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行頒發的、準許金融機構設立並經營金融業務的證書 根據《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申請設立金融機構,必須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同其規模相適應的業務量;符合各金融部門專業分工的要求;符合經濟核算原則,能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資本金;有完備的章程。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
全國性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總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經營許可證》;省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省屬地、市級及縣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批准,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銀行備案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行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金融機構撤銷時,向原批報單位繳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同時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