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試行規定

濟南市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試行規定由濟南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8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試行規定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81505
  • 發布日期:1997-11-18
發布單位,發布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教育教學,第三章 實施保障,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則,

發布單位

發布文號

81505

發布日期

1997-11-18

生效日期

1997-11-18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試行規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8日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素質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質為宗旨的教育。
素質教育應當使學生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勞動、學會生活、學會健體和學會審美,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奠定基礎。
實施素質教育應當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身體心理、勞動技能和審美等基本素質,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
第四條 實施素質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市、縣(市、區)、鄉(鎮)分級管理。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素質教育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中國小具體落實素質教育的各項目標任務。

第二章 教育教學

第五條 中國小必須按照國家教委制定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組織教育教學工作,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
第六條 中國小使用的教材,須經國家或國家授權的省級教材審定部門審定。實驗教材、鄉土教材須經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任何單位、學校和個人不得組織學生購買未經批准的教學用書、學習資料、各種學具等。嚴禁違反規定的各種複習資料進入學校。
第七條 中國小必須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嚴格控制學生在校活動總量。學生每日在校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按下列規定安排:
(一)國小五、六年級不超過6小時,其他年級應適當減少;
(二)國中一般不超過7小時;
中國小和教師不得占用課餘時間、工休日和節假日給學生上課。
第八條 中國小應當改進和加強德育工作,對學生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基本觀點的教育,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進行以中小學生日常行不規範為基礎的養成教育以及革命傳統教育、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等。
第九條 中國小應當充分發揮各科教學的德育功能,突出思想品德課和政治課的主陣地地位,分層次、有計畫地開展各種德育活動,拓寬德育工作途徑,提高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條 中國小應當重視班級和團隊工作,實行班級團隊幹部輪換制。
第十一條 中國小應當注重課堂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活動的有機結合,鞏固和完善社會實踐基地,發揮社會教育場所和設施的育人的作用。
第十二條 各科教學應當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應當重視基礎知識教學、實驗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三條 各科教學應當落實教學常規,最佳化教學過程,改進課堂教學方法,積極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和質量,確保達到教學大綱規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中國小應當重視活動課程,做到有師資、有設施、有內容、有考評,使學生充分發揮獨立性和自主性,促進其個性和特長健康、活潑的發展。
中國小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普及計算機教育。
第十五條 中國小和教師必須根據教學要求和學生實際精選和布置作業,每日譚外作業總量按下列規定安排:
(一)國小一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
(二)國小二、三年級不超過30分鐘;
(三)國小四年級不超過45分鐘;
(四)國小五、六年級不超過1小時;
(五)國中各年級不超過1.5小時;
嚴禁以作業作為懲罰學生的手段。
第十六條 中國小應當不斷改革考試方法,採取多種形式評測教學質量。國小畢業考試,市區由學校命題,農村在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中心國小命題。
國小實行學業成績等級制;中學進行學分制試驗。
取消義務教育階段各種形式的統考統練。
第十七條 中國小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規定,通過體育課、廣播體操、眼睛保健操及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中國小應當保證學生每天有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中國小應當建立衛生檔案和學生健康卡片,定期組織學生體檢,預防常見病、傳染病;應當在學生中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十八條 中國小必須按規定開足、上好音樂課、美術課,開展文化、藝術、科技活動,發展學生的愛好和特長;應當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飾、儀表、語言、行為等審美要求,培養學生健康的審美情趣。
第十九條 中國小應當通過勞動課和勞動技術課,培養學生愛勞動、珍惜勞動成果、尊重勞動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及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視殘疾學生的勞動技能培養和缺陷補償,使學生成為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
第二十條 中國小應當針對學生特點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導,增強學生自我控制、自我調節和對心理壓力的承受能力,培養學生廣泛的興趣、積極的情緒、健康的個性和奮發的進取心。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自救自護能力。
中國小組織學生參加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郊遊、勞動等必須採取妥善預防措施,保證學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和教師應當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不準粗暴壓服學生;不準侮辱學生人格;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小應當與學生家長和社區建立定期聯繫和反饋制度,接受家庭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中國小應當建立畢業生追蹤調查制度,分析畢業生的發展情況以及對社會的貢獻,改進教育教學工作,提高素質教育的實施水平。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施素質教育的領導,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實施規劃,合理設定中國小,保證經費投入,改善辦學條件,辦好所有學校,努力為學生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機會,從整體上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
在市區義務教育階段逐步推行學校或學區九年一貫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確保服務區域內適齡兒童全部入學和國小畢業生就近整體升入國中;嚴禁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建立素質教育督導評估機制,完善素質教育督導評估制度,組織對下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及中國小的督導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應當向社會宣傳素質教育的思想,增強全社會的素質教育觀念,協調社區教育委員會、關心下一代協會及社會各界,與學校密切合作,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社會教育場所應當為學生接受教育提供服務和方便。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作為評價學校以及考核幹部和教師的唯一標準。
任何單位、中國小和教師不得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排列學校、教師、班級、學生的名次。
第三十條 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組織在校學生參加各種名目的競賽活動;不準組織在校學生參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良好的素質教育運行機制,形成完整的素質教育實施體系;應當制定“中國小素質教育評價方案”、“校長工作評價方案”、“教師素質和工作評價方案”。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應當制定並完善中小學生素質發展目標,使用“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報告單”,從學生素質發展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評價。
第三十三條 教學研究部門和教育科研部門應當注重素質教育基礎理論的研究,指導中國小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探索體現素質教育思想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總結實施素質教育的經驗。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小不設重點校、重點班、快慢班。
公辦中國小不準招收復讀生;義務教育階段嚴格控制擇校生。
中小學生取消留級制度。
第三十五條 中國小校長、教師必須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樹立正確的教育觀、質量觀、人才觀,具有良好的師德。
校長應當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
教師應當忠誠教育事業,努力學習和鑽研業務,立足本職崗位,教書育人,為人師表,關心熱愛學生,新生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和發展。
第三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應當增強依法治教的意識,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各級人大的法律監督。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對在實施素質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拒收服務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及不接收正常轉學的;
(二)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流失學生不採取措施的;
(三)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
(四)隨意停課,任意增減教學科目、時數的;
(五)用作業懲罰學生的;
(六)違反規定面向在校中小學生亂招生、亂辦班的;
(七)發生重大責任傷亡事故的;
(八)其他妨礙素質教育實施的。
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普通高中、師範學校及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濟南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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