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為規範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於2002-02-11經市政府三屆四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2-03-01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0號
- 發布日期:2002-02-11
- 生效日期:2002-03-01
- 發布單位:819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為規範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於2002-02-11經市政府三屆四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2-03-01生效。
《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於2002年1月18日經市政府三屆四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實施。市長:于幼軍 二00二年二月十一日 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深圳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七屆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 施行。市長 覃偉中 2021年8月2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最低...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第三條 建立城鄉居(村)民...
針對人口遷移廣泛、城鄉流動加速而出現的人戶分離、人戶不一致等情況,《實施辦法》明確異地申請辦理流程,更加便民利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
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低保資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保障城鄉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專項資金,包括城鄉低保金和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
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出台背景 民政部介紹,截至2012年9月底,全國共有城鄉低保對象7385.4萬人,約占全國總人口的5.4%,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有些地方低保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存在“騙保”、“關係保”、“人情保”等現象。2009年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全國有194個區縣向不符合條件的6.29萬戶家庭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為了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是我國經濟條件下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體規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個環節,均必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無論是...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機制問題研》是2020年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央央。內容簡介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我國貧困表現方式呈現多樣性,由收入型貧困轉變為收入型貧困與支出型貧困並重,支出型貧困成為當前貧困的主要表現方式之一,有效解決支出型貧困問題成為政府民生領域的重要任務,也是學術界關注的...
民政部門要將本地職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以及因未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或養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申請辦法 要以戶為單位,持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和收入證明等,向戶口所在地的居(村)...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28日 檔案全文 深圳市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評估與重構》是 2011年05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 祝建華。內容簡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評估與重構》研究的主要問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何轉型以及怎樣轉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評估與重構》主要通過“理念—目標—方案”的分析視角,從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結合各地的實踐經驗和做法。
保障資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採取由財政和保障對象所在單位分擔辦法的城市,要逐步過渡到主要由財政負擔的方式上來。四、倡導社會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在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教育民眾體諒國家的困難,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
所以,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線要把握適度。根據上述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定義與特點,為了進一步完善這項制度,就現行制度框架而言,我們還必須作較大的政策調整。如前所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樣的制度安排是針對已經陷入貧困窘境的城市居民的,是為了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利以及最低標準的生活權利的 ...
為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重點民生工程,確保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水平與城鄉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現就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標幅度。各地城鄉低保標準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標準按現行標準的10%左右調增,農村低保標準按現行標準的10%以上調增;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分別按...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實施績效評估及最佳化研究》是2015年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民政部、各省民政廳的數據、統計局以及實地調研與訪談獲得的數據,對農村低保政策的直接效果、附帶效果與意外效果進行了多維度的描述性分析與評估。通過對農村低保政策實施績效的綜合性評估,為進一步提升農村低保政策的...
當前,對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人群,特別是中央、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中新出現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要作為工作重點,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同時,要堅決克服按非農業人口一定比例下達保障對象指標等簡單化的辦法,儘快把所有...
第二條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的申請、審批、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包括重度殘疾人困難定期補助,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特困戶殘疾人的醫療康復費補助,意外事故、突發重病住院等臨時困難補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殘疾學生學雜費補助。第三條具有本市常住戶籍並持有殘疾人證的重度...
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基層為主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檔案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共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確保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管理既規範,又便於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低保檔案材料的歸檔和最低生活保障檔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度特徵 (一)獲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會救助是公民生存權的體現。生存權是公民在現代社會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障公民的生存權是國家和社會...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中國政府針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推出的生活保障制度。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最低生活保障。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截至2017年底,全國所有縣(市、區...
此次清理核查的對象為2010年5月在冊的所有城鄉低保對象。重點清查開政策口子,如涉軍、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以身份而不是以保障條件進入保障的對象,審核審批時未嚴格核算家庭收入的對象,村幹部及其家屬吃低保等違反政策規定的保障對象。民政部通知明確,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有價證券、存款、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