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999年12月1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6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地震災害預測,以及對占地範圍大、跨不同地質區域的城區、經濟開發區和大型工礦企業進行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抗震設防要求,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抗震設計、施工、驗收和抗震加固等管理工作。
計畫、規劃、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的地震構造環境。選擇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避開活動斷裂。
第八條 下列地區和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於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設防要求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體建設工程項目見附屬檔案);
(二)位於地震烈度區劃分界線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8公里區域內的大型工程;
(三)位於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大型工程;
(四)占地範圍大、跨不同地質區域的新建城區、經濟開發區和大型工礦企業。
第九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委託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評價。
第十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並按照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業務範圍開展評價工作。
市外單位到本市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驗證和登記。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規範,按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
第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束後,評價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評價報告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評價報告5日內上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
評審通過後,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抗震設防要求,作為抗震設防依據。
第十二條 經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有關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抗震設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評審未獲通過的,評價單位應當重新評價,費用由評價單位承擔。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評價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不按照抗震設防要求設計、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無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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