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32號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巴基斯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巴自貿協定》)第一階段首次降稅,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原產於巴基斯坦的3975個8位稅目項下的進口貨物實行低於最惠國稅率的協定稅率(詳見附屬檔案)。
二、海關對申報享受《中巴自貿協定》協定稅率且原產地為巴基斯坦的進口貨物,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2號)的規定審查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原產於巴基斯坦並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報關單“隨附單據”欄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07”;其他填報要求,仍按照海關總署2005年第6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海關總署2005年第68號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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