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申報程式和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指導性意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0]30號
【發布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2000-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企業上市辦公室關於
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申報程式和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
管理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0〕30號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省企業上市辦公室制訂的《關於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申報程式和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申報程式和
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指導性意見
(山西省企業上市辦公室 2000年4月20日)
為了落實2000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式》、《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我省的實施,進一步加快我省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資的工作,並督促上市公司加強對募集資金的管理,規範資金運作行為,促進我省潛力產品開發和產業結構調整,維護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申報程式和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申報程式
(一)我省企業根據國家有關上市條件,向人民省政府提出上市申請,由山西省企業上市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上市辦)具體受理審查。省上市辦負責牽頭組織我省擬上市公司的選擇和培育,並會同省有關部門積極推進企業改制工作。
(二)省上市辦對提出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基本條件審查後,可列為山西省上市備選企業。
(三)省上市辦會同省有關部門對上市備選企業實施分類指導,條件成熟後,由市備選企業選定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對企業進行輔導,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太原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太原證監特派辦)報告輔導情況。
(四)輔導期內,上市備選企業應適時選定具有資質的證券、評估、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製作申報檔案,經省上市辦審查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中國證監會。
(五)太原證監特派辦按股票發行程式對上市備選企業規範運作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檔案。
(六)中國證監會對上市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函告主承銷商。
(七)省上市辦協調上市備選企業、主承銷商及中介機構對初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後,由主承銷商報中國證監會。
(八)中國證監會對補充完善的申請檔案進一步審查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進行發行審核。
(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發行人的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
二、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
(一)省上市辦負責牽頭指導我省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管理工作。
(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向,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省人民政府鼓勵我省上市公司通過募集資金,促進全省產業結構的調整。
(三)上市公司在擬訂籌資方案時,應對擬投資項目作出全面分析,並依據項目投資資金需求和進度制定籌資計畫,合理確定籌資的方式、時機和規模。
(四)上市公司在擬訂新的籌資方案時應及時向省上市辦徵求意見。
(五)上市公司應按照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中所確定的投資項目使用募集資金,確保投資項目按計畫進度實施。
(六)上市公司確實需要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應按法定程式確定調整募集資金使用的方案,並及時向省上市辦通報情況。
(七)上市公司未經法定程式審定而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上市公司對由於募集資金所確定的項目實施進度與募集資金提前到位存在時間差等正常原因形成的暫未投入項目的募集資金,可根據自身能力,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投入國家規定允許的其它投資業務。
(九)嚴禁上市公司利用暫未投入項目的資金從事下列業務:
1、違反國家規定的資金拆借或變相拆借;
2、違法炒作股票;
3、其它違法違規業務。
(十)上市公司暫未投入項目的募集資金可以委託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委託雙方應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書。委託管理資金的正常的投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但被委託人必須保障委託人資金的安全。
(十一)按照有關規定,受委託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是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其資本金一般不得低於10億元人民幣;具有優良的業績記錄,一般要求連續3年或3年以上盈利;具有獨立和規範運作的資產管理隊伍,並有3年以上客戶資產管理業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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