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旅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旅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決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七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旅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修改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旅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件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刪除第(一)、(五)兩項關於“旅行社”、“旅遊諮詢”的規定,本條第一款各項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補充一款作為第三款,即“對國內三類旅行社經營權,由市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公開招標,實行公平競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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