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是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為規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操作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 類型:實施細則
- 文號:中債字51號
- 時間:二○○九年七月九日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布實施《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債字51號
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為規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操作,我公司制定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見附屬檔案),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現予以公布實施。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九日
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財庫73號)的相關規定和授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體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國債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試點商業銀行為二級託管機構。
第三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公司可對試點商業銀行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
第四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通過試點商業銀行櫃檯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櫃檯系統)、中央國債公司的債券櫃檯業務中心繫統(以下簡稱中心繫統)、債券櫃檯業務電話語音覆核查詢系統(以下簡稱覆核查詢系統)及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以下簡稱簿記系統)等共同進行處理。試點商業銀行和中央國債公司分別對各自所運行的系統進行管理、維護,共同保證系統接駁的安全和順暢。
第五條 中央國債公司制定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商業銀行櫃檯系統開發要求》和《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櫃檯系統數據傳輸格式》(以下簡稱《數據傳輸格式》)為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交換和操作的規範性要求,試點商業銀行應按上述要求進行相關係統的開發和業務處理。
第六條 各試點商業銀行制定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與本細則要求相符。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營業時間由中央國債公司與試點商業銀行協商,並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統一執行。
第八條 下列詞語在本細則中的含義是:
(一)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規定的時間內,到試點商業銀行櫃檯兌取未到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得本金和相應利息的行為。
(二)提前兌取開始日:指發行檔案中規定的投資者可以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的起始日期。
(三)提前兌取計息開始日:指發行檔案中規定的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時可以取得應計利息的起始日期。投資者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在該日之前提前兌取的,不計利息;在該日後(含該日)提前兌取的,享受應計利息。
(四)提前兌取代持額:指通過代銷方式發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投資者已提前兌取,但試點商業銀行尚未收到財政部兌付資金而暫時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
(五)一級資金清算:指中央國債公司協助財政部與試點商業銀行之間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等業務數據的清分和匯總,計算相應資金收付額的過程。
(六)一級清算日(以下簡稱清算日):指中央國債公司協助財政部對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提前兌取、還本付息等業務數據進行清分和匯總的日期。
(七)一級清算資金支付日(以下簡稱資金支付日):指財政部與試點商業銀行之間實際辦理一級清算資金支付的日期。
(八)業務截止日:指試點商業銀行因儲蓄國債(電子式)還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日期。業務截止日當日日間仍可辦理上述業務。
(九)非交易過戶:指非交易引起的債券所有權的轉移,包括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
第九條 中央國債公司對有關業務參數(詳見《數據傳輸格式》)提供統一的維護服務。業務參數發生變化時,中央國債公司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完成中心繫統的調整維護,並生成新的數據向試點商業銀行傳送。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系統收到上述新數據並核對無誤後應立即更新本系統的相關業務參數。
第二章債券賬戶的設定與管理
第十條 中央國債公司為財政部在簿記系統中設立發行賬戶,用以記錄其發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所形成的債務及其變動情況、所發行債券的名稱、登記債券兌付及債券註銷等情況。
中央國債公司在中心繫統為財政部建立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管理台賬,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額度。
第十一條 中央國債公司為試點商業銀行在簿記系統開立代理總賬戶和自營賬戶。代理總賬戶用以記載和反映試點商業銀行銷售給投資者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額和提前兌取代持額;自營賬戶用以記載和反映試點商業銀行因承購包銷發行方式而被動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額。
中央國債公司在中心繫統為試點商業銀行建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台賬,下分為儲蓄國債(電子式)分配額度台賬、實銷額度台賬、未銷額度台賬和提前兌取代持台賬。
第十二條 中央國債公司每日通過中心繫統對試點商業銀行提供的櫃檯業務數據的有關賬務進行核對,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系統所有二級託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量與試點商業銀行在簿記系統的代理總賬戶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額必須相等。
第十三條 試點商業銀行為投資者在櫃檯系統中開立和管理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認購、提前兌取、質押、凍結、非交易過戶、付息、兌付等業務或進行賬務更正時,試點商業銀行應即時在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中進行相應的記載。
第十四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採用實名制。試點商業銀行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應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5號)的要求審查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試點商業銀行應提示投資者認真閱讀本銀行的債券託管服務章程並要求其簽字確認。債券託管服務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投資者自願委託試點商業銀行進行債券託管的聲明、託管服務的內容、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違約責任、服務費用等。章程內容應簡單明了,通俗易懂。
第十六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應按試點商業銀行要求開立或指定與之身份證明材料相同的資金賬戶。投資者可以變更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後,試點商業銀行應提供相應開戶憑證。投資者可持該憑證按日期逐筆輸出相關業務記錄,並提供補打功能。該憑證可以掛失。
第十八條 具備記賬式國債櫃檯業務資格的試點商業銀行,經投資者申請,可為其個人國債賬戶增開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功能,已開有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二級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不必另行開立賬戶。
第十九條 中央國債公司及試點商業銀行對債券託管賬戶中所記載的債券數額按面值、分券種反映。
第二十條 中央國債公司對一級託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試點商業銀行對二級託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中央國債公司及試點商業銀行依法為投資者保密,維護投資者持有債券的自主支配權,不得代第三人查詢、凍結、扣劃投資者賬戶內的債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債券註冊和額度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發行檔案,在儲蓄國債發行開始日前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債券註冊和發行額度的登記,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覆核無誤後向試點商業銀行傳送。
第二十三條 試點商業銀行收到中央國債公司傳送的債券註冊要素和發行額度信息,應與發行檔案核對。如核對無誤,於發行開始日前的1個工作日內在櫃檯系統完成債券註冊;如核對不符,應及時與中央國債公司聯繫,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認後,仍需在上述時間內完成註冊。
第二十四條 浮動利率固定期限儲蓄國債(電子式)執行利率的確定,依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的債券的額度管理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中央國債公司根據發行檔案,在中心繫統設定各試點商業銀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購包銷額度的比例,並計算各行的承購包銷額度,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覆核確認後,隨債券註冊信息傳送給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系統。
(二)原則上不進行額度調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發行期結束後,未銷售完的債券餘額由試點商業銀行被動持有。
第二十六條 以代銷方式發行的債券的額度管理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額度。其中基本代銷額度由中央國債公司根據發行檔案計算並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覆核確認後,隨債券註冊信息傳送給試點商業銀行。
(二)發行期間,試點商業銀行基本代銷額度即將銷售完畢時,可以傳送額度申請指令向中央國債公司申請機動額度,機動額度的申請時間依據發行檔案的規定執行。
(三)機動額度申請的受理確認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原則上同一試點商業銀行再次申請的時間與上一次申請的時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隔。機動額度單筆申請上限為各機構當期國債基本代銷額度的一定比例。試點商業銀行傳送的機動額度申請指令中應包含本行剩餘的機動額度,該額度應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該行當日剩餘機動額度上限。
(四)試點商業銀行申請機動額度後,中央國債公司實時向試點商業銀行反饋額度申請結果及“機動額度剩餘“供各行參考。如機動額度剩餘不足時,則部分滿足;如機動額度剩餘為“零“,試點商業銀行應停止申請抓取機動額度。
(五)試點商業銀行應確保收到上述反饋數據並確認抓取成功後再組織銷售。如試點商業銀行未及時收到中心繫統的反饋數據,應重新傳送機動額度申請指令,並及時與中央國債公司取得聯繫。如額度申請或反饋因故不能及時辦理,試點商業銀行應採取應急方式辦理(見附屬檔案)。
(六)營業日日終,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試點商業銀行上傳的數據,按照先基本代銷額度後機動額度的原則核算各試點商業銀行當日銷售額度,並將未售出的剩餘機動額度全部收回。
(七)如試點商業銀行當日剩餘機動額度超出發行檔案中規定的上限,則暫停受理該機構次日機動額度的申請;發行期內,剩餘機動額度累計兩次超過上限的,停止受理該機構在該債券發行期內的機動額度申請。
(八)發行期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試點商業銀行的銷售進度對其尚未銷售的基本代銷額度的全部或部分進行調減,調減後的額度納入機動額度。具體調整方式為: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日終檢查各行銷售進度,確定調減某行剩餘基本代銷額度的比例(實際調整數額按萬元取整,尾數捨去),並於第二個營業日採用電話及傳真方式通知被調整的試點商業銀行和中央國債公司。第二個營業日日終,中央國債公司和試點商業銀行均應按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通知進行相應調整,於第三個營業日開始前調整生效。
(九)試點商業銀行應建立本行內額度分配和自動抓取相結合的機制,按照真實的銷售進度申請機動額度,並嚴格禁止超額度銷售行為。
(十)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認後,中央國債公司於發行截止日日終將各試點商業銀行銷售剩餘額度予以註銷。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公告日至發行截止日,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從調息生效日起停止發行。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財政部通知,及時將銷售剩餘額度註銷。發行截止日相應調整為調息生效日前一個自然日。
第四章 櫃檯業務和二級清算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認購、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應提供本人或授權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應至少包括:姓名、個人國債賬戶號、資金賬號、債券代碼、債券簡稱、面額、申請時間等。
第二十九條 試點商業銀行只能在發行檔案規定的發行期內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認購業務。
第三十條 試點商業銀行辦理認購業務時,應在投資者資金賬戶中扣減資金的同時,將認購額度記入其個人國債賬戶。試點商業銀行須向投資者簽發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並註明本確認書只用於賬務核對,不具有債權證明功能。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業務時,可以選擇部分或全部提前兌取。對於投資者提出的提前兌取申請,試點商業銀行首先檢查其個人國債賬戶餘額,如足額,則實時作減記處理,同時將投資者實際應收資金劃入對應資金賬戶,並向投資者提供相關的業務單據。該單據至少應包括以下要素:戶名、業務受理日期、個人國債賬戶號、債券代碼、提兌面額、適用利率、持有時間、應計利息、應扣利息、手續費、結算金額等。
第三十二條 遇法定節假日,試點商業銀行應正常辦理提前兌取、付息和兌付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同為發行期,試點商業銀行除辦理上述業務外,還應辦理開戶和發行認購業務。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首日起即可辦理提前兌取業務,在發行期內辦理的提前兌取額度可用於再次銷售,發行期外辦理的提前兌取額度由試點商業銀行買回並持有。
採用代銷方式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期結束後方可辦理提前兌取業務,提前兌取的本息由試點商業銀行暫時墊付,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試點商業銀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對於投資者在提前兌取計息開始日之前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不支付利息只支付本金,並扣除相應的提前兌取手續費;對於投資者在提前兌取計息開始日之後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在扣除相應的利息和手續費後,根據當期執行利率享有持有期應計利息。發行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截止日後,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的業務和質押業務,付息日(非到期日)恢復辦理。
第三十六條 業務截止日日終持有該債券的投資者享有該債券本金及本期利息。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照實際天數計息,不計複利,具體計息規則依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於浮動利率固定期限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應按照發行檔案的規定於指定時間更新相關業務參數,並於生效日(付息日當日)以新的利率開始計算利息。
第三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或到期日),試點商業銀行應在營業開始之前,按照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餘額,將收到的財政部支付的利息(或本息)資金分別劃入個人國債賬戶對應的資金賬戶,供投資者當日支取。
第五章 一級清算
第四十條 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財政部委託,協助財政部完成儲蓄國債(電子式)的一級清算。
第四十一條 營業日日終後,試點商業銀行應將匯總的全轄櫃檯業務數據於規定的截止時間內傳送至中心繫統;如遇異常情況,應通過應急方式處理,確保涉及一級資金清算的數據及時送達。中央國債公司對試點商業銀行傳送的匯總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一營業日日初將核查結果向試點商業銀行反饋。試點商業銀行應及時查看反饋檔案,發現賬務不符情況,應及時查明原因,與中央國債公司進行溝通,並於收到反饋檔案的當日內完成賬務的調整工作。因賬務調整不及時引發的法律責任由試點商業銀行承擔。
一級清算日日終,如果試點商業銀行出現總量數據與明細匯總數據不符,中央國債公司將以總量數據為準。
第四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期內,試點商業銀行於日終匯總當日的銷售總量數據、變動戶託管餘額數據,以及各行分省銷售/提前兌取統計數據,在規定的時間內傳送至中心繫統。中央國債公司收到數據並做合法性檢查後,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在承購包銷方式下,將當日銷售額度從試點商業銀行的自營賬戶過戶至代理總賬戶;將當日提前兌取額度從試點商業銀行的代理總賬戶過戶至自營賬戶,供試點商業銀行繼續對外銷售。
在代銷方式下,將當日銷售額度記入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
第四十三條 在財政部規定的發行繳款日,試點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按如下規定繳款:
在承購包銷方式下,試點商業銀行根據發行檔案規定的包銷額度,於指定的繳款日向財政部繳納發行款。
在代銷方式下,中央國債公司在規定的發行清算日日終,匯總自發行開始日(或上一清算日次日)至當日的代銷總量,生成“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定期報表“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試點商業銀行於發行檔案規定的繳款日向財政部繳納發行款。
第四十四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截止日後的存續期內,試點商業銀行於營業日日終匯總全轄提前兌取數據並傳送至中心繫統。中央國債公司收到數據並做合法性檢查後,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在承購包銷方式下,將提前兌取面額從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過戶至自營賬戶。
在代銷方式下,將提前兌取面額以提前兌取代持記錄在代理總賬戶,於資金支付日從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核減。
第四十五條 在代銷方式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業務的一級資金清算,分定期清算和逐日清算兩種方式:
定期清算方式下,中央國債公司在提前兌取定期清算日日終匯總各行自上一個清算日次日至本清算日的提前兌取量,計算試點商業銀行應收兌付資金額(本金及應計利息,應計利息計算到該清算日),生成“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資金一級清算定期報表“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時於資金支付日核減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相應債券面額。除定期清算日外,業務截止日須進行一次提前兌取的一級資金清算。中央國債公司協助財政部於提前兌取清算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試點商業銀行撥付其所墊付的資金。
逐日清算方式依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檔案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或兌付時,中央國債公司於業務截止日日終對當期國債按各試點商業銀行自營賬戶和代理總賬戶託管餘額分別計算應付利息或應付本息金額。
第四十七條 中央國債公司收到財政部撥付的債券利息和本金後,於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日終前將上述資金撥付給各試點商業銀行。在債券兌付完成後,及時辦理債權債務的註銷。
第六章 非交易過戶、質押和凍結
第四十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但可以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及凍結等。
第四十九條 非交易過戶的收券方為個人的,收券方應在付券方開戶的試點商業銀行開立個人國債賬戶。試點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非交易過戶。
第五十條 試點商業銀行受理非交易過戶後,直接核減付券方國債賬戶相應債券餘額,增加收券方國債賬戶債券餘額,完成賬務處理後生成非交易過戶數據,營業日日終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
第五十一條 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原因劃付給非個人的債權,應先由債券持有人辦理提前兌取後再進行相應的資金處理。
第五十二條 投資者向託管其債券的試點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質押貸款時,試點商業銀行應對申請人債券作質押凍結處理,生成質押業務數據,營業日日終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
對於已被質押的債券,如正常解押,則作解押處理,生成解押業務數據,營業日日終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需要清償過戶的,按協定或其他相關法律檔案辦理解押後,先進行提前兌取處理,然後清償兌付資金。
第五十三條 試點商業銀行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凍結業務時,完成凍結賬務處理後生成凍結業務數據;解凍時,生成解凍數據。營業日日終將上述數據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對於司法凍結,如需要作清償處理的,按質押清償方式處理。
第五十四條 業務截止日日終仍處於司法凍結或質押狀態的債券,其利息或本息款項的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檔案的規定或協定的約定執行。
第七章 數據的技術處理
第五十五條 試點商業銀行在每日8點30分(發行期間為8點)營業開始前接收中央國債公司的反饋數據,並進行核對,如有不符應於當日進行賬務更正。試點商業銀行收到中央國債公司下發的當日日切報文後,即可開始傳送各類數據,傳送數據的截止時間為營業日19:00,在發行期間,截止時間延長到20:00。試點商業銀行如當天不能傳送數據,應通過應急方式將總量數據傳送至中央國債公司,明細數據於次日補傳。
第五十六條 試點商業銀行用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通訊線路應使用專線,並配備專線或拔號作為備份。
第五十七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為投資者託管債券的各項業務數據。
第五十八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有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和對專用通訊設備、系統硬體、軟體的維護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系統各類業務參數及配置。
第五十九條 如因操作不當或管理不善,使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數據在保存、傳輸等過程中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一方承擔法律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及電信部門通信線路意外中斷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傳輸失敗的除外。
第八章 查詢和賬務覆核
第六十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為投資者提供對賬單查詢和列印服務,即債券託管餘額分類對賬單和某一時期內單券種餘額變動明細對賬單。
第六十一條 試點商業銀行還應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存續期內各券種的債券發行條件及發行要素的查詢便利。
第六十二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建立語音查詢系統向投資者提供賬務查詢服務。
第六十三條 中央國債公司為投資者提供試點商業銀行記載的國債櫃檯二級託管賬戶餘額語音覆核查詢服務。查詢時間為營業日的零時至16:30,查詢內容為過去12個月內中央國債公司已收到並核查的任何一日(不含當日)試點商業銀行為投資者記載的債券託管餘額數據。
第六十四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為投資者提供進入中央國債公司的語音覆核查詢系統的初始查詢密碼。初始查詢密碼為投資者身份識別碼(不含類別碼)的後六位有效阿拉伯數字,如果有效數字不足6位,在該數碼前補“零“。投資者遺忘該查詢密碼的,由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試點商業銀行傳送的密碼重置申請,按投資者最新身份識別碼恢復為初始查詢密碼。
第六十五條 試點商業銀行所記載的個人國債賬戶內的當日債券託管餘額應與次一工作日中央國債公司語音覆核查詢系統反映的該投資者債券託管餘額一致。如果投資者從試點商業銀行得到的查詢結果與投資者自己掌握的情況不一致,或投資者分別通過中央國債公司和試點商業銀行查詢所得結果不一致時,可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到試點商業銀行作進一步核查,試點商業銀行應給予合理說明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試行期間對儲蓄國債(電子式)免收賬戶開戶費。如投資者要求開通個人國債賬戶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功能,試點商業銀行可以收取交易開通費,但不再另收記賬式國債賬戶開戶費。交易開通費收費標準比照記賬式國債櫃檯業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央國債公司負責制定、修訂、發布及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從即日起失效。
附屬檔案:機動額度應急抓取申請書(略)
中債字51號
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為規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操作,我公司制定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見附屬檔案),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現予以公布實施。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九日
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財庫73號)的相關規定和授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體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國債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試點商業銀行為二級託管機構。
第三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公司可對試點商業銀行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
第四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通過試點商業銀行櫃檯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櫃檯系統)、中央國債公司的債券櫃檯業務中心繫統(以下簡稱中心繫統)、債券櫃檯業務電話語音覆核查詢系統(以下簡稱覆核查詢系統)及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以下簡稱簿記系統)等共同進行處理。試點商業銀行和中央國債公司分別對各自所運行的系統進行管理、維護,共同保證系統接駁的安全和順暢。
第五條 中央國債公司制定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商業銀行櫃檯系統開發要求》和《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櫃檯系統數據傳輸格式》(以下簡稱《數據傳輸格式》)為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交換和操作的規範性要求,試點商業銀行應按上述要求進行相關係統的開發和業務處理。
第六條 各試點商業銀行制定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與本細則要求相符。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營業時間由中央國債公司與試點商業銀行協商,並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統一執行。
第八條 下列詞語在本細則中的含義是:
(一)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規定的時間內,到試點商業銀行櫃檯兌取未到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得本金和相應利息的行為。
(二)提前兌取開始日:指發行檔案中規定的投資者可以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的起始日期。
(三)提前兌取計息開始日:指發行檔案中規定的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時可以取得應計利息的起始日期。投資者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在該日之前提前兌取的,不計利息;在該日後(含該日)提前兌取的,享受應計利息。
(四)提前兌取代持額:指通過代銷方式發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投資者已提前兌取,但試點商業銀行尚未收到財政部兌付資金而暫時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
(五)一級資金清算:指中央國債公司協助財政部與試點商業銀行之間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等業務數據的清分和匯總,計算相應資金收付額的過程。
(六)一級清算日(以下簡稱清算日):指中央國債公司協助財政部對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提前兌取、還本付息等業務數據進行清分和匯總的日期。
(七)一級清算資金支付日(以下簡稱資金支付日):指財政部與試點商業銀行之間實際辦理一級清算資金支付的日期。
(八)業務截止日:指試點商業銀行因儲蓄國債(電子式)還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日期。業務截止日當日日間仍可辦理上述業務。
(九)非交易過戶:指非交易引起的債券所有權的轉移,包括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
第九條 中央國債公司對有關業務參數(詳見《數據傳輸格式》)提供統一的維護服務。業務參數發生變化時,中央國債公司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完成中心繫統的調整維護,並生成新的數據向試點商業銀行傳送。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系統收到上述新數據並核對無誤後應立即更新本系統的相關業務參數。
第二章債券賬戶的設定與管理
第十條 中央國債公司為財政部在簿記系統中設立發行賬戶,用以記錄其發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所形成的債務及其變動情況、所發行債券的名稱、登記債券兌付及債券註銷等情況。
中央國債公司在中心繫統為財政部建立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管理台賬,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額度。
第十一條 中央國債公司為試點商業銀行在簿記系統開立代理總賬戶和自營賬戶。代理總賬戶用以記載和反映試點商業銀行銷售給投資者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額和提前兌取代持額;自營賬戶用以記載和反映試點商業銀行因承購包銷發行方式而被動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額。
中央國債公司在中心繫統為試點商業銀行建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台賬,下分為儲蓄國債(電子式)分配額度台賬、實銷額度台賬、未銷額度台賬和提前兌取代持台賬。
第十二條 中央國債公司每日通過中心繫統對試點商業銀行提供的櫃檯業務數據的有關賬務進行核對,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系統所有二級託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量與試點商業銀行在簿記系統的代理總賬戶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額必須相等。
第十三條 試點商業銀行為投資者在櫃檯系統中開立和管理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認購、提前兌取、質押、凍結、非交易過戶、付息、兌付等業務或進行賬務更正時,試點商業銀行應即時在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中進行相應的記載。
第十四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採用實名制。試點商業銀行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應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5號)的要求審查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試點商業銀行應提示投資者認真閱讀本銀行的債券託管服務章程並要求其簽字確認。債券託管服務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投資者自願委託試點商業銀行進行債券託管的聲明、託管服務的內容、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違約責任、服務費用等。章程內容應簡單明了,通俗易懂。
第十六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應按試點商業銀行要求開立或指定與之身份證明材料相同的資金賬戶。投資者可以變更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後,試點商業銀行應提供相應開戶憑證。投資者可持該憑證按日期逐筆輸出相關業務記錄,並提供補打功能。該憑證可以掛失。
第十八條 具備記賬式國債櫃檯業務資格的試點商業銀行,經投資者申請,可為其個人國債賬戶增開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功能,已開有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二級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不必另行開立賬戶。
第十九條 中央國債公司及試點商業銀行對債券託管賬戶中所記載的債券數額按面值、分券種反映。
第二十條 中央國債公司對一級託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試點商業銀行對二級託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中央國債公司及試點商業銀行依法為投資者保密,維護投資者持有債券的自主支配權,不得代第三人查詢、凍結、扣劃投資者賬戶內的債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債券註冊和額度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發行檔案,在儲蓄國債發行開始日前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債券註冊和發行額度的登記,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覆核無誤後向試點商業銀行傳送。
第二十三條 試點商業銀行收到中央國債公司傳送的債券註冊要素和發行額度信息,應與發行檔案核對。如核對無誤,於發行開始日前的1個工作日內在櫃檯系統完成債券註冊;如核對不符,應及時與中央國債公司聯繫,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認後,仍需在上述時間內完成註冊。
第二十四條 浮動利率固定期限儲蓄國債(電子式)執行利率的確定,依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的債券的額度管理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中央國債公司根據發行檔案,在中心繫統設定各試點商業銀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購包銷額度的比例,並計算各行的承購包銷額度,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覆核確認後,隨債券註冊信息傳送給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系統。
(二)原則上不進行額度調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發行期結束後,未銷售完的債券餘額由試點商業銀行被動持有。
第二十六條 以代銷方式發行的債券的額度管理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額度。其中基本代銷額度由中央國債公司根據發行檔案計算並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覆核確認後,隨債券註冊信息傳送給試點商業銀行。
(二)發行期間,試點商業銀行基本代銷額度即將銷售完畢時,可以傳送額度申請指令向中央國債公司申請機動額度,機動額度的申請時間依據發行檔案的規定執行。
(三)機動額度申請的受理確認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原則上同一試點商業銀行再次申請的時間與上一次申請的時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隔。機動額度單筆申請上限為各機構當期國債基本代銷額度的一定比例。試點商業銀行傳送的機動額度申請指令中應包含本行剩餘的機動額度,該額度應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該行當日剩餘機動額度上限。
(四)試點商業銀行申請機動額度後,中央國債公司實時向試點商業銀行反饋額度申請結果及“機動額度剩餘“供各行參考。如機動額度剩餘不足時,則部分滿足;如機動額度剩餘為“零“,試點商業銀行應停止申請抓取機動額度。
(五)試點商業銀行應確保收到上述反饋數據並確認抓取成功後再組織銷售。如試點商業銀行未及時收到中心繫統的反饋數據,應重新傳送機動額度申請指令,並及時與中央國債公司取得聯繫。如額度申請或反饋因故不能及時辦理,試點商業銀行應採取應急方式辦理(見附屬檔案)。
(六)營業日日終,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試點商業銀行上傳的數據,按照先基本代銷額度後機動額度的原則核算各試點商業銀行當日銷售額度,並將未售出的剩餘機動額度全部收回。
(七)如試點商業銀行當日剩餘機動額度超出發行檔案中規定的上限,則暫停受理該機構次日機動額度的申請;發行期內,剩餘機動額度累計兩次超過上限的,停止受理該機構在該債券發行期內的機動額度申請。
(八)發行期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試點商業銀行的銷售進度對其尚未銷售的基本代銷額度的全部或部分進行調減,調減後的額度納入機動額度。具體調整方式為: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日終檢查各行銷售進度,確定調減某行剩餘基本代銷額度的比例(實際調整數額按萬元取整,尾數捨去),並於第二個營業日採用電話及傳真方式通知被調整的試點商業銀行和中央國債公司。第二個營業日日終,中央國債公司和試點商業銀行均應按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通知進行相應調整,於第三個營業日開始前調整生效。
(九)試點商業銀行應建立本行內額度分配和自動抓取相結合的機制,按照真實的銷售進度申請機動額度,並嚴格禁止超額度銷售行為。
(十)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認後,中央國債公司於發行截止日日終將各試點商業銀行銷售剩餘額度予以註銷。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公告日至發行截止日,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從調息生效日起停止發行。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財政部通知,及時將銷售剩餘額度註銷。發行截止日相應調整為調息生效日前一個自然日。
第四章 櫃檯業務和二級清算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認購、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應提供本人或授權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應至少包括:姓名、個人國債賬戶號、資金賬號、債券代碼、債券簡稱、面額、申請時間等。
第二十九條 試點商業銀行只能在發行檔案規定的發行期內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認購業務。
第三十條 試點商業銀行辦理認購業務時,應在投資者資金賬戶中扣減資金的同時,將認購額度記入其個人國債賬戶。試點商業銀行須向投資者簽發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並註明本確認書只用於賬務核對,不具有債權證明功能。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業務時,可以選擇部分或全部提前兌取。對於投資者提出的提前兌取申請,試點商業銀行首先檢查其個人國債賬戶餘額,如足額,則實時作減記處理,同時將投資者實際應收資金劃入對應資金賬戶,並向投資者提供相關的業務單據。該單據至少應包括以下要素:戶名、業務受理日期、個人國債賬戶號、債券代碼、提兌面額、適用利率、持有時間、應計利息、應扣利息、手續費、結算金額等。
第三十二條 遇法定節假日,試點商業銀行應正常辦理提前兌取、付息和兌付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同為發行期,試點商業銀行除辦理上述業務外,還應辦理開戶和發行認購業務。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首日起即可辦理提前兌取業務,在發行期內辦理的提前兌取額度可用於再次銷售,發行期外辦理的提前兌取額度由試點商業銀行買回並持有。
採用代銷方式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期結束後方可辦理提前兌取業務,提前兌取的本息由試點商業銀行暫時墊付,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試點商業銀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對於投資者在提前兌取計息開始日之前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不支付利息只支付本金,並扣除相應的提前兌取手續費;對於投資者在提前兌取計息開始日之後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在扣除相應的利息和手續費後,根據當期執行利率享有持有期應計利息。發行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截止日後,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的業務和質押業務,付息日(非到期日)恢復辦理。
第三十六條 業務截止日日終持有該債券的投資者享有該債券本金及本期利息。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照實際天數計息,不計複利,具體計息規則依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於浮動利率固定期限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應按照發行檔案的規定於指定時間更新相關業務參數,並於生效日(付息日當日)以新的利率開始計算利息。
第三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或到期日),試點商業銀行應在營業開始之前,按照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餘額,將收到的財政部支付的利息(或本息)資金分別劃入個人國債賬戶對應的資金賬戶,供投資者當日支取。
第五章 一級清算
第四十條 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財政部委託,協助財政部完成儲蓄國債(電子式)的一級清算。
第四十一條 營業日日終後,試點商業銀行應將匯總的全轄櫃檯業務數據於規定的截止時間內傳送至中心繫統;如遇異常情況,應通過應急方式處理,確保涉及一級資金清算的數據及時送達。中央國債公司對試點商業銀行傳送的匯總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一營業日日初將核查結果向試點商業銀行反饋。試點商業銀行應及時查看反饋檔案,發現賬務不符情況,應及時查明原因,與中央國債公司進行溝通,並於收到反饋檔案的當日內完成賬務的調整工作。因賬務調整不及時引發的法律責任由試點商業銀行承擔。
一級清算日日終,如果試點商業銀行出現總量數據與明細匯總數據不符,中央國債公司將以總量數據為準。
第四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期內,試點商業銀行於日終匯總當日的銷售總量數據、變動戶託管餘額數據,以及各行分省銷售/提前兌取統計數據,在規定的時間內傳送至中心繫統。中央國債公司收到數據並做合法性檢查後,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在承購包銷方式下,將當日銷售額度從試點商業銀行的自營賬戶過戶至代理總賬戶;將當日提前兌取額度從試點商業銀行的代理總賬戶過戶至自營賬戶,供試點商業銀行繼續對外銷售。
在代銷方式下,將當日銷售額度記入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
第四十三條 在財政部規定的發行繳款日,試點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按如下規定繳款:
在承購包銷方式下,試點商業銀行根據發行檔案規定的包銷額度,於指定的繳款日向財政部繳納發行款。
在代銷方式下,中央國債公司在規定的發行清算日日終,匯總自發行開始日(或上一清算日次日)至當日的代銷總量,生成“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定期報表“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試點商業銀行於發行檔案規定的繳款日向財政部繳納發行款。
第四十四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截止日後的存續期內,試點商業銀行於營業日日終匯總全轄提前兌取數據並傳送至中心繫統。中央國債公司收到數據並做合法性檢查後,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在承購包銷方式下,將提前兌取面額從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過戶至自營賬戶。
在代銷方式下,將提前兌取面額以提前兌取代持記錄在代理總賬戶,於資金支付日從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核減。
第四十五條 在代銷方式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業務的一級資金清算,分定期清算和逐日清算兩種方式:
定期清算方式下,中央國債公司在提前兌取定期清算日日終匯總各行自上一個清算日次日至本清算日的提前兌取量,計算試點商業銀行應收兌付資金額(本金及應計利息,應計利息計算到該清算日),生成“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資金一級清算定期報表“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時於資金支付日核減試點商業銀行代理總賬戶相應債券面額。除定期清算日外,業務截止日須進行一次提前兌取的一級資金清算。中央國債公司協助財政部於提前兌取清算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試點商業銀行撥付其所墊付的資金。
逐日清算方式依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檔案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或兌付時,中央國債公司於業務截止日日終對當期國債按各試點商業銀行自營賬戶和代理總賬戶託管餘額分別計算應付利息或應付本息金額。
第四十七條 中央國債公司收到財政部撥付的債券利息和本金後,於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日終前將上述資金撥付給各試點商業銀行。在債券兌付完成後,及時辦理債權債務的註銷。
第六章 非交易過戶、質押和凍結
第四十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但可以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及凍結等。
第四十九條 非交易過戶的收券方為個人的,收券方應在付券方開戶的試點商業銀行開立個人國債賬戶。試點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非交易過戶。
第五十條 試點商業銀行受理非交易過戶後,直接核減付券方國債賬戶相應債券餘額,增加收券方國債賬戶債券餘額,完成賬務處理後生成非交易過戶數據,營業日日終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
第五十一條 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原因劃付給非個人的債權,應先由債券持有人辦理提前兌取後再進行相應的資金處理。
第五十二條 投資者向託管其債券的試點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質押貸款時,試點商業銀行應對申請人債券作質押凍結處理,生成質押業務數據,營業日日終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
對於已被質押的債券,如正常解押,則作解押處理,生成解押業務數據,營業日日終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需要清償過戶的,按協定或其他相關法律檔案辦理解押後,先進行提前兌取處理,然後清償兌付資金。
第五十三條 試點商業銀行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凍結業務時,完成凍結賬務處理後生成凍結業務數據;解凍時,生成解凍數據。營業日日終將上述數據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送。對於司法凍結,如需要作清償處理的,按質押清償方式處理。
第五十四條 業務截止日日終仍處於司法凍結或質押狀態的債券,其利息或本息款項的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檔案的規定或協定的約定執行。
第七章 數據的技術處理
第五十五條 試點商業銀行在每日8點30分(發行期間為8點)營業開始前接收中央國債公司的反饋數據,並進行核對,如有不符應於當日進行賬務更正。試點商業銀行收到中央國債公司下發的當日日切報文後,即可開始傳送各類數據,傳送數據的截止時間為營業日19:00,在發行期間,截止時間延長到20:00。試點商業銀行如當天不能傳送數據,應通過應急方式將總量數據傳送至中央國債公司,明細數據於次日補傳。
第五十六條 試點商業銀行用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通訊線路應使用專線,並配備專線或拔號作為備份。
第五十七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為投資者託管債券的各項業務數據。
第五十八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有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和對專用通訊設備、系統硬體、軟體的維護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系統各類業務參數及配置。
第五十九條 如因操作不當或管理不善,使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數據在保存、傳輸等過程中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一方承擔法律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及電信部門通信線路意外中斷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傳輸失敗的除外。
第八章 查詢和賬務覆核
第六十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為投資者提供對賬單查詢和列印服務,即債券託管餘額分類對賬單和某一時期內單券種餘額變動明細對賬單。
第六十一條 試點商業銀行還應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存續期內各券種的債券發行條件及發行要素的查詢便利。
第六十二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建立語音查詢系統向投資者提供賬務查詢服務。
第六十三條 中央國債公司為投資者提供試點商業銀行記載的國債櫃檯二級託管賬戶餘額語音覆核查詢服務。查詢時間為營業日的零時至16:30,查詢內容為過去12個月內中央國債公司已收到並核查的任何一日(不含當日)試點商業銀行為投資者記載的債券託管餘額數據。
第六十四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為投資者提供進入中央國債公司的語音覆核查詢系統的初始查詢密碼。初始查詢密碼為投資者身份識別碼(不含類別碼)的後六位有效阿拉伯數字,如果有效數字不足6位,在該數碼前補“零“。投資者遺忘該查詢密碼的,由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試點商業銀行傳送的密碼重置申請,按投資者最新身份識別碼恢復為初始查詢密碼。
第六十五條 試點商業銀行所記載的個人國債賬戶內的當日債券託管餘額應與次一工作日中央國債公司語音覆核查詢系統反映的該投資者債券託管餘額一致。如果投資者從試點商業銀行得到的查詢結果與投資者自己掌握的情況不一致,或投資者分別通過中央國債公司和試點商業銀行查詢所得結果不一致時,可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到試點商業銀行作進一步核查,試點商業銀行應給予合理說明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試行期間對儲蓄國債(電子式)免收賬戶開戶費。如投資者要求開通個人國債賬戶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功能,試點商業銀行可以收取交易開通費,但不再另收記賬式國債賬戶開戶費。交易開通費收費標準比照記賬式國債櫃檯業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央國債公司負責制定、修訂、發布及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從即日起失效。
附屬檔案:機動額度應急抓取申請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