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36號關於報關付匯的公告》是2003年6月由海關總署發布的公告。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36號
【發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36號
【發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36號
關於報關付匯的公告
關於報關付匯的公告
為建立外匯聯合監管機制,經商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03年6月6日起,進口貨物凡以進口即期、遠期信用證和托收方式(L/C、D/A、D/P)對外承兌付款的,外匯指定銀行根據每份《進口信用證、托收承兌/付款通知書》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核發“報關專用”的《進口信用證、托收承兌/付匯情況表》,由進口貨物收貨人在海關現場報關交單時作為申報的隨附單證向海關提交。
目前,海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提交銀行核發的《進口信用證、托收承兌/付匯情況表》。空運、陸運進口貨物以及提前報關、擔保放行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暫不需向海關提交《進口信用證、托收承兌/付匯情況表》。
進口貨物收貨人對銀行核發的《進口信用證、托收承兌/付匯情況表》不得更改,對海關暫不要求提交的《進口信用證、托收承兌/付匯情況表》應妥善保存,以備海關稽查時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