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於1991-01-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1-01
- 生效日期:1991-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基金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兩種:開放式是指其受益憑證可以贖回並可根據申購情況追加發行受益憑證;封閉式是指其受益憑證在設定的期限內不能贖回而只能在市場上轉讓,在設定的期限內不能追加發行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是指為募集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1.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法人機構;
2.屬全國性的國營金融機構或淨資產在一億元以上;
3.信託人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擔任某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
4.信託人與經理人之間的相互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對方股本總數的10%,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擔任對方董事或經理。
1.建立並保存持有人的登記名冊,主持召開投資人會議;
2.信託人的資產必須與信託資產嚴格劃分且分別獨立核算;
3.負責投資項目的清算;
4.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交割、清算及過戶;
5.負責持有人股息等權益的派發及擴股認購;
6.審核基金帳目,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7.監督經理人按契約履行職責,監督經理人的投資活動公正與合法;
8.審查投資信託基金各類公開性檔案;
9.信託人如相信有停止或暫時停止贖回單位的嚴重危險時,必須及時通知主管機關;
1.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法人機構;
2.符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
3.淨資產在二千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5.其從業人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二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驗的大學本科經濟類畢業生或具有相當於經濟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6.經理人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
1.負責基金的投資與管理;
2.編制信託報告,該報告內容應包括信託人收入帳目,與該基金有關的管理公司帳目,會計師事務所的簽證報告;
3.經理人必須對每一筆投資活動作出可行性分析,必要時應聘請投資顧問,並保持交易紀錄備查;
4.經理人在編制各項信託業務的報告中,不得有任何誤導成分,不得預測信託業績,讓投資者對各項公開性檔案有充分了解的機會;
5.經理人負責受益憑證的轉讓或贖回事宜,並定期(至少一周一次)公布信託的淨資產和交易價格;
6.在募集資金後,經理人須經信託人書面認可,方可將信託資產進行投資;
1.契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2.投資合作基金名稱、基金期限、總額,受益憑證單位及總數;
3.信託人代表受益憑證的購買者(投資人)在名義上持有信託資產,並由信託人保管和控制信託資產,信託人委託經理人負責信託資產的投資與管理;
4.定明契約各方及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5.定明信託投資目標、投資政策及投資範圍,禁止使用信託資產對無限債務的投資,禁止使用信託資產提供債務擔保;
6.標明受益憑證是投資者對信託資產所有權的證明,但不是保障收益的憑證;
7.信託契約必須清楚列明運用基金資產的投資限制;
8.定明信託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
9.定明受益憑證的轉讓方式及收費標準或贖回的程式、時間及費用。
10.發行受益憑證所得款項經信託人收訖後,立即受信託契約的約束;
11.定明信託費用種類及標準;
12.定明基金淨資產的計算方法;
13.定明每一受益憑證淨資產的計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14.定明信託規模的最高和最低限額,如發行不足最低規模要求時,則信託基金不能成立;
15.定明有關召集及舉行單位持有人會議的規定,在持有人會議中禁止信託人、經理人及其關連人等有關人士在有實質利益關係的事項的會議中,憑其所持有的份額投票或構成法定人數;
16.定明基金的最高負債率;
17.定明受益憑證的發行程式、發行期限、發行價格及其計算方法;
18.定明信託契約的更改、終止程式及限制;
19.定明投資信託基金髮生下列行為前,須報主管機關核准:
(1)停業及復業;
(2)解散與合併;
(3)更換信託人或經理人;
(4)轉讓(或受讓)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
(5)信託人或經理人股東構成變化;
(6)改變受益憑證的交易方式認購或贖回辦法及淨資產的計算方法;
(7)其它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變更事項。
1.主管機關批准從事證券業務的批文;
2.基金髮行計畫;
3.信託契約;
4.基金章程;
5.公開說明書;
6.信託人簡介及其最近二年的經營業績;
7.經理人簡介及其最近二年的經營業績;
8.受益憑證樣本;
9.基金投資計畫;
10.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檔案。
1.投資信託基金名稱,信託人及經理人名稱、地址;
2.發行日期、發行單位及總數、發行價格及其計算方法;
3.募集基金期間以及逾期未募足的處理辦法;
4.認購程式及繳款辦法;
5.運用基金的投資範圍;
6.有代理機構者,列明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及代理事項;
7.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事項。
1.不得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2.不得從事信貸業務和提供借款擔保;
3.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不得從事信用交易;
5.不得在同一經理人下的基金間作證券交易;
6.不得投資於其它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7.不得投資於與信託人或經理人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證券;
8.投資於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9.投資於某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
10.主管機關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