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淮北市政府同意,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1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淮北市城市開發邊界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數據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鋪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紅線範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地下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協調管理、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地下管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相應管理機構,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轄區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地下管線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統籌協調、信息化建設和綜合管廊運營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城市內排水、照明、供水、燃氣、熱力管線的行業管理,負責地下管線建設期(含遷改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負責測繪統計道路帶狀地形圖數據。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供電、長輸天然氣管道的行業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通信行業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做好工業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交通信號和公共視頻監控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
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廣播電視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
財政、應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數據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線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遵循集約、共享和安全理念,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技研發和創新,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市管各園區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建設和維護資金。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管線安全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地下管線行為進行舉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對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管線單位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或者實施方案。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軌道交通、水利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道路建設地下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除特殊規定外,同類地下管線應當合併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線避讓已建成的地下管線,臨時地下管線避讓永久地下管線,非主要地下管線避讓主要地下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五)臨城市道路的建築,其專用地下管線不得占壓道路規劃紅線。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建設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涉及既有道路、鐵路、橋樑、河道、綠地、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區等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開展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工作時,應當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結合城市道路改建、擴建工程配套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二)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側綠化帶內或者在規劃確定的輸電、輸氣等管線走廊內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三)綜合管廊;
(四)其他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地下管線工程。
符合淮北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的工程項目,可按檔案規定免辦或者無需辦理。
第十三條 管線建設單位按照下列程式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按照規劃要求進行規劃方案設計,提交規劃方案;
(二)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進行施工圖設計,提交施工圖,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申請規劃核實。依附於道路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統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要求的,管線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管線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或者實施方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及行業建設發展需求,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各專業地下管線建設計畫制定全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對實施情況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納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而確需建設的,應當經行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履行相關建設審批程式後實施。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及遷改項目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落實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
管線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條 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由管線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架空管線應當同步入地,遷移、改建工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占用或者開挖既有市政道路、拆除既有人防工程設施、占用城市綠地、砍伐城市樹木或者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信息,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無資料或者現狀資料與實際不符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探測並形成現狀資料。
(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審批要求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地下管線建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變更施工圖設計方案的,應當依法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三)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危及其他地下管線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與對方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定,明確安全保障措施,並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作業,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召集有關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
(四)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五)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測量,並請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管線單位現場核驗。
(六)根據有關規劃、標準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七)根據有關標準、規範設定地下管線標識、定位、警示、輔助探測等裝置。
(八)地下管線建設項目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式組織竣工驗收,並明確使用維護管理單位,未通過驗收的地下管線不得投入使用。
(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相關建設工程歸檔技術標準的要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取得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地下管線保護協定、設計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二)採用頂管等非開挖技術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利用陀螺儀等工具繪製竣工軌跡圖,標註起點和終點坐標、走向、軌跡和埋深;
(三)對非金屬地下管線加裝輔助探測裝置,嚴禁與既有管線在同一水平面交叉或者穿越;
(四)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現狀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管線建設單位;
(五)施工影響既有地下管線、市政、軌道交通、環衛、停車線等設施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損壞既有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搶修;
(六)在施工現場設定施工圍擋、安全警戒線、相應交通安全設施和施工標誌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運行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平台,整合管線單位安全運行監測系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控,形成互聯互通、協同協作的城市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體系。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應當安裝監測感測設備,並納入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體系。
第二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定期對管線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管線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單位管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一)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全面監控地下管線運行狀況。根據地下管線設計使用年限和運行狀態,將老舊地下管線更新改造工程列入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畫,逐年實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按照規定配套完善安全檢測及應急裝備,定期進行監測、維修,強化監督預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根據有關標準要求準確、完整地設定地下管線的地面標識。
(五)按專業規範要求管理電力等具有危險的管線。
(六)及時處理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和隱患。
(七)及時修復和更換破損的檢查井和井蓋等管線附屬設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或者變更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規劃、建設相關審批手續。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隱患,並告知行業管理部門和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更改、報廢、漏測的地下管線,管線單位應當在工作完成後30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權屬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發生嚴重故障或者出現安全緊急狀況時,管線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按相關規定報送事件信息,同時向行業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管線單位先期處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態發展的,應當報請市、區人民政府、市管各園區管理機構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地下管線應急處置和修復工作完成後,管線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修復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行業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傾倒污水、雜物,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占用、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五章 窨井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窨井設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的檢查井、閥門井及其井框、井蓋等設施。
窨井設施管理適用於城市道路、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及廠區、學校、醫院等單位場地的窨井設施。
第二十九條 市、區、市管各園區所屬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明確窨井設施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承擔窨井設施管理的日常監督和應急處置調度工作。
第三十條 監管機構接到窨井設施缺損的各類投訴舉報、維修通知應當立即通知窨井設施產權、管理單位進行應急處置。產權、管理單位在接到通知30分鐘內到達現場,設定警示標誌;對需要維修的,應當立即修復。主城區內的窨井設施維修,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3小時內完成;主城區外的,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5小時內完成。監管機構負責對窨井設施修復情況跟蹤檢查。
對無法確認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的廢棄窨井設施,監管機構應當予以填埋。
第三十一條 窨井設施的巡查包括檢查井沉降,井蓋缺失、響動、傾斜、破損、位移、及井座高度差、井周邊路面破損、有無防墜落功能、井蓋標識錯亂等問題。窨井設施的巡查、維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道路範圍內的窨井設施,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共有部分及沿街單體建築的窨井設施,有產權單位的,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由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所屬社區負責。
(三)各單位內部的窨井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由該單位負責。
(四)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小區、市政道路等)的窨井設施尚未建成或者建成但尚未移交給產權單位的,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
(五)同一窨井設施由多家單位共同使用且無法確定產權單位的,由多家單位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或者多家單位為該窨井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因窨井設施缺損、下沉、塌陷等原因造成人員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按照上述劃分由該窨井設施的產權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窨井設施的設定、維修、改造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及存在機動車行駛需求的人行道,應當設定為寬邊檢查井蓋;無機動車行駛需求的人行道,應當使用球墨鑄鐵井蓋,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要求。
(二)單位和小區等優先使用球墨鑄鐵井蓋,如使用複合井蓋的,其顏色應當和球墨鑄鐵井蓋保持一致,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要求。
(三)城市綠地內的井蓋應當滿足安全、美觀、易於辨識的原則。
(四)檢查井應當優先使用混凝土模組式、鋼筋混凝土預製裝配式、現澆鋼筋混凝土式等質量可靠、工藝先進的檢查井,禁止磚砌檢查井。
(五)井蓋的安裝應當穩固、與路面平順銜接,無翹跛、裂縫、異響、跳車等現象。
第三十三條 窨井設施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窨井設施巡查、維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窨井設施管理資料。按照“一蓋一編號、一井一檔”案標準建立窨井設施檔案,包括窨井設施的產權單位、編號、路段、位置、材質、規格、井深、設定時間及委託的維護管理單位等資料,並報監管機構備案。
(二)在窨井內壁設定清晰可辨的標有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井蓋編號、聯繫電話的標識牌;標識牌丟失的,應當補齊;污水檢查井應當使用不鏽鋼等耐腐蝕材質的標識牌。
(三)對深度超過1米的窨井,要加裝防腐蝕、抗老化、承載200公斤以上重量的防墜落安全網。
(四)檢修、清淤、排澇等作業完成後,應當將防墜落安全網、井蓋恢復原狀。
(五)應當加強低洼易澇地區、城鄉結合部窨井設施的巡查、維護管理。
第三十四條 推廣窨井蓋智慧型化升級改造,綜合運用5G、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實現對窨井蓋安全狀況的實時監測和預警,提升窨井蓋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六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綜合管廊中預留位置的管線,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
對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施工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不予辦理有關許可審批。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管廊的或者與外部用戶連線的管線外,不得重複建設管線。
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管線改造逐步遷移至綜合管廊內。各行業管理部門和入廊管線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因地制宜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第三十七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費用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綜合管廊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及規範要求,建立健全運營維護制度,負責綜合管廊日常值班、巡查、監測等管理工作,對綜合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發現並制止影響綜合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確保全全;
(二)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線入廊服務,便利入廊管線的建設和日常維護與安全管理;
(三)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付費方式、計費周期、施工安裝要求等內容;
(四)保持綜合管廊內整潔和通風良好;
(五)負責綜合管廊設施設備的保潔、保養、維修、檢測等維護工作,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六)維護廊內秩序和作業安全,加強廊內消防、用電等安全管理;
(七)制定綜合管廊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演練,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並通知入廊管線單位;
(八)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其他職責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入廊管線的鋪設和拆除,並依據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入廊手續和交納有關費用;
(二)建立管線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時間、地點、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三)接受並配合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現場管理;
(四)節約使用綜合管廊空間資源,及時拆除廢棄管線;
(五)制定入廊管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演練,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制定施工方案,提前申請並嚴格執行消防要求,發生險情時及時通知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和其他入廊管線單位,並採取緊急措施;
(六)嚴格執行管線使用和維護的相關安全技術規程,在管廊內施工時,根據相關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如造成管廊設施損壞或者第三方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運行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並指導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建立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確保入廊管線安全運行。
第四十一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消防、供電、照明、通風、給排水、視頻、標識、安全與報警等附屬設施和智慧型安全監測系統,提高智慧型化監控管理水平,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制定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標準和規範,建設全市統一的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並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動態更新、即時交換和共建共享機制。
行業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普查基礎上,按照統一數據標準,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並與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間數據共享,同步更新。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竣工資料和相關信息資料,按照相關數據標準,報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數據30日內完成審核校驗,並將管線竣工測量數據錄入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檔案、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壓)、挖掘、拆除、改動、遷移、損壞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盜竊或損毀地下管線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通報相關信用管理部門,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防和軍隊地下管線執行國家國防和軍用設施保護有關規定。濉溪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9日印發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線及窨井設施管理辦法》(淮政辦秘〔2012〕156號)同步廢止。

政策解讀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淮政辦〔2023〕2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2012年市住建局負責編制出台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線及窨井設施管理辦法》執行已超10年,隨著淮北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現行檔案已不能適應對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際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集約高效建設和安全運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城市地下管線是城市的“生命線”,對維持城市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空間資源,保證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辦法》的制定將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加強管線工程計畫管理、規範最佳化管線工程審批、填補地下管廊建設管理空白,為我市地下管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政策依據,使“生命線”安全從源頭上得到治理,保障人民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三、起草過程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總結蕪湖、蚌埠、合肥等地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2023年6月《辦法》書面徵求28家相關單位意見,在對徵求意見、建議吸收、修改的基礎上,形成《辦法》送審稿。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辦法》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無反饋意見。8月24日市住建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8月25日組織召開風險評估座談會,根據專家論證會和風險評估座談會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完成風險評估備案。9月13日,《辦法》經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通過。9月22日,《辦法》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10月23日,市政府副秘書長霍士啟主持召開徵求意見專題會議,要求按程式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13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單位和主要責任單位參加,經會議溝通,會後達成一致意見。11月15日,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通過《辦法》的頒布執行,切實加強城市開發邊界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管理,規範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維護、信息與檔案管理等活動。統籌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在地下管線方面的管理職責,確保地下管線工程科學規劃、規範建設、安全運行。
五、主要內容
《辦法》包含“總則、規劃管理、建設管理、運行與安全管理、窨井設施、綜合管廊、信息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九章內容,共五十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指出《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開發邊界,說明地下管線的適用種類;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市管開發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和舉報受理制度。
第二章“規劃管理”。明確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及地下管線走向、位置、埋深應當遵守的規定;明確地下管線工程規劃審批手續和規劃核實手續。
第三章“建設管理”。明確各類地下管線年度計畫、全市地下管線年度計畫的編制主體和編制流程;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明確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四章“運行與安全管理”。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平台,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應當納入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體系;明確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管線單位的安全管理、維護責任。
第五章“窨井設施”。明確市、區及市管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設立窨井設施監督管理機構,並對窨井設施的巡查、維護管理進行責任劃分;窨井設施的設定、維修、改造應當遵守的原則;窨井設施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章“綜合管廊”。本篇章內容補充我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制度空白,明確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因地制宜推進;明確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費用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明確管廊運營單位、入廊管線單位安全運行、應急處置的職責。
第七章“信息管理”。明確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的收集、管理與共享機制,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保密制度。
第八章“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處理辦法。
第九章“附則”。明確國防和軍隊地下管線執行國家國防和軍用設施保護有關規定;濉溪縣參照本《辦法》執行;明確《辦法》的實施日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作。市人民政府統籌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園區明確相應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公安部門、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部門、財政、應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數據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二)統籌規劃建設。地下管線建設堅持先地下、後地上,先規劃、後建設,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科學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合理安排建設時序,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有效減少對民眾生產生活的打擾。
(三)健全信息平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行業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並與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間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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