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

為了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查結果,審查意見,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2016年9月14日淮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突出山、水、城、林交融一體的城市特色,遵循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原則,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無規劃不建設,注重對城市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風貌整體性、文脈傳承性等方面的規劃管理,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規範性、完整性、連續性。
第四條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提出審查意見,作為本級人民政府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比例不低於四分之一。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台,及時公布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及相關城鄉規劃信息。
第八條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條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並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市轄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位於城市規劃區外的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域內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納入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提出書面報告。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二條市、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建設。
主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區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報批准機關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範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空間及人防工程綜合利用的規模,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界線、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界線、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界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地域界線及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納入強制性內容的。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對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重要區域、主要軸線和關鍵節點的建築、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提出規劃管理的要求,統籌城市建設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地域特徵。
城市設計應當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設計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內容的補充。
第十六條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籌建)的各類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主辦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的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保護耕地、節約用地,方便民眾生活、改善農村環境,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特色,優先安排必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相山、龍脊山、南湖、中湖、東湖等風景區和濕地的保護規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風景區和濕地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風景區的核心區內禁止建設與風景區保護無關的建築物。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當注重保護自然山體、河湖濕地、水體輪廓線,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濉河、岱河、龍河、龍岱河、閘河等城市水系(水體)及周邊景觀的整體規劃,劃定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嚴格控制河流周邊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以及重要歷史建築、工業遺存、古樹名木保護規劃,編制柳孜運河遺址、臨渙歷史文化名鎮、濉溪老城石板街區等特定區域的保護規劃,科學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範圍。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並按照原程式報批、備案。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同步編制城市、鎮的近期建設規劃,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並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制定舊城改造、土地收儲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生態環境建設、城建投資等年度實施計畫,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年度實施計畫的制定。
第二十三條城市新區建設應當堅持空間規劃與區域產業規劃相協調的原則,突出區域特色,合理安排各類規劃建設用地,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間形態。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實施舊城區的更新改造,科學確定更新改造的控制性規劃建設指標。
舊城區改造應當以街區為單元實施整體改造,並與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承載力相適應;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嚴格控制新建住宅項目,降低人口密度,增加綠地、廣場、停車場等公共空間,保護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延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和城市面貌。
第二十五條礦產資源的開採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礦產資源開採企業應當按照以人為本、保護生態、先征後用、先搬後采的原則實施資源開採,並依據城鄉規劃對採礦區以及塌陷區進行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在保證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工程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的,應當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統籌各類管線建設。已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開挖鋪設管線。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建設應當將建築與居住區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與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作為城市規劃設計建設的重要內容,保持雨水徑流特徵在城市開發建設前後大體一致。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等制度。規劃許可證件有效期為一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批准延期的,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得選址意見書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未取得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檔案,且未經批准延期的,選址意見書失效。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且未經批准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進行建設,且未經批准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其他規劃文書的時效由審批機關在核發該文書時確定。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規定需由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前,應當持相關檔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對符合規劃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核心發選址意見書;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檔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用地。
第三十一條在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應當與地上工程同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劃要求配置綠地、幼稚園、中國小校、停車場、菜市場、公共運輸站場、消防設施、環衛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社區養老等配套設施的城鎮建設項目,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告制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對擬批准的內容進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等內容,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內容的完整。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放線。建設工程基礎、管線等隱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機關申請組織驗線。經驗線合格的方可繼續施工,驗線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並改正。
第三十六條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的程式修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的;
(三)整體建設項目或者分期建設項目內的獨立地塊,在尚未實施建設、不違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建設單位申請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因修改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對已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建設主體名稱已依法變更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公共配套設施和交通、市政設施的;
(三)因消防、地質、建築結構等安全需要的;
(四)根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致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發生改變的;
(五)違法建設行為導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發生改變,經行政處罰後確需變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內容涉及相關部門審查內容的,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申請變更的內容涉及利害關係人利益的,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採取公示、聽證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及附圖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因工程建設需要可以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修建臨時工棚、圍牆或者其他臨時建(構)築物。
臨時建(構)築物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建築物不得超過兩層,總高度不得超過七米,不得開發地下空間。
因特殊情況需在局部地段臨時修建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持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意見和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檔案以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確需占用農用地的,還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批准材料。
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村莊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證明材料、戶口簿及其複印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農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村莊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確需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批准材料。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村莊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核實技術報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實;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要求的,發放不予通過的通知並載明不予通過的理由。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後,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使用功能。確需改建、擴建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履行規劃許可程式。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施工用水、用電時,供水、供電單位應當要求申請人出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城市、鎮、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向縣人民政府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
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同時將督察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修改以及容積率、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變更,納入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範圍,實行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制。
第四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信息公開平台將以下城鄉規劃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社會公開:
(一)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城鄉規劃;
(二)規劃許可的條件、程式和作出的許可決定;
(三)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並配備方便查詢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划行為的,受理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控告後十五日內應當作出處理,並反饋舉報人或者控告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反饋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共享、監管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信息抄告反饋制度,並按照下列規定明確職責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至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前的建設工程的批後監管,發現違法建設,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二)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跨區域的重大違法建設的查處,並負責指導、監督、考核縣(區)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工商、衛生、文化、環保等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應當對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嚴格審核把關;
(四)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對違法建設行為依法組織實施行政強制;
(五)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本轄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六)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日常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編制和工程建設中涉及的建設、設計、測繪、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徵信系統,作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並公布。
對涉及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作出許可以及應當許可而不予許可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擅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違法建設行為不依法查處以及不履行配合查處職責的;
(五)未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致使違法建設擴大的;
(六)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
(七)對未取得規劃核實證明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用途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稱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包括:
(一)拆除違法建設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拆除違法建設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
(三)拆除違法建設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或者相鄰建築結構安全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9月14日,經淮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淮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城鄉規劃是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依據。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不斷推進,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日益凸顯,如主城區人口密度過高、道路交通擁擠、基礎設施不完善、地面地下建設不匹配,鄉村規劃缺失、建設無序等,社會反映強烈,人民民眾高度關注。同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又對城鄉規劃提出新要求。因此,為了更加有效解決我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的問題,體現中央精神,回應社會關切,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進一步明確細化,增強執行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城鄉規劃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進一步規範完善,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更好地發揮城鄉規劃的引領作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為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更加符合淮北實際,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牽頭成立了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起草小組,先後召開了市直部門、縣區政府、街道社區、企業單位和民眾代表參加的專題研討會十餘次,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形成了《條例》初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5月1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初審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在《淮北日報》等新聞媒體和網站全文刊登,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向市委辦、市政府辦、群團組織等市直三十餘家單位,以及立法顧問、語言文字專家和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相對人等書面徵求意見。同時還專門將《條例(草案)》及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法工委聽取意見和指導,在綜合各方面300餘條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十餘次修改,並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後,報主任會議決定,於9月14日,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修改完善後,提請常委會進行表決,獲得高票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五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城鄉規劃的總則、制定和修改、實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施行時間。全文堅持“不牴觸、不重複、不越權、可操作”的原則,力求做到切合實際、彰顯特色、權責對等、精簡實用。
(一)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注重《條例》的前瞻性。按照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新要求,《條例》在總則和規劃的編制、實施等章節予以明確:一是倡導綠色發展,規定要把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綠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鄉規劃全過程,保護自然山體、河湖濕地,營造宜居環境;二是建設海綿城市,把海綿城市建設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修復城市水生態,提升水源涵養能力,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三是加強城市設計,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統籌城市建設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地域特徵;四是注重保存歷史記憶,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重要歷史建築、工業遺存、古樹名木等保護規劃,延續傳統風貌。
(二)突出規劃統領,強化《條例》的約束性。為強化規劃的剛性約束,避免規劃和建設的人為因素,《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把“先規劃後建設、無規劃不建設”作為城鄉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應嚴格遵循執行;二是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三是規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建設;四是規定未按規定程式、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功能。
(三)擴大公眾參與,講求《條例》的實效性。為了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的監督,《條例》在規劃的制定、實施等關鍵環節中提出了要求:一是規定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過程中,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二是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城鄉規劃信息,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配備方便查詢的設施、設備;三是建設工程實行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告制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告牌,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四是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專家和公眾代表比例不低於四分之一。這些硬性規定拓寬了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渠道,保障了知情權,提高了透明度,有利於加強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
(四)堅持問題導向,增強《條例》的針對性。為積極回應社會公眾關注,解決當前存在的“斷頭路”、停車難、“馬路拉鏈”等熱點難點問題,《條例》在規劃的實施和法律責任等章節中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舊城區改造以街區為單元整體實施,嚴格控制新建住宅項目,增加綠地、廣場、停車場等公共空間,以降低舊城區人口密度,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二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工程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綜合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三是規定礦產資源的開採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按照保護生態、先征後用的原則實施資源開採,對採礦區以及塌陷區進行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四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分工和責任,並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施工用水、用電時,應當出示相關規劃許可證,從而有效遏制違法建築的產生。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結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9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淮北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9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結果的說明,並於9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9月14日經淮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淮北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四十四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11月4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

相關報導

在11月10日閉幕的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上,《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經審查獲得批准,成為我市獲得立法權後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今年2月2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淮北市等五個設區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決定》。決定公布之日,我市即可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市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編制了《淮北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把《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列入實施類立法項目。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不斷推進,主城區人口密度高、道路交通擁擠等問題日益凸顯,社會反映強烈。市人大常委會首先選擇對城鄉規劃立法,目的就在於有效解決我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的問題,回應社會關切,更好地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條例制定過程中充分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市人大常委會牽頭成立起草小組,先後召開了市直部門、縣區政府、街道社區、企業單位、民眾代表及立法專家、“兩代表一委員”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十餘次,在《淮北日報》、淮北人大網和淮北市政府網予以公示,徵集意見建議300餘條,修改近40次,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據了解,《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內容分為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六章五十六條,全文體現了中央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精神,強化了城鄉規劃剛性約束,擴大了社會公眾參與程度,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將對我市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嚴格實施管理髮揮積極作用。

相關新聞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高票審查批准了《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自2016年2月2日起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標誌著我市地方立法“專列”的正式啟程。
這部法規的出台傾注了市人大及有關部門的大量心血,凝結著各方的智慧力量,是我市地方民主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立法之行 步履初啟
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修改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而具體實施的步驟和時間則由各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確定。立法之行,任重道遠。為承接地方立法權落地,市人大常委會順應形勢要求,主動作為,積極謀劃,大力夯實工作基礎,穩妥推進地方立法工作。做好地方立法準備工作,組建機構、配備隊伍是當務之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專題向市委報告,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常委會立法工作機構並成立法制委員會,具體承擔立法調研、起草、修改、協調等工作任務。市委高度重視,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批准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機構設定方案,法制委員會經2016年初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加強立法隊伍建設,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從基層遴選了兩名法律專業公務員、從機關抽調相關工作人員,積極為地方立法工作做好組織準備。地方立法對我市來說是個全新的課題,立法質量和能力是擺在市人大常委會面前的嚴峻考驗。立法先懂法,結合本地實際和外地經驗,市人大常委會採取“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的方式,先後舉辦兩期專題立法講座、3次組織人員到全國人大、省人大參加立法法培訓,多次到省人大法工委和合肥、淮南等地考察學習立法工作。通過學習培訓、外出考察、舉辦專題講座等一系列重大舉措,錘鍊一支素質過硬的立法人才隊伍,為強化地方立法的智力支撐提供了有力保障。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提高立法能力,市人大常委會注重加強制度建設,先後起草了淮北市地方立法流程圖、立法計畫編制、法規案審議、立法專家顧問、立法聯繫點等制度。一系列地方立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為順利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順應期盼 聚焦熱點
起點高還要定位準。如何把民眾最盼、最急、最憂的熱點難點問題列入立法對象?如何選準立法項目?同樣是擺在市人大常委會面前的挑戰之一。市人大常委會堅持開門立法,以多元的參與機制廣納民意。為積極回應社會關注、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科學合理制定立法計畫,2015年8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積極向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各黨派、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公開徵集地方立法項目。同時,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徵集立法項目座談會,就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進行座談交流,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為找準問題、切中時弊,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召開立法項目論證會,聽取了有關立法項目名稱、必要性、解決的問題、主要內容等情況的匯報。經過深入分析論證,摸清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不斷推進,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日益凸顯,如主城區人口密度過高、道路交通擁擠、基礎設施不完善、地面地下建設不匹配,鄉村規劃缺失、建設無序等,社會反映強烈,人民民眾高度關注。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問題導向,立法解決問題,將制定《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目的是進一步規範完善城鄉規劃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以更好地發揮城鄉規劃的引領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廣開言路 科學立法
堅持從實際出發,體現實情民意,是我國制定法律的一項指導原則。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後,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主導作用,牽頭組織實施,成立了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起草小組,先後召開了市直部門、縣區政府、街道社區、企業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專題研討會十餘次,向省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駐會委員、各辦事機構以及市政府辦(法制辦)傳送了徵求意見稿三十餘份,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充分發揚了民主精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平台,及時公布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信息。”“城鄉規劃應體現時代特徵,體現中央關於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新理念。”“我市城鄉規劃立法,要注重保留歷史記憶,記得住鄉愁。”這些真知灼見,真正實現了集思廣益、凝聚共識。
市政府特別重視立法工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對立法工作中的問題及時協商解決。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條例》初稿。5月1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初審,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後,在《淮北日報》、淮北人大網、淮北市政府網全文刊登,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向市委辦、市政府辦、群團組織等市直三十餘家單位,以及立法顧問、語言文字專家和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相對人等書面徵求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城建工委、法工委還專門將《條例(草案)》及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和機構聽取意見建議,尋求幫助指導。在綜合各方面300餘條意見的基礎上,反覆進行修改,較好地充實完善了《條例(草案)》二審稿,為常委會會議審議奠定了堅實的民意基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後,9月1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審議高票表決通過《條例(草案)》。此後,市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及時上報省人大審查批准。
嚴格的程式是立法質量的保證。條例制定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按照立法法、省人大立法條例和市人大立法規程規定,亦步亦趨、不走捷徑。據統計,條例先後經常委會會議審議2次、主任會議研究3次、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5次,立法專家論證會1次,座談研討會15次,徵集意見建議300餘條,修改近40次。《條例》整個立法過程,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和《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規程》的規定,依據充分、程式合法。
特色鮮明 理念先進
《條例》的出台要解決哪些問題、緩和哪些矛盾?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部門對此極為重視。市人大常委會在確定將城鄉規劃條例作為立法項目時,就制定立法原則:要結合本市實際,充分彰顯地方特色,立出一部管用的法。理越辯越明,吸收意見、探討座談、調查研究……總體思路變得清晰明了,最終形成了共六章五十六條的《條例》。《條例》鮮明的特色和進步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貫徹中央精神,注重前瞻性。條例倡導綠色發展,建設海綿城市,加強城市設計,保存歷史記憶。這一系列的規定,既體現了時代特徵,又做到了因地制宜。二是突出規劃統領,強化約束性。把“先規劃後建設、無規劃不建設”作為城鄉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城鄉規劃的編制確定強制性內容,未按規定程式、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功能。三是擴大公眾參與,提高透明度。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向社會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建設工程實行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告制度。四是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突出問題。嚴格控制新建住宅項目,增加綠地、廣場、停車場等公共空間,促進解決“斷頭路”、停車難、“馬路拉鏈”等熱點難點問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工程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綜合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礦產資源開採按照保護生態、先征後用、先搬後采的原則實施,對採礦區以及塌陷區進行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
徒法不足以自行。將良法轉化為善治需要社會各方切實遵行,以實際行動將良法落實到社會實踐中。“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理念,認真學習宣傳,嚴格遵守執行,切實加強監督,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統籌城鄉發展中的龍頭作用,全面推進我市科學協調發展。”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方宗澤在《淮北市城鄉規劃條例》頒布實施宣傳活動啟動儀式上提出了明確要求。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