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規定(2004年修正本)

《淄博市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規定(2004年修正本)》是淄博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規定(2004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8年6月15日淄政發[1998]115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淄博市婦幼保健保償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教育主管部門《關於當前積極推進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國小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素質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質為宗旨的教育。素質教育是依據《教育法》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著眼於受教育者及社會長遠發展的要求,以面向全體學生、全面提高學生的基本素質為宗旨,以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態度、能力,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為基本特徵的教育。
第四條 實施素質教育應遵循區域推進、分學段實施、典型引路、重在實踐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素質教育應當貫徹《課程方案》,從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改革考試制度、加強薄弱學校建設入手,克服基礎教育中存在的以應試為目的的傾向,糾正和革除違背教育規律和少年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做法與弊端。
第六條 實施素質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教育教學
第七條 中國小必須按照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教育教學活動。
(一)按照國家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教學大綱組織教學工作,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課程課時,確定重點課程和非重點課程、提高或降低教學要求和加快或放慢教學進度。
(二)貫徹落實國家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中國小德育工作規程》。堅持以“五愛”教育為核心內容,突出思想品德課和思捆笑船想政治課的主導地位,發揮各學科教學的德育功能,構建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德育網路,提高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抓好《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落實,強化行為訓練,實施養成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針對學生特點進舟故厚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導,增強學生自我控制、自我調節和承受心理壓力的能力。
(三)建立城鄉學校聯誼制度,實現城鄉學校教育優勢互補,為城鄉學生創造相互了解、交流和學習的機會。
(四)加強學生體育鍛鍊,組織好“兩操”和體育活動課,保證學生每天有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重視學生健康教育,建立衛生檔案和學生健康檔案,定期組織學生體檢記臘姜,預防常見病、傳染病。加強學生用眼衛生指導,培養學生正確的讀寫姿勢,降低近視眼的發病率。
第八條 中國小應逐步建立學科課程、活動課程和環境課程三位一體的課程體系。
(一)以學科教學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主渠道。加強實驗教學和實踐,促進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的有機結合,提高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和創造能力。
(二)加強活動課程建設。做到有師資、有場所、有設施。內容上應體現學生不同年齡特點的層次性和序列性,形式上應體現多樣化,逐步形成適合當地實際而富有特色的活動課體系。
(三)抓好環境課程建設,為學生創設優美和諧、文明高雅的生碑祖肯活、學習環境,形成良好的宙疊洪棄校風、教風、學風。
(四)開設選修課程,發展學生的興趣、愛好、特長。創造條件普及計算機、外語教育。
第九條 以課堂教學作為實施素質教祖臘育的主陣地。教師應更新觀念,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和學習方法的指導,最佳化教學過程,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益。
第十條 中國小必須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堅持面向全體學生,面向學生的每一個方面,指導學生學會學習,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使每個學生都能在腿設嬸櫃原有的基礎上得到生動、活潑、主動的發展。
第十一條 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一)嚴格控制學生在校時間。學生每天在校活動時間,國小不超過6小時,國中不超過8小時,國小和無寄宿生的國中一律不設晚自習,有寄宿生的國中只能為寄宿生開設晚自習,時間控制在1.5小時之內。教育主管部門應統一中國小作息時間。小學生每天應有不少於10小時、國中生每天應有不少於9小時的睡眠時間。
(二)中國小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學校不得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給學生集體上課。
(三)嚴格控制學生課外作業量。國小一年級不留書面課外作業;二、三年級作業總量不超過30分鐘;四年級不超過45分鐘;五年級不超過1小時;國中各年級不超過1.5小時。寒暑假作業總量控制在假期的1/2天數之內,每天的作業量,國小低年級不超過30分鐘,國小高年級不超過1小時,國中不超過1.5小時。教師應精心篩選、布置、批改作業,不得讓學生批改作業,不得讓學生家長代批作業,不得以超量布置作業作為懲罰學生的手段。
(四)嚴格控制學生考試、競賽次數和社會性活動。國小取消期中考試,每學期只組織語文、數學期末考試,其他學科以考察為主。國中保留期中、期末和畢業考試,取消其他考試。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宣傳等活動。
第十二條 加強學生用書管理,實行學生用書定購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給學生定購學具。
第十三條 國小、國中繼續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推行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實行“一考多錄”、中考招生指標與辦學水平掛鈎制度。
鼓勵區縣進行以實施素質教育為宗旨的中考招生改革。
第十四條 國小命題、考試權,農村歸鄉鎮中心國小,城區歸各學校。國中的命題、考試權,期中歸學校,期末歸區縣,畢業考試歸市里。試題應以大綱、教材為依據,控制難度和題目份量,變單純的知識考核為知識、能力、操作技能全面考核。考試不合格的學生可以申請重考。國小取消百分制,實行考試成績等級制。全面推廣“等級+特長+評語”的評價模式,實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單制度,全面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狀況。
第十五條 加大普教滲透職教力度,國中應對學生進行職業預備教育。
中國小應通過勞動課或勞動技術教育課,培養學生愛勞動、珍惜勞動成果、尊重勞動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及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視殘疾學生的勞動技能培養,使學生成為有一技之長的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第十六條 教師對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制學生;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實施素質教育的領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為本行政區域內素質教育的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和寬鬆的環境。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分級辦學、分工管理的原則,科學調整學校布局,合理設定中國小。應解決中國小、特別是城區中國小班額過大的問題,使中國小班額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農村中國小應適度合班並校,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辦學效益。
新建中國小校應符合國家《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籌措教育經費,落實“三個增長”,保證義務教育學校穩定的經費來源。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少年兒童全部入學。嚴格禁止義務教育段學生輟學。
國小、國中取消留級制度,義務教育段不得開除學生。國中不得招收復讀生。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單純以升學人數或升學率評價學校和校長工作,不得以升學率高低作為幹部任用、經費撥付、評優選模的一票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排列學校、教師、班級、學生的名次,張榜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巨觀管理,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減少不必要的檢查和活動,鼓勵中國小根據自身實際辦出特色。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抵制以學校、教師、學生為對象的各種營利活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必須重視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建立以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課堂教學、教育教學效果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考查評價教師工作的評價體系,作為獎優罰劣、晉升職務的依據。
教師培訓的重點應從學歷補償教育轉移到繼續教育上來。有計畫、有步驟地搞好以把握大綱、駕馭教材為重點,以提高教師教育教學能力為目的的教師基本功訓練。
實施城區和名校帶動戰略,逐步建立城鄉幹部、教師交流任職制度和到其他名校掛職、考察學習制度。定期表彰優秀教乾、教師。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將實施素質教育作為重點,組織對下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及中國小的督導和評估。
第二十五條 採取改造、重建、撤銷、兼併、聯合、民辦公助、公有民辦等形式,加大薄弱學校改造的力度。市和區縣應從義務教育補助專款中拿出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薄弱學校建設。
採取內選、外派、招考、聘任、掛職等多種方式調配好薄弱學校的領導班子,選配好校長。
制定優惠政策,解決薄弱學校師資隊伍不穩定問題。
採取措施最佳化薄弱學校的生源結構,控制學生流失,在招生政策上向薄弱學校傾斜。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增強依法治教意識。
第二十七條 構建適應素質教育需要的運行機制。
(一)建立有效的導向機制。宣傳媒介應搞好素質教育宣傳,引導社會輿論,營造實施素質教育的社會氛圍。學校應規範教師教育教學行為,引導教師將提高學生的全面素質作為教和學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建立有力的制約機制。完善素質教育的各方面政策、規定,建立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
(三)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以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素質為內容,以課程方案、教學大綱為依據,以抽測為手段,建立市對區縣、區縣對鄉鎮以學生為對象的素質教育質量監控機制,以素質教育水平的高低作為評價學校工作優劣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不設重點學校,不辦重點班,不分快慢班。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門應重視素質教育基礎理論研究,指導中國小教師開展學科教研活動,探索實施素質教育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
第三十條 中國小應嚴格按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自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得向學生攤派錢物代替勤工儉學;不得代其他單位通過學生向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公民個人舉辦義務教育學校。
第三十二條 全社會都應重視學生安全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避免學生非正常傷亡。學生家長和中國小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中國小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中國小組織學生參加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郊遊、夏(冬)令營、勞動等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保證學生安全。對發生的各類責任事故,應及時查處。
嚴格執行學生非正常死亡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團隊組織、社區組織和社會各界應大力支持素質教育實施。各少年宮、科技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免費或優惠向廣大中小學生開放,發揮其應有的教育作用。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對在實施素質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隨意停課,任意增減教學科目、時數的;
(二)超規定布置作業的;
(三)違反規定增加考試次數、科目的;
(四)違反規定組織統練、統測等統一考試的;
(五)用考試成績排列學校班級、學生名次張榜公布的;
(六)違反規定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的;
(七)違反規定面向在校中小學生亂招生、亂辦班的;
(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違反規定強行給學生定購學具的;
(十)利用節假日給學生集體上課的;
(十一)其他妨礙素質教育實施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及中等專業學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抓好環境課程建設,為學生創設優美和諧、文明高雅的生活、學習環境,形成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
(四)開設選修課程,發展學生的興趣、愛好、特長。創造條件普及計算機、外語教育。
第九條 以課堂教學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主陣地。教師應更新觀念,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和學習方法的指導,最佳化教學過程,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益。
第十條 中國小必須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堅持面向全體學生,面向學生的每一個方面,指導學生學會學習,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使每個學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礎上得到生動、活潑、主動的發展。
第十一條 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一)嚴格控制學生在校時間。學生每天在校活動時間,國小不超過6小時,國中不超過8小時,國小和無寄宿生的國中一律不設晚自習,有寄宿生的國中只能為寄宿生開設晚自習,時間控制在1.5小時之內。教育主管部門應統一中國小作息時間。小學生每天應有不少於10小時、國中生每天應有不少於9小時的睡眠時間。
(二)中國小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學校不得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給學生集體上課。
(三)嚴格控制學生課外作業量。國小一年級不留書面課外作業;二、三年級作業總量不超過30分鐘;四年級不超過45分鐘;五年級不超過1小時;國中各年級不超過1.5小時。寒暑假作業總量控制在假期的1/2天數之內,每天的作業量,國小低年級不超過30分鐘,國小高年級不超過1小時,國中不超過1.5小時。教師應精心篩選、布置、批改作業,不得讓學生批改作業,不得讓學生家長代批作業,不得以超量布置作業作為懲罰學生的手段。
(四)嚴格控制學生考試、競賽次數和社會性活動。國小取消期中考試,每學期只組織語文、數學期末考試,其他學科以考察為主。國中保留期中、期末和畢業考試,取消其他考試。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宣傳等活動。
第十二條 加強學生用書管理,實行學生用書定購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給學生定購學具。
第十三條 國小、國中繼續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推行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實行“一考多錄”、中考招生指標與辦學水平掛鈎制度。
鼓勵區縣進行以實施素質教育為宗旨的中考招生改革。
第十四條 國小命題、考試權,農村歸鄉鎮中心國小,城區歸各學校。國中的命題、考試權,期中歸學校,期末歸區縣,畢業考試歸市里。試題應以大綱、教材為依據,控制難度和題目份量,變單純的知識考核為知識、能力、操作技能全面考核。考試不合格的學生可以申請重考。國小取消百分制,實行考試成績等級制。全面推廣“等級+特長+評語”的評價模式,實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單制度,全面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狀況。
第十五條 加大普教滲透職教力度,國中應對學生進行職業預備教育。
中國小應通過勞動課或勞動技術教育課,培養學生愛勞動、珍惜勞動成果、尊重勞動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及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視殘疾學生的勞動技能培養,使學生成為有一技之長的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第十六條 教師對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制學生;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實施素質教育的領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為本行政區域內素質教育的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和寬鬆的環境。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分級辦學、分工管理的原則,科學調整學校布局,合理設定中國小。應解決中國小、特別是城區中國小班額過大的問題,使中國小班額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農村中國小應適度合班並校,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辦學效益。
新建中國小校應符合國家《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籌措教育經費,落實“三個增長”,保證義務教育學校穩定的經費來源。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少年兒童全部入學。嚴格禁止義務教育段學生輟學。
國小、國中取消留級制度,義務教育段不得開除學生。國中不得招收復讀生。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單純以升學人數或升學率評價學校和校長工作,不得以升學率高低作為幹部任用、經費撥付、評優選模的一票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排列學校、教師、班級、學生的名次,張榜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巨觀管理,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減少不必要的檢查和活動,鼓勵中國小根據自身實際辦出特色。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抵制以學校、教師、學生為對象的各種營利活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必須重視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建立以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課堂教學、教育教學效果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考查評價教師工作的評價體系,作為獎優罰劣、晉升職務的依據。
教師培訓的重點應從學歷補償教育轉移到繼續教育上來。有計畫、有步驟地搞好以把握大綱、駕馭教材為重點,以提高教師教育教學能力為目的的教師基本功訓練。
實施城區和名校帶動戰略,逐步建立城鄉幹部、教師交流任職制度和到其他名校掛職、考察學習制度。定期表彰優秀教乾、教師。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將實施素質教育作為重點,組織對下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及中國小的督導和評估。
第二十五條 採取改造、重建、撤銷、兼併、聯合、民辦公助、公有民辦等形式,加大薄弱學校改造的力度。市和區縣應從義務教育補助專款中拿出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薄弱學校建設。
採取內選、外派、招考、聘任、掛職等多種方式調配好薄弱學校的領導班子,選配好校長。
制定優惠政策,解決薄弱學校師資隊伍不穩定問題。
採取措施最佳化薄弱學校的生源結構,控制學生流失,在招生政策上向薄弱學校傾斜。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增強依法治教意識。
第二十七條 構建適應素質教育需要的運行機制。
(一)建立有效的導向機制。宣傳媒介應搞好素質教育宣傳,引導社會輿論,營造實施素質教育的社會氛圍。學校應規範教師教育教學行為,引導教師將提高學生的全面素質作為教和學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建立有力的制約機制。完善素質教育的各方面政策、規定,建立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
(三)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以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素質為內容,以課程方案、教學大綱為依據,以抽測為手段,建立市對區縣、區縣對鄉鎮以學生為對象的素質教育質量監控機制,以素質教育水平的高低作為評價學校工作優劣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不設重點學校,不辦重點班,不分快慢班。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門應重視素質教育基礎理論研究,指導中國小教師開展學科教研活動,探索實施素質教育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
第三十條 中國小應嚴格按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自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得向學生攤派錢物代替勤工儉學;不得代其他單位通過學生向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公民個人舉辦義務教育學校。
第三十二條 全社會都應重視學生安全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避免學生非正常傷亡。學生家長和中國小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中國小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中國小組織學生參加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郊遊、夏(冬)令營、勞動等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保證學生安全。對發生的各類責任事故,應及時查處。
嚴格執行學生非正常死亡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團隊組織、社區組織和社會各界應大力支持素質教育實施。各少年宮、科技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免費或優惠向廣大中小學生開放,發揮其應有的教育作用。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對在實施素質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隨意停課,任意增減教學科目、時數的;
(二)超規定布置作業的;
(三)違反規定增加考試次數、科目的;
(四)違反規定組織統練、統測等統一考試的;
(五)用考試成績排列學校班級、學生名次張榜公布的;
(六)違反規定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的;
(七)違反規定面向在校中小學生亂招生、亂辦班的;
(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違反規定強行給學生定購學具的;
(十)利用節假日給學生集體上課的;
(十一)其他妨礙素質教育實施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及中等專業學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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