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價局關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

深圳市物價局關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檔案,發布日期2001-07-18。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深價[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2001-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物價局關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深價〔2001〕48號)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性投資建設的市區專業停車場以及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寫字樓等建築物配套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制定。
二、住宅區(含商住樓)配套停車場以及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與住宅區(含商住樓)共用的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經營者可在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和上下浮動幅度的基礎上,按照停車場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自行制定收費標準。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停車場和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配套的停車場以及專門停放交通違章、肇事或故障車輛的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上述第二、第三條規定列入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範圍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停車場經營者應執行以下免收費的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入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寫字樓、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配套的露天停車場停放不超過15分鐘的,免收停放服務費;
(二)機動車輛進入住宅區(含商住樓)、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與住宅區(含商住樓)共用的停車場以及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配套的停車場停放不超過30分鐘的,免收停放服務費。
六、所有機動車停車場收取停放服務費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車服務內容、停放服務費標準、計費辦法、免費停車時間、投訴舉報電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標明為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收費檔案,並懸掛《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
七、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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