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1-12
【生效日期】1992-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1-12
【生效日期】1992-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證券業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深圳市證券業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深圳市證券業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的審批,管理和監督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行使。
第三條電話自動委託是指把計算機系統和普通電話網路聯結起來,構成一個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投資者可通過普通電話,按照系統發出的指示輸入客戶委託指令,以完成證券買賣委託和有關的信息查詢的一種委託方式。
通過終端和觸控螢幕進行證券買賣委託的,也適用本規定。
通過終端和觸控螢幕進行證券買賣委託的,也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證券商申請開辦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須向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申請書;
二、開辦電話自動委託業務的場地、規模、硬體設施、通訊設施以及軟體系統等的說明材料;
三、與電話自動委託業務有關的內容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有關管理與操作人員的簡歷、技術職稱證明。
一、開辦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申請書;
二、開辦電話自動委託業務的場地、規模、硬體設施、通訊設施以及軟體系統等的說明材料;
三、與電話自動委託業務有關的內容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有關管理與操作人員的簡歷、技術職稱證明。
第五條主管機關在對前條所述申請進行審查並派員實地查驗後,應在自申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主管機關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應說明理由。
主管機關認為證券商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條件不具備,可責令其補充材料或改善條件,審批期限自材料補交齊日起算。證券商依主管機關的決定改善條件的,應在條件改善後重新申請。
主管機關認為證券商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條件不具備,可責令其補充材料或改善條件,審批期限自材料補交齊日起算。證券商依主管機關的決定改善條件的,應在條件改善後重新申請。
第六條證券商申請開辦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的電腦機房。機房及其設施的安裝必須符合標準,特別要符合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並且在面積、溫度、濕度、工作條件等方面能確保電腦的正常工作。
二、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有至少三名以上熟練的電腦系統操作及維護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電腦工程師。
四、有5台以上的工作電腦。有20條以上的電話線路,其中至少有10條以上的外線。
五、要配備(UPS)不間斷電源或其他備用的供電設施。
六、電話自動委託系統須經專業技術機構或部門書面鑑定並經主管機關驗收。
一、有專用的電腦機房。機房及其設施的安裝必須符合標準,特別要符合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並且在面積、溫度、濕度、工作條件等方面能確保電腦的正常工作。
二、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有至少三名以上熟練的電腦系統操作及維護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電腦工程師。
四、有5台以上的工作電腦。有20條以上的電話線路,其中至少有10條以上的外線。
五、要配備(UPS)不間斷電源或其他備用的供電設施。
六、電話自動委託系統須經專業技術機構或部門書面鑑定並經主管機關驗收。
第七條證券商應每月對系統進行一次例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告主管機關。
第八條證券商在開辦電話自動委託業務的同時,應保留當面委託業務。
當電話自動委託系統出現故障時,證券商必須及時恢復當面委託業務。
當電話自動委託系統出現故障時,證券商必須及時恢復當面委託業務。
第九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所有資料的軟碟至少應保持五年以上。
前項資料包括:電話委託記錄,保證金和證券總帳、明細帳、成交記錄、對帳單等。
前項資料包括:電話委託記錄,保證金和證券總帳、明細帳、成交記錄、對帳單等。
第十條為保證系統連續地不中斷地工作,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必須採用雙機運行。每天交易的數據資料要有兩套備份,備份資料須保存於不同地點,以確保資料的安全。
第十一條客戶使用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須先在證券商處開戶。客戶辦理開戶時須按證券商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資料,否則對由此引起的後果應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客戶辦理是開戶時須與證券商訂立電話自動委託交易使用契約。契約採用標準契約的形式,對下列事項加以約定:
一、風險提示條款;
二、系統出現故障導致委託不能送入撮合系統的責任承擔;
三、交易密碼失密導致非客戶的買賣行為的責任承擔;
四、客戶辦理消戶和轉戶的有關事項;
五、雙方提供的股務種類、方式;
六、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如果雙方認為有其它須約定的事項,可以契約中列加條款或另行加以約定。該約定對雙方有同等的約束力。
前項電話自動委託交易使用契約的內容不得與本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相牴觸。
一、風險提示條款;
二、系統出現故障導致委託不能送入撮合系統的責任承擔;
三、交易密碼失密導致非客戶的買賣行為的責任承擔;
四、客戶辦理消戶和轉戶的有關事項;
五、雙方提供的股務種類、方式;
六、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如果雙方認為有其它須約定的事項,可以契約中列加條款或另行加以約定。該約定對雙方有同等的約束力。
前項電話自動委託交易使用契約的內容不得與本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相牴觸。
第十三條客戶在開戶時須自行設定並掌握交易密碼,並對交易密碼的失密自行負責。
如果能證明失密發生於證券商的環節,該證券商或其他有關人員對密碼的失密負有責任,該證券商或有關的責任人員應承擔客戶因此而遭受損失的責任。客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能證明失密發生於證券商的環節,該證券商或其他有關人員對密碼的失密負有責任,該證券商或有關的責任人員應承擔客戶因此而遭受損失的責任。客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出現故障而使委託不能輸入撮合系統的,如果該故障屬不可抗力,得免作證券商的責任。
第十五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採用全額保證金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使用統一的代碼和操作規程。
標準契約的印製,代碼和操作規程由證券商聯席會議依照本規定訂定,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
標準契約的印製,代碼和操作規程由證券商聯席會議依照本規定訂定,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客戶的電話委託如果成交,證券商應於當日完成股票和款項的清算,在不超過T+2日完成交割,並列印好成交報告書以備客戶查詢和領取。
第十八條證券商必須按照其與客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戶寄送成交報告和對帳單。客戶如對上述資料有疑問,應在收到信件的兩周內向證券商查詢,原則視為確認。
第十九條客戶開戶時須預留印簽。客戶辦理提款時須核對印簽並出示本人的有效證件、有代理人的必須提供有效的委託證明和代理人的有效證件,並由證券商責任人員驗證登錄後方可辦理提款。
前項代理人代理時提供的委託證明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前項代理人代理時提供的委託證明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條證券商對其過錯行為造成的客戶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在交易損失準備金里開支。
第二十一條證券商有違反本規定的,依《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中發生的糾紛,由當事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採取協商、仲裁或司法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主管機關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