散在各承銷機構的基層營業網點,沒有統一的發行及債權託管系統,因此,客觀上形成了投資人和承銷機構,承銷機構和財政部之間的雙重債務關係。這種雙重債務關係已成為產生憑證式國債發行及管理方式中深層次問題的重要原因。
超發風險
由於
憑證式國債債權由各承銷機構自行管理,在法律地位上承銷機構集“準發行者”和“債權託管者”職能於一身,債權的記錄分散在各機構網點且大部分採取手工方式。因此,超發憑證式國債,借國債信譽違規籌資不僅成本低、便於操作,而且難以被發現,監管的難度很大。特別是憑證式國債承銷銀行中的絕大多數是中小銀行,他們資金實力不足、資金質量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不僅違規超發的可能性更大,而且難以承擔超發後果。在現階段
社會資金較為寬鬆、
投資需求較弱的條件下,承銷銀行違規籌資的內在動力不足,超發的可能性較小,但不能排除當經濟趨熱、社會資金趨緊時,個別承銷機構借超發憑證式國債違規籌資的可能。一旦大量發生,不僅會使國家
債務規模失控,更重要的是還會破壞
金融秩序,形成
金融風險和國債信譽危機。
包銷風險
目前,我國
憑證式國債的承銷是由以國有
商業銀行為主體,
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及郵政儲匯系統為輔的40家
國債承銷機構負責的。在數量認購、發行和繳款方式上實際是包銷,而銷售剩餘的憑證式國債要由承銷機構被迫持有。這種發行方法的實質是政府向各承銷機構攤派發行,若發行不暢,就造成了政府向各承銷機構
直接融資,承銷機構替財政部承擔了發行風險。
提前擠兌
由於
憑證式國債存在雙重債務關係,且債權的記錄分散在承銷機構的基層網點,財政部無法準確知道各機構
提前兌取量和需要支付的兌付資金數量,因此,現行憑證式國債發行辦法規定,投資者提前兌取至國債到期的資金由承銷銀行自行墊付。1996年以來,
市場利率呈單邊下行走勢,投資者提前兌取憑證式國債的情況很少,但在目前利率已近低谷、預期未來利率將震盪上行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承擔著投資者大量提前兌取占壓資金的潛在風險。如果提前兌取數量過大,還有可能進一步影響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及資金的
流動性,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
支付能力誘發
金融風險。
期限過短
我國憑證式儲蓄國債的期限過短。理論分析和國外實踐表明,儲蓄國債期限應該較長。美國和加拿大儲蓄
國債發行期限最短為10年最長達30年。目前我國
憑證式國債期限一般在 1—5年之間,這是因為憑證式國債
提前兌取資金要由承銷銀行自行墊付,較長的發行期限會加大承銷機構承擔的提前兌取壓力。這不僅使憑證式國債發行期限過短,難以滿足投資者的儲蓄需要。同時,由於憑證式國債發行數量較大,中短期國債發行額度絕大部分被憑證式國債占用,記賬式
可流通國債只能發行長期品種,致使
記賬式國債期限過長
流動性下降。因此,憑證式國債期限過短是我國國債品種
期限結構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設計問題
目前我國憑證式國債的利率採取
固定利率,按照單利計息,通常以相同期限的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為基準。①如果期限較長,
固定利率債券在利率大幅度變化的情況下將產生嚴重問題:利率上升導致投資者大量
提前兌取,財政部(目前是承銷銀行)將面臨著巨大的提前支付大量資金的壓力,給
財政資金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利率下降時,財政部則無法降低借債成本。另外,投資於期限較長的固定利率債券的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
通貨膨脹風險,如果規定的利率過低,投資者就不會認購,而利率太高,財政部又承擔了不必要的高成本。近些年我國
憑證式國債要么熱銷、要么滯銷,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憑證式國債採用了固定利率。必須看到,我國目前的憑證式國債期限比較短,上述問題並不是很嚴重。如果將來發行期限長的儲蓄國債,上述問題就會非常嚴重。採用
市場力量決定的
浮動利率、實行通貨膨脹
指數化將是儲蓄國債的必然選擇。
單利計息
資者實際持有時間和相應的利率一次性還本付息。這種付息方式只適合於以長期價值增值為目標的投資者。還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
購買國債是為了定期(如每年)獲得穩定的
利息收入,用於將來定期支出。例如,一些人為了養老而投資儲蓄國債,希望將來能每年獲得穩定的利息收入以支付日常生活開銷。可是,這類按期支付利息的收入型
儲蓄債券在我國
尚付闕如。總之,投資者對於儲蓄債券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而我國目前的儲蓄債券品種單一,無法有效滿足投資者
多元化投資需求。
未來國債
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國內發行、通過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幣債券,是以滿足長期儲蓄性投資需求,較多偏重儲蓄功能而設計發行的一種債務品種。
通俗來說,就相當於到銀行去開一個專用存摺,只不過裡面記載的不是存款,而是儲蓄國債的買賣和利息收入記錄。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之後,相信將會取代現在的國債形式,成為國債的最主要發行方式。
儲蓄國債可以說是2006年財政部在個人投資領域推出的新業務品種,與以往發行的憑證式國債相比,該業務在發行品種、變現途徑、付息方法和兌付方式上,更加豐富、靈活、多樣。其主要特點表現在:發行對象為個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等機構投資者不得購買;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利隨本清和定期付息;不可流通轉讓,但可以辦理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並扣除一定的利息;個人債權託管賬戶實行實名制,具體辦法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規定執行;票息的確定較為市場化,利率設計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先行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和固定利率變動期限兩個品種;方便而多樣化的購買機制,逐漸可以在銀行、 證券、乃至網上銀行進行購買。
儲蓄國債優缺並存
我國國債的演變經歷了四個階段和種類(具體見下表),而且利息水平也呈現出與儲蓄存款相似的波動趨勢。
圖表1 定期存款與三大類國債的主要特點對比表
|
---|
| 定期存款
| 國庫券
| 憑證式國債
| 記賬式國債
| 儲蓄國債
|
全面發行期
| | 1981年
| 1994年
| 1995年
| 2006年
|
記名性
| 實名制
| 不記名
| 記名
| 記名
| 實名制
|
上市交易
| 不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質押貸款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收益性
| 低,穩定
| 高,變動
| 中,穩定
| 中,穩定
| 中,可浮動
|
利息稅
| 20%
| 免
| 免
| 免
| 免
|
提前兌付
| 可以,活期利息,免手續費
| 不可以
| 可以,檔次利息,手續費3%
| 可以,檔次利息,手續費3‰
| 可以,檔次利息,手續費可變
|
掛失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適用人群
| 保守型
| 穩健型
| 穩健型
| 穩健型
| 穩健型
|
儲蓄國債主要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產品主要考慮
個人投資儲蓄與投資的偏好特點設計。由於其不可交易性,便不存在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在二級市場受到資本損失問題,也決定了任何時候不會有資本利得,這也是不少中小投資者視為政府債券的優點。而這一點與現有的憑證式國債相同,主要是鼓勵投資者持有到期。不過考慮到投資者有流動性需求,所以仍設有提前兌取條件,但由於有最低持有期限制,若提前兌付要扣除一定的利息。
儲蓄國債雖然不是政府債券發行的主體,但由於這種不流通債券的出現滿足了廣大儲蓄類個人投資者的需要,因而在長期看它具有較強生命力。
政策建議
綜述
為了促進國債市場發展、防範國債管理風險以及更好地滿足投資者對儲蓄國債的需求,必須儘快、徹底地解決儲蓄國債存在的上述問題。為此,本文根據規範性理論分析得出的結論以及已開發國家儲蓄
國債發行和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對如何改進我國的儲蓄國債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方式轉變
將儲蓄國債由憑證式改為記賬式。
記賬式國債是
金融電子化的產物,發行費用少、交割方便,發行效率高,符合
國債發行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如果發行記賬式國債,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就能準確、及時地掌握各承銷機構發行量和兌取金額,而且可以對所有的承銷機構的儲蓄國債進行統一、集中託管。儲蓄
國債承銷機構的唯一職能就是代銷,而不會成為儲蓄國債的“準發行者”和“債權託管者”。這可以有效地解決目前憑證式儲蓄國債中存在“超發風險”問題。
方式改進
改進儲蓄國債的發行方式和
提前兌取付款方式。首先,將現行的承銷機構名義上的代銷、實際上的報銷變為實際上的代銷,解決承銷機構先交款後發行、承擔包銷風險的問題。各承銷機構代銷國債的資金收入由各機構通過電子通訊系統直接劃轉到財政部指定的賬戶,並在投資者的儲蓄國債賬戶中進行相應登記,並及時通知託管機構。其次,改變
憑證式國債只能到原購買點提前兌取的辦法。投資者可以到任何代銷機構辦理提前兌取手續。儲蓄國債的兌付款項逐級劃付,最後由財政部直接付款。避免代銷機構在辦理提前兌取業務時為財政部墊付款項的問題。當然,上述改進措施只適用於記賬式儲蓄國債,這也是將儲蓄國債由憑證式改為記賬式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設計品種
合理地設計儲蓄國債的品種。理論分析表明,財政部發行儲蓄國債的主要目的是滿足
個人投資者長期儲蓄的需要,同時儲蓄國債也是財政部可以靈活設計的
融資工具。為此,應該對我國目前的憑證式儲蓄國債的期限、利率設計以及付息方式進行改進。
(1)我國今後應該更多地發行長期儲蓄國債。按照過去的一般經驗來看,
憑證式國債到期兌付資金有相當部分要轉購新的憑證式國債,這說明我國儲蓄國債的投資者傾向於投資長期限的儲蓄國債,另一方面也說明目前的儲蓄國債期限過短。今後,我國應該多發行10—30年期的長期儲蓄國債。當然,為了保持儲蓄國債期限的連續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也應該發行一些5—10年期的中期儲蓄國債。使儲蓄國債真正成為我國居民和家庭投資者的中、長期儲蓄的工具。
(2)儲蓄國債採用
浮動利率或對利率進行
通貨膨脹指數化處理。如果發行長期儲蓄國債,那么採用浮動利率或對利率進行通貨膨脹指數化處理就是必然選擇。因為
債券期限越長,
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就越大,確定準確反映其風險水平的
固定利率水平也就越困難。
儲蓄國債採用浮動利率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儲蓄國債的利率可以以某種
市場利率為基準定期進行調整。例如美國EE類儲蓄國債的利率每半年調整一次,即每年5月和11月宣布新的利率。利率等於過去的半年內5年期
流通國債平均收益率的90%.我國的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同時,
銀行存款目前仍然是儲蓄國債的最主要競爭對手。因此,在確定我國儲蓄國債的利率時,應該以銀行存款利率和
可流通國債的
收益率的某種加權平均數作為基準,在
基準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一定幅度的調整。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實際購買力不受
通貨膨脹的侵蝕,財政部可以發行通貨膨脹
指數化證券。這種
債券的利率由兩部分構成:規定的
固定利率和
通貨膨脹率。其中,規定的固定利率在債券整個期限內都有效,通貨膨脹率的指標應該採取
消費價格指數(CPI)。例如,規定通貨膨脹指數化儲蓄國債的年固定利率為 2.3%,那么,該債券每年的利率=2.3%+當年的通貨膨脹率。
儲蓄國債可以採用多種利息支付方式,可以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和利息以滿足追求價值增值的投資者的需要,也可以定期支付利息以滿足追求穩定收入的投資者需要。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儲蓄國債,減輕財政部
提前兌取的壓力,應該對提前兌取設定一些約束條件。例如,可以規定必須持有一定時期(如1年)以後才能提前兌取,持有期限不足一定時間(如5年)而提前兌取要遭受某種懲罰,如扣掉3個月的
利息收入。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投資者對上述新型儲蓄國債的接受可能需要一段時間。為了實現平穩過渡,維持儲蓄國債市場穩定性和延續性,在一定時期內仍可以發行一定量的短期、中期儲蓄國債,利率仍可採用
固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