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辦法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辦法》由深圳市衛生計生委於2018年5月9日制定印發,共十一條 ,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深圳市衛生計生委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制定必要性,主要內容,有關問題,

辦法發布

深衛計規〔2018〕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我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加強依法行政,根據《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的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規定〉的通知》(深衛人規〔2013〕6號)同時廢止。
市衛生計生委
2018年5月9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完善計畫生育服務,根據《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
(一)辦理錄(聘)用、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二)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
(三)辦理收養手續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依法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辦理部門予以出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已依法接受處理且接受處理已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條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主要包括男女雙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狀況、子女信息、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及接受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五條 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申請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頁;符合下列情況並按照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的,可以免於提交相應的戶口頁:
1.配偶、子女為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護照、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證明或者戶口註銷證明;
3.因婚姻變動撫養權不在現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體現撫養關係的離婚協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4.子女尚未辦理出生入戶登記的,提交其出生醫學證明。
(三)已婚的,提交結婚證;離異或者有離婚史的,提交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
(四)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準予再生育證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和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屬於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相關情況證明;
(七)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或者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同時提交另一方的相關材料;
(八)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僅需按要求提交本條第(一)(二)(三)(七)項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記證明或者準予再生育證明;
(九)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
第六條 本市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辦理,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由其現居住地的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因生育保險確認手續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可以將該事項委託社區工作站辦理。
第七條 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辦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辦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辦理機構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因申請人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辦理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應在40個工作日內遞交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的,辦理機構可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八條 辦理機構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通過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等渠道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無誤且申請人符合《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辦理條件的,辦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申請材料不符合實際情況、申請人不符合《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辦理條件或者存在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情形的,辦理機構出具不予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通知。情況複雜的,經辦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同意後,可延長辦理期限至15個工作日,延長辦理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為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而出具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僅對本孕次有效。
第十條 出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後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辦理條件、提交材料與事實不符或者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證明出具機構撤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出具關於撤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通知,並依法予以處罰。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將其信息錄入“計畫生育證明問題名單庫”,自錄入名單庫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解讀

制定必要性

《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於2017年9月18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11月12日起正式施行。《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的施行,符合我市當前人口經濟發展形勢,提出在就業、住房保障、醫療、養老、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予以優先照顧,並不再將符合計畫生育政策作為辦理人才引進、少兒醫保參保、積分入戶、隨遷入戶、銷售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等事項的前置條件,這一系列的便民措施,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也真正體現計畫生育以人為本的政策引導方向。《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於2017年3月21日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廢止後,2013年印發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規定》(深衛人規〔2013〕6號)中的部分內容已經不符合新時代計畫生育工作的需要。為完善《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規範我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制度,引導推動基層做好各項工作的銜接,有必要重新修訂計畫生育證明的相關管理檔案。

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包括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部門、辦理程式、有效期、監管措施,以及《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申請表、不予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通知書、關於撤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通知等3個附屬檔案。

有關問題

《辦法》貫徹落實《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原《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和調整,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現予以說明:
(一) 適用對象方面
自2017年11月12日起,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辦理人才引進、少兒醫保參保、積分入戶、隨遷入戶、銷售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等5類事項的計畫生育證明。各相關部門對申請辦理以上5類事項的人員不再要求提交計畫生育證明,不再對其進行計畫生育情況審核,根據《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有關規定,調整後的適用對象為:辦理錄(聘)用、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辦理收養手續的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所需材料方面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生育政策有了重大調整,對計畫生育管理的方式也發生了改變。根據計畫生育有關規定,《辦法》對原《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規定》要求的申請材料進行了調整和簡化,主要包括:
1.不再要求提供廣東省《計畫生育服務證》或者《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不再要求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現居住地(未居住深圳)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
2.明確了可以免交戶口本的情形和需要提交的替代資料,如配偶、子女為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配偶、子女死亡的,因婚姻變動子女撫養權不在現家庭的,子女尚未辦理出生入戶登記的。
3. 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或生育子女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另一方的相關材料。
4. 進一步細化了社會撫養費徵收情形不同分別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對屬於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等其他特殊情形的,需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相關情況證明。
5.對於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因出具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僅對本孕次有效,因此進一步簡化了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僅需按要求提交本條第(一)至(四)項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記證明或者準予再生育證明(準生證)。
(三)辦理機構方面
《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依法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應當按規定向街道辦申請辦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為本市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辦理,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由其現居住地的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同時考慮到辦理生育保險確認手續的人員之前已經辦理過生育登記或者再生育審批,這些人員的計畫生育信息基本比較清晰,該類人員數量也比較大,且原《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規定》就規定該類人員在社區工作站辦理,因此《辦法》規定因生育保險確認手續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可以將該事項交由社區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式方面
對《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辦理程式進行了細化,對辦理時限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1.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人員應當向辦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辦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2.辦理部門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通過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等渠道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辦理:
(1)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無誤且申請人符合辦證條件的,辦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
(2)經審核,申請材料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登記信息不一致的,辦理部門應當開展核查,並於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辦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同意後,可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延長核查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3)經核查,申請材料齊全、無誤且申請人符合辦證條件的,辦理部門出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申請材料不符合實際情況、申請人不符合辦證條件或者存在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情形的,辦理部門出具不予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通知書。
(五)監督管理方面
明確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後續管理。規定出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後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辦理條件、提交材料與事實不符合或者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辦理部門撤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出具關於撤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通知,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申請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將其信息錄入“計畫生育證明問題名單庫”,自錄入名單庫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辦理《深圳計畫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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