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幼稚園託兒所管理規定(2004年修正本)》是淄博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幼稚園託兒所管理規定(2004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7年8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淄博市婦幼保健保償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稚園、託兒所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幼稚園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幼稚園、託兒所(以下簡稱園所)的建設、管理及對學齡前嬰幼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條 園所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園所管理工作。
計畫、建設、人事、財政、物價、衛生、規劃、勞動等有關部門和婦聯、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園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園所建設
第五條 園所必須設定在安全區域內,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六條 幼稚園園舍應當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群體。舉辦幼稚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幼稚園基本條件。
託兒所可單獨設定,也可附設在幼稚園內。舉辦託兒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託兒所基本條件。
第七條 城區新建園所應當達到一類園所標準。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時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或者改建、擴建園所。園所竣工後,應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參與驗收並安排使用。
第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1至2所實驗幼稚園。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設1所鄉鎮中心幼稚園。各行政村應當按照幼稚園布局規劃建設幼稚園,提倡聯合辦園。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居民委員會及個人舉辦園所;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國外社團和個人及港、澳、台同胞投資建設園所。
第九條 舉辦園所必須進行登記註冊。城市園所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農村園所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停辦園所。
第十條 園所的行政管理由舉辦單位負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園所的監督管理,定期驗收評定,確定類別。對達不到三類標準的園所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其辦園所資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園所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園所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和影響園所採光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園所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 師資管理
第十二條 園所的園所長、教師應當具有中等以上專業學歷,並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園所的保育、醫務、炊事等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園所實行園所長負責制。園所長在舉辦單位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負責園所的工作。園所長應當加強園所內部管理,提高保教人員思想、業務素質,做好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舉辦的園所,園所長、教師的工資待遇按國小公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舉辦的園所,園所長、教師的工資待遇,根據企業實際,參照企業辦國小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舉辦的園所,其園所長、教師的工資待遇,屬師範院校畢業的,按國小公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的按當地國小民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籌措解決。
保育員、醫師、保健員、炊事員等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五條 園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嬰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園所應建立嬰幼兒、保教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做好衛生保健、防疫等工作。
第十六條 園所應當做好對嬰幼兒的安全保護工作,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計畫免疫和疾病防治制度;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和嬰幼兒接送制度。園所內嚴禁吸菸。
第十七條 園所應當為嬰幼兒提供科學合理的營養膳食,為嬰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飲用水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第十八條 幼稚園的教育工作應當按照幼稚園教育綱要,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
託兒所的保教工作應當貫徹以保為主、保教並重的原則,切實保障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園所的保教人員必須使用國語。
第十九條 園所應主動與嬰幼兒家庭配合,做好家園聯繫工作,接送方法、時間等規定應當體現服務於家長的原則。園所應當密切同社區的聯繫與合作,爭取社區支持和參與園所建設。
第二十條 園所每年秋季招生。城區逐步實行劃片招生,嬰幼兒就近入園所。
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至4周歲)25人,中班(4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入國小前)35人,混合班30人。託兒所每班嬰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1至1周歲半)15人,中班(1周歲半至2周歲)18人,大班(2至3周歲)20人,混合班18人。
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入所在學區範圍內的園所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園所的督導評估制度,定期對園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舉辦園所應當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園所的經費由舉辦者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補助範圍的園所,其基建投資、大中型設備購置費由同級財政撥款;經常性經費由同級財政補助和按國家規定向入園所的嬰幼兒家長收費解決。
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園所,其經費由舉辦單位和個人解決,並按國家規定向入園所嬰幼兒的家長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園所實行按類收費制度。其收費項目、標準以及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等,必須按教育、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園所不得以培養嬰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亦不得以嬰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力情況,每年拿出一定的經費用於扶持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改善園所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園所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捐資助園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停止招生、停辦園所的處罰: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舉辦園所招收嬰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嬰幼兒身體健康的;
(三)嬰幼兒人數超班額較為嚴重的;
(四)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嬰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未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四)貪污、剋扣、挪用園所經費的;
(五)侵占、破壞園所園舍、設備的;
(六)干擾園所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園所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和影響園所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八)未按規定建設、改建、擴建園所的。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淄政發[1992]65號檔案印發的《淄博市托幼工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