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

《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已於2017年9月18日經深圳市政府六屆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
  • 發布機構:深圳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2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修改決定,政策解讀,

規定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0號
《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已於2017年9月18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7年10月12日

規定全文

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以下簡稱計畫生育工作)。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負責本轄區計畫生育工作。社區管理機構協助街道辦在本社區內開展計畫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街道辦徵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實行計畫生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制,應當與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計畫生育的各項職責及獎懲規定,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系統。
發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規劃和國土、房屋租賃管理、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與主管部門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關數據,實現戶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計畫生育、教育、社會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條 本市戶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戶籍居民應當接受主管部門、街道辦、社區管理機構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檢查,配合計畫生育信息採集工作。
第七條 對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實行生育登記制度,由夫妻雙方到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
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實行再生育審批制度,由夫妻雙方共同向一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並經其批准後方可再生育。
第八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本市戶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戶籍居民,享受政府規定的免費婚前或者孕前醫學檢查和諮詢指導、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建立早產和出生缺陷預防、監測制度,加強孕婦健康教育和早期圍產保健,規範管理早產高危孕婦,建立合理預防策略和實施有效的預防措施。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夫妻雙方應當在再次生育前到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孕前和產前醫學檢查。
第十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下列信息:
(一)孕婦進行產前檢查、生育的信息;
(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三)十四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的個案信息;
(四)妊娠三十七周以內早產的個案信息;
(五)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信息;
(六)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計畫生育信息。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核查下列人員的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
(一)擬錄(聘)用、調入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依法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應當按規定向街道辦申請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予以出具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已依法接受處理且接受處理已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限制年限的。
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的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戶籍,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
第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的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戶籍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社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獨生子女父母證明之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按照規定每月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
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用人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沒有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統籌解決。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後生育或者收養的夫妻,自生育或者收養之月起停止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的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為其及其子女購買獨生子女家庭意外傷害保險。
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具有本市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為其購買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綜合保險。
第十六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就業、住房保障、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並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符合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規定發放扶助金。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獨生子女父母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申請收養子女,符合條件的予以優先安排。
住房和建設部門對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予以優先安排。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有就業意願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予以優先就業幫扶。
提供家庭醫生服務的醫療機構對有需求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八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證明出具機構予以撤銷,並由區主管部門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以虛報瞞報生育狀況、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騙取計畫生育獎勵金或者扶助金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已領取的獎勵金、扶助金,並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對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徵收的計征基數。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街道辦和社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違法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街道辦和社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家庭。
本規定所稱的區,含光明、大鵬新區等管理區。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5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六屆一百五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8年12月21日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修改:
一、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發布)
1.刪除第十一條。
2.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應當按規定向街道辦申請辦理。”
3.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且接受處理已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限制年限”。

政策解讀

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六屆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計畫生育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該政府規章於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一、為什麼要制定《若干規定》?
答:2015年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生育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作出了“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的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全面兩孩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下簡稱《計生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相繼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隨後於2017年3月21日廢止了《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為做好新舊政策銜接,保障《計生法》和《省條例》有關規定的落實,突出計畫生育服務,保障獨生子女家庭相關福利待遇,建立計畫生育家庭發展體系,我市有必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細化相關制度,確保全面兩孩政策在我市依法、有序、平穩實施,保障相關政策制度的穩定性和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二、哪些人員需要核查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
答: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需要核查深圳市計畫生育證明的:一是擬錄(聘)用、調入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如《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的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證明。
三、哪些事項不需要再核查計畫生育證明?
答:在深圳辦理下列五類事項不再需要核查計畫生育證明:
(一)辦理人才引進手續時不再核查計畫生育證明;
(二)辦理出生入戶、隨遷入戶手續時不再核查計畫生育證明;
(三)辦理積分入戶手續時不再審核計畫生育信息;
(四)銷售或租賃保障性住房時不再核查計畫生育證明;
(五)辦理少兒醫保參保手續時不再核查計畫生育證明。
四、新政出台前已出生的兩孩如何處理?
答:鑒於新政出台前已出生兩孩如何處理的問題屬於國家、省級事權,我市無權作出規定。因此,《若干規定》中未對新政出台前已出生兩孩如何處理的問題進行規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新法未涉及的事項,應當按照事件發生時有效法律的規定執行。如國家、廣東省今後出台關於新政出台前已出生兩孩的新舊銜接的處理辦法,則按國家、廣東省出台的新舊銜接政策執行。
五、哪些人可以享受獨生子女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綜合保險?
答:獨生子女家庭意外傷害保險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綜合保險,有利於保障本市戶籍獨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發展,幫助獨生子女家庭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提升抗風險能力。《若干規定》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的,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戶籍的,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為其及其子女購買獨生子女家庭意外傷害保險。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具有本市戶籍的,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為其購買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綜合保險。
六、什麼是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能享受哪些優先照顧?
答: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家庭。
根據《若干規定》,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一)民政部門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獨生子女父母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予以優先安排;
(二)民政部門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申請收養子女,符合條件的予以優先安排;
(三)住房和建設部門對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予以優先安排;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有就業意願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予以優先就業幫扶;
(五)提供家庭醫生服務的醫療機構對有需求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予以優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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