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

《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庫)的設施條件和運營管理,保證停車場的設施配備符合國家相關規範並正常使用,根據《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9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印發《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交規〔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規範我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根據停車場管理職能調整的實際以及當前停車管理的需要,我局對原市公安交警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深公交規〔2018〕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2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庫)(以下簡稱經營性停車場)的設施條件和運營管理,保證停車場的設施配備符合國家相關規範並正常使用,根據《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的建設和日常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停車場,是指為機動車提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設施,是指場內交通安全設施以及停車場管理系統等軟體設施。
第三條 經營性停車場設施應當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四條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配備停車場設施,保證設施完備、正常運轉、數據準確。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經營性停車場管理單位的申請,對經營性停車場的設計圖紙進行審核,並出具建議意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出具停車場現場勘驗意見。
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第三方進行停車場圖紙審核和現場勘驗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的設施要求制定指導性規範。
第二章 停車場內安全設施
第六條 經營性停車場安全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停車場可以按顏色、編號或者標誌物等標識方式劃分停車區域。
第七條 經營性停車場設施中標誌的材質、顏色、形狀、框線和襯邊、字元、尺寸圖形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標誌應當傳遞清晰、明確、簡潔的信息,不應相互矛盾。經營性停車場內設定的標誌應當具備反光效果,反光效果達不到國家相關標準所規定使用要求的,應當加裝輔助反光或者發光設施。
第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標線的顏色、質量及施劃尺寸大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具備條件的停車位應當設定編號。
第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無障礙車位提供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並設定相應指引標牌。
第十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在出入口用地紅線範圍內設定停車場標誌、限速標誌和禁止鳴喇叭標誌。
第十一條 室內經營性停車場的入口處應當設定限高標誌,可以設定龍門架及限高桿,所限高度為室內通道的最小淨高;停車位處最小淨高低於通道最小淨高的,應當在停車位頂部等顯著位置設定車位限高標誌。
第十二條 經營性停車場內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應當設定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反光防撞護角,通道轉彎處及消防、供電、排水、燃氣等設備周圍應當安裝反光防護樁。
第十三條經營性停車場內T字路口、十字路口、坡道與場內、場外通道銜接處等視線不良的位置,應當安裝凸面反光鏡,凸面反光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經營性停車場內出入口、十字路口、電梯口等存在安全隱患區域需要車輛提前減速的,應當安裝減速帶。
第十五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垂直式、傾斜式停車位應當設定車輪擋,車輪擋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且不得阻礙樓地面排水。
第十六條 經營性停車場內單向車道寬度應當不小於3米,寬度達到5.5米以上(含5.5米)的可以設定雙向車道。經營性停車場內車道最小轉彎半徑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七條經營性停車場出入口道閘應當設定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且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擅自將出入口改為其他用途或者封閉。
第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設定值班崗亭、道閘、監控設備等封閉式安全管理設施。
第十九條經營性停車場內可以根據相關部門要求設定道路交通安全、治安方面的宣傳標語。
第二十條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停車場安全管理及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系統應當具備安全性,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證系統和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系統的設計和功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具備車輛信息採集、車牌識別、車輛進出記錄、收費管理、實時余位統計等功能。
實施預約停車或者錯峰共享的經營性停車場,停車場管理系統應當具備相應的訂單受理、分區管理、分時段車位資源統計等功能。涉及與多個外部停車平台聯通的業務,應當保持規則一致、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系統應當與智慧停車平台聯網,實現停車場靜態數據、動態數據雙向實時互動,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數據傳送協定應當符合市交通運輸部門相關要求;
(二)回響智慧停車平台的應答延遲時間應當小於3秒,主動傳送至智慧停車平台的時間延遲應當小於20秒;
(三)所有信息應當真實、完整,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天。
前款所稱的智慧停車平台,是指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統籌建設的全市公共智慧停車平台。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靜態信息數據應當包括停車場名稱、停車場登記編號及停車場經緯度、停車場進出口編號、停車場對外開放總車位數、充電車位數、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動態信息數據應當包括停車場狀態信息、進出停車場車輛信息、停車場余位數及在場車輛數等。
第二十六條實施預約停車或者錯峰共享的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將訂單申請入口與智慧停車平台聯通。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以單個停車場為統計單位,採集車輛進出停車場登記編號、進出停車場出入口編號、車輛號牌號碼及顏色、圖像、車輛進出場時間等信息,並實時向智慧停車平台傳送。
採集的車輛圖像信息及號牌識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車輛通過停車場出入口時,要至少捕獲一張車輛圖片,圖片中應當包含車輛號牌及車輛前部或者後部的基本特徵信息;
(二)圖像中機動車號牌部分應當完整、清晰,號牌邊緣應當與圖像邊緣平行,無傾斜;
(三)圖像解析度應當不小於1280×720個像素點;
(四)圖像顏色應當不低於24位真彩色;
(五)圖像檔案的存儲大小應當不小於100KB且不大於500KB;
(六)在256級灰度標準下,圖像中號牌區域平均灰度值應當不小於70且不大於130;
(七)機動車號牌在圖像中的水平像素點應當大於100;
(八)車輛通過停車場出入口時,系統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車輛圖像平均捕獲率不小於99%;
2.號牌號碼識別平均準確率不小於98%;
3.號牌顏色識別平均準確率不小於95%;
4.能自動識別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規定的機動車號牌信息及港澳車輛號牌信息。
(九)採集的信息數據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停車場數據採集與傳送質量,保證所管停車場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實時線上傳送或者更新停車數據,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當停車場管理系統的靜態數據變化時,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將相關變化數據報送至智慧停車平台;
(二)停車場管理系統數據傳送中斷時,應當儘快恢復連線,並將問題原因報送至智慧停車平台。未儘快恢復連線的,由停車場所在轄區交通運輸部門按規定處理;
(三)停車場管理系統恢復連線後,應當按要求即時將原有未傳送或者傳送失敗的數據重新上報至智慧停車平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經營性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按本辦法配置停車場設施或者已配置但不完善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管理辦法》(深公交規〔2018〕1號)自2018年12月1日實施以來,有效提升了我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標準化、精細化、規範化管理水平,為化解停車場內各類交通安全隱患提供了有力支撐。伴隨著停車場管理職能的調整,自2023年5月20日起,市公安交警局承擔的停車場管理有關政策制定、許可辦理、監管執法、智慧停車等職責正式由我局承擔。市交通運輸局結合經營性停車場設施建設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智慧停車發展需要開展修訂。
二、目標任務
(一)進一步規範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庫)(以下簡稱經營性停車場)的設施條件和運營管理,保證經營性停車場的設施配備符合國家相關規範並正常使用,為行政執法完善政策依據、提供執法標準。
(二)進一步提高我市經營性停車場標準化、智慧化水平,助力智慧停車發展,推動實施預約停車或錯峰共享,提升市民出行體驗。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在原有框架下修改,包括總則、停車場內安全設施、停車場管理系統、法律責任及附則共五章三十一條。《辦法》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結合停車場管理職責調整情況,對涉及的職能部門進行調整,並對職責分工相關表述進行完善,進一步提升規範性檔案的適用性。一是將停車場處罰權責部門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整為市交通運輸部門;二是調整涉及技術防範和交安宣傳的相關表述。
(二)結合智慧停車管理要求,將強化經營性停車場的標準化和智慧化建設納入《辦法》,並對相關表述進行完善。一是新增“智慧停車平台”定義,明確相關建設要求,對實施預約停車或錯峰共享的經營性停車場提出專項要求;二是明確了經營性停車場管理的相關要求,新增“停車場設施”定義,並要求經營性停車場管理單位保證經營性停車場管理系統的安全性;三是明確了經營性停車場數據採集的相關要求,包括數據內容、數據採集與傳送質量的具體要求以及自動識別車牌信息的相關要求。
(三)進一步規範表述,理清職責定位,對部分內容做了修改。
一是修正了經營性停車場現場勘驗相關表述;二是修正和完善了充電車位的相關表述;三是修正了經營性停車場安全設施相關表述;四是取消了停車場內其他設施設定要求;五是取消非經營性停車場參照執行相關表述。
四、解決的問題
對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相關要求進行明確規範,為行政執法完善法律依據、提供執法標準,推動提升我市經營性停車場設施精細化、標準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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