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內部股份證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內部股份證管理暫行辦法》是1992-02-26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內部股份證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1992-02-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02-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深圳市內部股份證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政府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了推動和完善股份制改革,加強股份有限(內部)公司(以下簡稱內部股份公司)發行與轉讓內部股份證的管理,根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市內部股份公司發行與轉讓內部股份證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內部股份證的發行與轉讓行使管理職能。
第四條內部股份證是內部股份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內部股份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以及其他權利的憑證。
第五條內部股份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和註冊地;
(二)每股面值、股數;
(三)內部股份證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四)分紅派息、擴股、股份轉讓以及其他情況的記錄;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印鑑;
(六)股份登記處名稱和地址;
(七)內部股份證內部管理的有關注意事項。
第六條內部股份證由深圳證券登記公司統一設計、印製。
第七條內部股份證實行一戶一證制,每股的面值為一元。
內部股份證可以抵押、繼承和依本辦法規定轉讓,但不得退股。
第八條內部股份證的發行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
第九條內部股份證發行與轉讓的對象為:
(一)公司發起人和發起人以外的法人;
(二)公司內部職工,即本公司以及擁有股份額50%以上的公司的董事、經理和職工。
第十條申請發行內部股份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市政府批准設立或改組的股份公司;
(二)公司生產經營符合深圳的產業政策;
(三)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
(四)有盈利記錄或經改造以後可以提高經濟效益有發展潛力的企業;
(五)公司財務制度健全;
(六)公司負責人須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資格審查的規定;
(七)新設立的內部公司,發起人認繳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額的60%;
(八)申請發行的公司及其發起人在近兩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
第十一條申請發行內部股份證應當向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發行內部股份證的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批准成立內部公司的檔案;
(三)市政府原則同意的公司章程或其草案;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該報告如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確認檔案;
(五)發起人認購內部股份的驗資報告;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七)招股說明檔案;
(八)公司出具的發起人和內部職工名冊;
(九)資金運用可行性報告;
(十)公司主管部門或發起人會議的相應檔案或決議;
(十一)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一年公司盈利預測檔案;
(十二)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編制的招股說明檔案,應當真實、全面、準確地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註冊地;
(二)生產經營範圍、產品種類、銷售情況、經營業績;
(三)發起人或董事、經理簡歷;
(四)發行內部股份證的理由和目的;
(五)股份總額、數量,每股面額及售價;
(六)發行方式;
(七)發行對象;
(八)本公司對內部股份管理的規定;
(九)內部股份證登記機構名稱;
(十)公司的歷史沿革以及形成過程,公司財務狀況、資產負債總額及構成,公司未來發展情況;
(十一)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盈利預測。
以上內容不得有任何含糊、虛假和遺漏,更不得有任何誤導、欺詐成份。
申請發行內部股份證如獲批准,應在招股前十日將招股說明檔案送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對象,並在公司內部張榜公布,其他有關檔案則需存放公司固定地方供認購人備查。
第十三條內部公司申請增加股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份制運作較為規範;
(二)前次發行以來經營業績良好;
(三)距前次發行時間不少於一年;
(四)申請發行的數量不得超過現有股份額的一倍;
(五)所籌資金運用符合深圳產業政策。
第十四條內部公司申請增加股本,應當向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申請增加股本的報告;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
(四)資金運用計畫、有關部門的立項批文和項目可行性報告;
(五)發行方式、價格和數量;
(六)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五條內部公司申請再次發行內部股份證,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發行對象。
第十六條內部股份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面值,可以溢價發行,發行價格須經主管機關認可。
第十七條內部股份證必須由證券商代理發行。公司須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發行對象向證券商提交經確認的投資人名單。
證券商代理發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天。
第十八條內部股份證發行時,不得採取任何手段誘導、強制或變相強制投資人入股。
第十九條內部公司應在內部股份證發行結束後半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書面發行總結報告,並在公司內部張榜公布。書面報告應當包括發行股份的數量、範圍、方式、價格以及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內部股份證轉讓只允許在發行公司職工之間進行;超過內部範圍的股份證一律作廢。內部職工個人股在認購後的兩年內不得轉讓。董事和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職工離開公司,可以繼續持有或轉讓其原有股份。其股份轉讓也必須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內部股份轉讓價格參考每股資產淨值和回報率由買賣雙方商定。
內部股份的轉讓登記費用按轉讓金額由轉讓人和承讓人各交0.5%。
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收、代繳內部股份轉讓時應繳納的稅款。
第二十二條內部股份轉讓後應由公司董事會確認,並於三十天內由公司董事會將確認通知送到深圳證券登記公司辦理登記過戶方可生效。股東的持股情況以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電腦記錄的股份數量為準。
每次分紅派息、擴股、轉讓登記後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須向公司提供有關的名冊。公司董事會根據名冊在內部股份證上作相同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發行、轉讓內部股份證的統計情況每季度結束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送一次。
第二十四條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報告應當在每半年終了後一個月內張榜公布。
第二十五條內部公司如要申請成為公眾公司,需考核和經主管機關批准內部股份制運作後的三年業績;並按照《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調整處理好各方的關係,以達到公開發行股票成為公眾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內部股份證發行與轉讓對象的,參照《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章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發行人退還所籌資金;
(二)註銷該部分股份;沒收發行所涉及的股金;
(三)通報批評;
(四)給直接責任人或公司負責人政紀處分。
以上各款可以並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主管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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