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36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關接受企業申報的日期為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高速噴氣織機和自動絡筒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現將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噴氣織機是指入維率在1500米/分鐘及以上的高速噴氣織機;自動絡筒機是指最高卷繞速度在1800米/分鐘及以上的自動絡筒機。向財政部提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申請的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業績,具體為:年銷售符合上述條件的噴氣織機至少100台或年銷售符合上述條件的自動絡筒機至少5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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