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海西州的國家權力機關。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海西州的德令哈市、格爾木市、都蘭縣、烏蘭縣、天峻縣,海西州的西部三個行政區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駐海西州的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海西州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並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備案。
(三)審查和批准海西州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海西州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海西州人民政府州長、副州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海西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海西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州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海西州人民政府、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和海西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海西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海西州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海西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1月16-25日在都蘭舉行。
海西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6年11月18日—23日在德令哈市舉行,由249名代表組成。共設定4個專門委員會:法制民族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牧環保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