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巴自貿協定》)已經雙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國從巴基斯坦進口及我國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貿協定》項下貨物,將按照《中巴自貿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式確定原產地,並適用《中巴自貿協定》規定的關稅優惠。
現將《中巴自貿協定》原產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式予以公告。
附屬檔案:1.《中巴自貿協定》原產地規則
2.《中巴自貿協定》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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