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條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並經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並經2019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等十三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停車場的設立
第四章停車場的管理
第五章道路臨時停放
第六章住宅區機動車停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停車場規劃建設活動,維護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停車場(庫)(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各種室內或者室外場所;
(二)機動車停放,是指機動車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放路段和住宅區內的停放;
(三)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機動車提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
(四)非經營性停車場,是指提供無償服務的停車場;
(五)停車場管理單位,是指負責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專業停車場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四條停車場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機動車增長和停車場發展的情況,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發展的有關政策。
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開辦停車場。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建設的規劃;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和停車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管、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停車場的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組織實施。
已經規劃的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納入法定圖則。
第八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新建片區或者小區、舊城改造規劃時,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標準和準則規劃停車場。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停放需求狀況,在停車狀況緊張的區域和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大型公共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
第九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標準,並應當徵求市公安交管、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停車場。
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建築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後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功能後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配建專用停車場:
(一)各類行政事業性機關單位的辦公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景點、車站、碼頭、航空港等公共建築或者場所;
(二)建築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場、酒店、倉庫、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本條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築、經營性場所,在本條例實施前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補建停車場。
第十二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市公安交管部門的意見,並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後,住房建設部門方可辦理施工手續。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和未徵求市公安交管部門意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的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政府待建土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將土地臨時出租,用於設立臨時經營性停車場;設立臨時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企業、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照規定申辦臨時經營性停車場。
第三章停車場的設立
第十四條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
(二)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停車場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
未取得許可證的停車場,不得提供有償停放服務。
第十六條申請《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明;
(二)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設施清單和與停車場相關的圖則;
(四)相應的停車場管理制度和專業巡查人員名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具備照明、排水、通風、消防、防盜等條件或者必要的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各類停車場需要具備的各類設施條件和運營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規範。
第十八條停車場可以由停車場產權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託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建成的停車場的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經營性停車場不得擅自變更、註銷;如須變更或者註銷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手續。
第四章停車場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執行市公安交管部門制定的停車場管理規定;
(三)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
(四)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約定的標準收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
(六)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
(七)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二條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提供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收取停放服務費。停放服務費收費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機動車所有人已取得停車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其停車位的管理服務費由停車場管理單位與停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約定。
第二十三條各類行政事業性機關單位辦公場所的停車場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理事務的車輛免費停放。
第二十四條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停車場設施的正常運轉,並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單位向進入停車場停放的車輛提供停放憑證,並在車輛離開停車場時查驗或者收回停放憑證;對無停放憑證或者與交驗停放憑證不符的車輛,應當限制其離開停車場或者按照停車場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放行。
第二十五條裝載危險品的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專用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進入停車場應當遵守停車場的管理規定;進入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領取停放憑證,並按照規定交納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在停車場、劃定的停車位或者準許停放的地點、依次停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做好車輛防盜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憑證。
第五章道路臨時停放
第二十八條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管、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編制道路臨時停放方案。
道路臨時停放方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該區域缺少機動車停放場所;
(三)方便市民停車。
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方案草案應當公告,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意見或者建議進行全面收集與審議,吸收科學管理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運輸等部門在編制道路臨時停放方案時,應當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非繁忙路段設定適當的免費臨時停車位。
第三十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放方案,設定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路段。
為保障道路機動車正常行駛,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對臨時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減少已有的道路臨時停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臨時停車位的建議。
道路臨時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時應當禁止停放機動車。
第三十一條下列區域不能設定道路臨時停放路段:
(一)有礙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
(三)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停車場服務半徑三百米以內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運輸站點附近五十米範圍內;
(五)市區主、次幹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區微循環道路;
(六)其他不宜設定的路段。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設定停車位。
第三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道路臨時停車位使用、變更前,將設定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公告,並在該路段設定明顯標牌。
市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對臨時停車位進行臨時調整的,應當將調整情況以顯著標誌予以告知。
對於嚴重影響機動車正常行使的道路臨時停車位,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及時撤銷。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在臨時停放路段收費時間內停放的,應當繳納停車位使用費。停車位使用費可以按照計時累進費率方式收取。停車位每次交費停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小時。
收費標準根據地理位置、停車需求和時間長短等情況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收費標準應當體現科學、合理、方便的原則,可高於其他經營性停車場的收費標準。
道路臨時停車位收費卡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監督印製,停車費直接上繳市財政專戶。停車位日常維護所需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從所收費用中支出。
第三十五條在道路臨時停放路段停放車輛時,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位內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車;
(二)愛護和正確使用收費設備;
(三)按照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位數繳納停車位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查處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的違法行為由市公安交管部門的交通警察負責執行。
第六章住宅區機動車停放
第三十七條住宅區應當配建停車場。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停車位不夠時,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在住宅區內劃定停車位。停車位不得占用綠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礙交通。
第三十八條進入住宅區的機動車停放在劃定的停車位後,應當熄滅發動機,不得在發動機運轉的狀態下長時間停放。
機動車在住宅區停車場停放期間,應當防止發出噪聲。
第三十九條大型貨車和裝載危險品的機動車不得進入住宅區停放。但是,垃圾清運車為清運垃圾、貨車為住宅區內的住戶或者商戶提供運輸服務需要臨時出入的除外。
第四十條住宅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停車場產權屬建設單位的,可以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但是應當以統一管理為原則;停車場產權為業主共有或者停車位產權屬業主個人所有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個人委託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由建設單位委託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
第四十一條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收取停放服務費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辦理《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對住宅區停車場及其管理單位的管理和機動車的停放管理,除本章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單位因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因不符合停車場管理規範而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關停車場規劃、建設、價格的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住房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該地段每停車位建設費用的標準徵收停車場建設費,並處停車場建設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
停車場建設費應當用於本市停車場的建設,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而擅自提供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有償停放服務、限期申請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停車場管理單位或者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而擅自改變停車場功能的,或者擅自將停車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對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改變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對停車場管理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配置停車場設施或者已配置設施不完善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專用停車場明知其裝載化學危險品而允許其進入停車場或者未及時向市公安交管部門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劃定停車位的;
(四)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停車場管理單位或者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的請求責令其立即駛離;拒不駛離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有權將其車輛拖離停放地,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劃定的停車位停放車輛或者在機動車發動機運轉狀態下長時間停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停車場管理單位的要求停放車輛或者進出停車場,阻礙停車場交通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裝載危險品的機動車輛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責令其立即駛離;拒不駛離的,可以報請市公安交管部門將其車輛拖離停放地,並對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市政道路設定停車位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臨時停車位逾時停放的,逾時一小時以內的,按照兩倍的收費標準補足逾時所欠的款項;逾時一小時以上的,除按照兩倍的收費標準補足逾時所欠的款項外,並可以按照每逾時一小時以內五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逾時停放的車輛阻礙交通或者妨礙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暫扣車輛並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第五十三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公共運輸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其他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等十三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三、對《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停車場”修改為“停車場(庫)(以下簡稱停車場)”。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市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建設的規劃;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和停車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管、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停車場的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組織實施。”
(四)將第八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將第九條、第四十六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標準,並應當徵求市公安交管、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市公安交管部門的意見,並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後,住房建設部門方可辦理施工手續。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和未徵求市公安交管部門意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的設計方案。”
(七)刪去第十四條第三項。
(八)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及資格證書”。
(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提供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收取停放服務費。停放服務費收費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機動車所有人已取得停車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其停車位的管理服務費由停車場管理單位與停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約定。”
(十)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管、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編制道路臨時停放方案。”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中的“規劃等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等部門”。
(十二)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三)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關停車場規劃、建設、價格的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住房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四)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而擅自改變停車場功能的,或者擅自將停車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對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改變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十五)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六)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其中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