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使股份有限(內部)公司(以下簡稱內部公司)真正建立起產權約束,增強公司活力,規範公司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內部公司是指新設立的或由其它企業改組的,不向社會公開發行
股票,其股份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或同時向本公司內部員工發行,在公司內部職工和企業法人之間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公司分為兩種:
一、採取發起方式設立,公司
股份由5個以上,49個以下的發起人認購,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公司股份的轉讓在法人之間進行;
二、採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股份由一個以上發起人,50個以上的公司內部員工認購,內部員工認購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40%,其股份在公司內部轉讓。
第三條
內部公司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公司的主要業務符合深圳市產業政策;
二、公司註冊資本即實收股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公司發起人認繳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的60%;
四、公司的管理體制、財務制度健全。
第四條
設立內部公司應報送市股份制改革聯審小組審議,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募集內部職工股份應持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檔案向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申請辦理募集手續。屬發起設立的公國,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後,可逕向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辦理股份證印製手續。
第五條
內部公司的股份的募集、轉讓應符合政府法規和公司章程。公司應確定財務部門專人負責股份的募集、轉讓和股東名簿登記事務。
第六條
內部公司的股份憑證為股份證,並實行一戶一證制。
第七條
內部公司募集個人股時,其募集對象必須嚴格限於公司內部職工,即本公司董事、經理、職工和擁有其股份額50%以上的子公司上述人員。
第八條
內部公司發起人股份和法人股份的轉讓應在法人之間進行;內部職工個人股在認購後的兩年內不得轉讓,兩年後需要轉讓者應限於內部職工之間進行。董事和經理認購股份兩年後,在任職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並應經董事會批准。
職工調離公司,可以將其持有股份轉讓,但須符合上款轉讓範圍。
公司法人股份要求轉給內部職工者,以職工持股比例不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40%為限,並應報請批准設立機關批准。
第九條
嚴禁向公司職工之外的任何個人募集和轉讓股份。
違反上款規定者,應部分或全部沒收其違章股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公司處以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公司增資擴股時其發行範圍仍須嚴格限於公司內部,不得增加公司外的非法人股東。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將公積金轉增資本擴大股份。但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時,以轉增後留存公司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50%為限。法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時,以法定資本公積金已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並以轉增後留存公司的公積金不少於公司註冊資本的50%為限。
第十二條
公司增資擴股前應嚴格按照章程修改程式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內部公司稅後盈餘應按以下順序和比例分配:
一、公積金:35%……50%;
二、公益金:5%……10%;
三、獎勵金:5%……10%;
四、股息、紅利:35%……50%。
第十四條
內部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在會前將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備置和公布於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監督內部公司的規範化管理。
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負責監督內部公司股份的募集和轉讓。
第十七條
內部公司應嚴格遵守《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和其它有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