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1年4月1日銀復(1991)154號文批准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地點:深圳市
- 文號:銀復(1991)15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股票
(一)公司名稱、註冊地;
(二)股票種類;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公司印鑑;
(六)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
普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享有表決權以及參加股份公司盈餘或破產清算後剩餘資產的分配等權利。
優先股股東不享有參加股東大會以及表決的權利,但可在普通股股東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餘或破產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的權利。
第三章 股票發行
(一)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條件向社會非特定單位和個人公開發行。
(二)私募發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發起人(法人)全額認購。私募發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間進行轉讓。
(三)內部發行。是指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30%。內部發行由主管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細則辦理。
(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改組成股份公司;
(二)生產經營符合深圳的產業政策;
(三)財務及經營業績良好,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四)申請前一年有形資產淨值占有形資產總值的比例應不低於25%;
(五)發起人認繳股份不得少於500萬元,並不低於總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個人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總股本的25%,主管機關可根據情況提高公開發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
(八)申請企業或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
定向對象分為內部職工和與本公司生產經營有緊密聯繫的企業法人。
內部職工認購部分不得超過向社會公開發行部分的10%,且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後每半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10%。
企業法人定向購買部分,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且二年內不得轉讓。
(一)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批准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檔案或公司註冊登記的證明;
(三)經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上述報告如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確認檔案;
(五)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報告;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報表;
(七)招股說明書;
(八)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九)股東大會或發起人會議的相應決議;
(十)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一年公司盈利預測檔案;
(十一)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檔案。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生產經營範圍;
(三)發起人或董事、經理簡歷;
(四)發行股票的理由、目的;
(五)發行股票的總額、種類、數量、每股面額及售價;
(六)發行方式;
(七)發行對象;
(八)證券承銷商的名稱、承銷總數及承銷方式;
(九)公司沿革及未來發展情況,主要業務、財務狀況、資產負債總額及構成情況;
(十)經簽證的盈利預測。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如獲批准,發行公司應在招股前十日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載於主管機關認可的報刊,主管機關認為披露不盡充分時,可要求發行公司將其它相應檔案補充公告。
(一)前次發行以來經營業績良好,資金運用屬同行業較好水平;
(二)距前次發行的時間不少於一年;
(三)申請發行的數量不得超過現有股份額;
(四)所籌資金的運用須符合深圳產業政策;
(五)有利於深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以吸引外資為目的的可不受本條二、三款的限制。
(一)申請再次發行股票的報告;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
(四)資金運用計畫、政府有關部門的立項批文、項目可行性報告;
(五)發行方式、價格、範圍和數量。
承銷數量超過3000萬元的,應有不少於三家證券承銷商組成的承銷團發售。
承銷數量超過5000萬元的,應有不少於五家證券承銷商組成的承銷團發售。
承銷團中的總承銷商的承銷比例應不超過50%,具體比例由總承銷商與各分承銷商商定。
(一)銷售經過及其數量;
(二)認購人總數;
(三)認購發行額0.5%以上者的名單;
(四)承銷期滿後由證券承銷商自己認購的數量;
(五)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事項。
年滿18周歲,具有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可認購股票。但所持有各種股票的票面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
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證券從業人員和證券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具體管理辦法由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和市政府批准。
境外投資者(除發起人外)認購股票,由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上述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以供股東或債權人隨時查閱。
(一)國家股。是指國營企業的淨資產所折股份和各級政府投資形成的股份以及政府指定的國營單位持有的股份;
(二)法人股。是指境內企業法人或其它團體法人用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資形成的股份;
(三)個人股。是指本公司職工個人股或社會公眾個人股;
(四)特種股。是指中國境外的政府、法人或個人投資購買的股份。
國家股的持股比例及轉讓,由所隸屬的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企業或壟斷行業,國家要保持控股地位。其它企業的股份比重,以市政府批准的該公司章程為準。
股份公司拆股是將股票單位拆成若干等額股票單位的行為。已獲準上市或櫃檯轉讓的公司股票一般不再拆股。如因每一股票單位市價過大影響交易的,上市公司須報交易所審查,並經主管機關確認後方可拆股。未獲上市的股票拆股由主管機關確認。
(一)彌補虧損;
(二)優先股股息;
(三)法定公積金;
(四)公益金;
(五)任意公積金;
(六)普通股紅利。
本條第二、六款分配給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應按規定繳納稅款,由發行公司代扣代交。
第四章 股票交易
(一)上市股票在交易所集中交易;
(二)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股票在證券商櫃檯掛牌買賣。
股票交易均須在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交易機構辦理,不得進行場外非法交易。
(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簡稱實足營業記錄)應在三年以上,且具有連續盈利的營業記錄;
(二)實際發行的普通股總面值應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一年度有形資產淨值與有形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到38%以上,且無累計虧損。特殊行業另定;
(四)稅後利潤與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的比率(簡稱資本利潤率),前二年均達到8%以上,最後一年應達10%以上;
(五)股權適度地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0.5%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
上述規章和公告由交易所制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證券商受託買賣應符合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
(一)拋空;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私下串通,或內外勾結同時買賣一種證券及造成證券虛假供求和擾亂價格;
(三)以影響市場行情為目的,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假作買賣;
(四)利用內幕訊息從事證券買賣;
(五)散布虛假的或易被誤解的訊息,以誘使他人買賣證券影響證券價格;
(六)以投機為目的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某一種特定證券,影響市場行情;
(七)未經許可在交易所和證券商的交易櫃檯直接或間接買賣自身發行的有價證券;
(八)證券經紀商代客戶決定種類、數量、價格和買入或賣出,或在其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價證券買賣的委託;
(九)場外非法交易;
(十)非法過戶。
第五章 證券商、交易所、登記公司
(一)名稱、住所;
(二)註冊資本;
(三)機構組織形式;
(四)董事、監事、經理的業務簡歷和持有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的情況;
(五)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度;
(六)從事證券業務的方式;
(七)主管機關為保護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事項。
證券商只能經營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業務及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證券自營商持有的股票,不得超過其資本金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
(一)變更其名稱或住所;
(二)變更資本總額;
(三)證券經營機構的合併;
(四)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解散。
證券商有本條第四款的行為時,必須妥善結束其正在進行的證券交易和其他活動。
(一)資本總額下降到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限以下;
(二)違反市政府有關規定和主管機關規定的證券商的資格要求;
(三)業務和資產負債狀況有可能發生喪失償付能力的危險;
(四)領取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超過90天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擅自停止營業連續30天以上。
(一)提供有價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在主管機關批准的範圍內管理證券商、上市公司;
(三)主持對進場的證券特許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查考核;
(四)主管機關批准的其他職能。
上述規章及公告由交易所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准。修改時亦同。
(一)違反有關法律和本辦法規定;
(二)違反交易所規章及公告。
交易所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認為有必要時,可責令對除名或受到停止交易處理的證券商自行清理其買賣業務或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清理。經指定的其他證券商在清理該買賣業務範圍內,視為該證券商的代理人。
(一)稅收;
(二)委託人;
(三)交易所;
(四)證券商。
清算頭寸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可用保證金進行清償。
(一)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登記;
(二)上市及未上市記名證券的過戶登記;
(三)代理有價證券的保管;
(四)代理有價證券的還本付息或分紅派息;
(五)與證券有關的諮詢業務;
(六)主管機關批准的其他業務。
(一)變更名稱或住所;
(二)變更資本總額;
(三)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解散。
(一)變更章程和業務規則;
(二)主要負責人的變更;
(三)歇業或停止部分業務。
第六章 主管機關
(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
(三)維護股票市場的健康運作;
(四)依法審批和管理股票的發行和交易。
(一)股票發行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二)股票登記過戶的管理和監督;
(三)股票上市核准及買賣的管理和監督;
(四)股票投資信託、股票融資和股票投資諮詢業務的批准、管理和監督;
(五)審批交易所、登記公司和證券商的設立對其業務活動的管理監督;
(六)與股份公司運作相關的檢查和監督;
(七)股票市場的調查統計和研究分析;
(八)證券機構及其人員的考核、獎罰;
(九)股票管理法規的擬訂並制定有關實施辦法;
(十)其他有關股票市場的管理。
第七章 罰則
主管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對於複議決定拒不執行的,主管機關可授權交易所停止該證券商在交易所的業務。
(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退還所籌資金;
(二)凍結公司發行證券所籌資金;
(三)通知金融機構停止其貸款;
(四)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責令其退還超過範圍及數量的款項;
(二)處以發行公司及承銷商所涉及金額5%以下罰款;
(三)停止其三年以下的發行及承銷資格。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警告;
(二)通報;
(三)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責令該機構停止該項業務半年,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評估或公證資格。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登報通報批評;
(二)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三)該公司有價證券停牌交易5至7天;
(四)造成重大危害的,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由市行政監察局追究當事人責任,視情節給予處分;
(三)由主管機關給予停止該股票交易、過戶和通報批評。
(一)取締其非法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停業整頓;
(二)取消其部分直至全部經營業務。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一)處以所涉及金額5%以下罰款;
(二)沒收有價證券;
(三)當事人為證券從業人員的,責令其所在單位給予記過、開除留用或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凡被開除公職者,任何證券機構不得重新錄用;
(四)情節嚴重的提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