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
  • 發布機構:海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15年2月4日 
  • 批准日期:2015年5月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7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條例全文

(2015年2月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8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枸杞的保護、開發、利用及其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野生枸杞,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生態、經濟價值的枸杞植物。
第三條對野生枸杞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持續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枸杞保護與管理工作,編制野生枸杞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將野生枸杞保護與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設立枸杞產業發展基金,扶持枸杞產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枸杞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五條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以外的野生枸杞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上的野生枸杞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公安、商務、環保、交通運輸、旅遊、質監、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野生枸杞的保護工作。
轄區內生長野生枸杞的村(牧)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人員,做好保護工作。
第六條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價格主管部門和林業、農牧、環保等部門開展野生枸杞生態、經濟等價值核算和補種費用成本調查,經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後,制定野生枸杞植株價值、補種費用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野生枸杞分布範圍進行普查,評價資源儲量,編制分布區劃,合理布局開發利用區域,切實做好野生枸杞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簽訂野生枸杞保護補償協定,界定管護責任區,督促其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依法履行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的義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枸杞的義務,對破壞野生枸杞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
對在野生枸杞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在野生枸杞集中連片分布區域,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員會,與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後建立野生枸杞保護點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審核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地而使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減少經濟收入的,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應當設立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第十一條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扶持野生枸杞種質資源保護工作,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技術推廣單位進行野生枸杞人工馴化、苗木繁育、栽培技術研究及生產、推廣枸杞苗木。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推廣單位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野生枸杞人工馴化和苗木繁育、生產經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並辦理許可。
第十二條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承包沙化土地,從事生態治理,發展枸杞產業,實行誰投資、誰治理、誰受益。
第十三條在野生枸杞保護點和其他分布區採集野生枸杞果和葉的,應當徵得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的同意,並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野生枸杞採集技術規程並向社會公布,引導、教育採集人員規範採集。
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為野生枸杞葉的採集期,8月1日至10月31日為野生枸杞果的採集期,其餘時間為禁采期。
第十四條禁止採挖、收購、運輸野生枸杞植株,禁止在禁采期和野生枸杞種質資源保護地採集野生枸杞果和葉,禁止違反採集技術規程採集野生枸杞。
科研單位、技術推廣單位因進行野生枸杞人工馴化、苗木繁育及栽培技術研究需要,在種質資源保護地採集野生枸杞的,應當在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採集技術規程進行採集,不得損壞母樹。
第十五條在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範圍內,禁止進行可能對大氣、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項目建設;禁止從事開墾、採石、采砂、取土、探(采)礦等活動。
因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進行項目建設及從事開墾、採石、采砂、取土、探(采)礦等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徵得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在野生枸杞採集期,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加強管理,防止在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發生非法採集野生枸杞的行為。
第十七條盜挖、濫挖野生枸杞植株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盜挖的野生枸杞植株或者變賣所得;盜挖不足二十株的處植株價值五倍的罰款,二十株以上的處植株價值十倍的罰款;濫挖不足五十株的處植株價值三倍的罰款,五十株以上的處植株價值五倍的罰款;並應當責令支付補種盜挖株數十倍、濫挖株數五倍植株所需的費用,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收購野生枸杞植株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野生枸杞植株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野生枸杞植株價值三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運輸野生枸杞植株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運輸的野生枸杞植株和運費,對貨主並處運輸野生枸杞植株價值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承運人並處運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未取得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野生枸杞苗木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未徵得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同意採集野生枸杞果和葉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集行為,沒收採集的野生枸杞果和葉或者違法所得,並處採集的野生枸杞果和葉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禁采期和種質資源保護地採集野生枸杞果和葉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集行為,沒收採集的野生枸杞果和葉或者違法所得,並處採集的野生枸杞果和葉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在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範圍內,擅自進行可能對大氣、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項目建設或者從事開墾、採石、采砂、取土、探(采)礦等活動毀壞林地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未造成野生枸杞植株毀壞的,處毀壞林地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致使野生枸杞植株受到毀壞的,處毀壞植株價值五倍的罰款,並責令支付補種三倍植株所需的費用,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毀壞草原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採集技術規程採集野生枸杞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致使植株毀壞的,處毀壞植株價值五倍的罰款,並責令支付補種三倍植株所需的費用,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
在草原上違反採集技術規程採集野生枸杞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依法沒收的野生枸杞植株,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交由林業、農牧技術推廣單位或者國有林場集中種植。
第二十六條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野生枸杞保護點、種質資源保護地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修復或者賠償,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野生枸杞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海西州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野生枸杞是柴達木盆地鹽鹼地治理、防風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的優良鄉土樹種,柴達木野生黑果枸杞是野生枸杞中的稀有品種。我州野生枸杞主要分布在格爾木市、德令哈市及都蘭縣,集中連片面積達39萬畝(其中:格爾木市17萬畝,德令哈市10萬畝,都蘭縣12萬畝)。近年來,由於野生枸杞市場價格持續走高,受利益驅動,開發野生枸杞資源的企業和個人逐年增多,亂采濫挖現象時有發生,甚至採用連根採摘、帶枝採摘等毀滅性方式,導致資源所在地原生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為切實提高各方面對保護野生枸杞重要性的認識,理順保護行政管理體制,加大資源保護力度,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制定條例非常必要。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根據州委立法指導意見和州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2013年11月,州政府成立調研起草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州人大農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前介入,啟動了條例起草工作。2014年3月,州人大常委會組織州政府有關部門赴格爾木市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5月下旬,州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完成了條例初稿;9月中旬,廣泛徵求了全州各地區和州直有關部門的意見;10月10日,州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草案,報州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26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初審,州人大農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修改,並再次徵求了全州各地區、州直有關部門和部分州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12月17日,州人大常委會邀請省人大農牧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社科院、九三學社、青海大學農林科學院等有關單位領導和專家,召開了條例立法論證會。與會領導、專家從野生枸杞的概念界定、政府職責和執法主體的確定、法律責任規定的合法性、實用性、可操作性以及專業術語表述、立法技術規範等方面提出了意見建議。根據以上意見建議,對條例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12月30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再次對條例進行了審議和修改。2015年2月4日,州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共二十二條,不分章節。內容涵蓋了野生枸杞保護與管理的各個方面,明確了管理體制、機構和職責,規範了主要管理活動和處罰標準。
(一)關於保護對象。條例最初將保護對象定位在野生黑果枸杞,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提出,將保護的對象限定在野生黑果枸杞,保護範圍較窄,不足以體現立法的前瞻性、穩定性、嚴肅性,應將所有的野生枸杞納入保護對象,使得保護管理的範圍更廣泛,內容更全面,更有利於對野生枸杞資源的保護,更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因此,將條例的名稱確定為野生枸杞保護條例,並在條例第二條中將野生枸杞定義為“指在本行政區域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生態、經濟價值的稀有枸杞植物”。
(二)關於職責界定。一是明確了政府職責。規定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枸杞保護與管理,編制野生枸杞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將野生枸杞保護與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設立產業發展基金,加大資金投入,扶持野生枸杞種質資源保護工作。二是明確了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枸杞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野生枸杞綜合保護管理工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上的野生枸杞保護管理工作。三是明確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國土、公安、商務、環保、交通、旅遊、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野生枸杞的保護工作。同時規定轄區內有野生枸杞的村(牧)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人員,做好保護工作。四是明確了野生枸杞林地、草原所有權人、承包經營權人的管護責任區和管護責任。
(三)關於保護與發展。為了加強野生枸杞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就野生枸杞資源分布範圍進行普查,評價資源儲量,合理布局開發利用區域;劃定野生枸杞保護點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科研、技術推廣單位進行野生枸杞人工馴化、苗木栽培及產業發展進行了規定。並明確了苗木繁育、生產和經營應當按照種子法的規定辦理許可。第十一條規定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承包沙化土地,從事生態治理,發展枸杞產業,實行誰投資、誰治理、誰受益。條例明確了採集期、採集方式,規定了從事生態治理,發展枸杞產業及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範圍內,可能對大氣、水流、土壤造成污染和從事開墾、採石、采砂、取土、探(采)礦等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嚴禁非法採集的車輛和人員進入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處罰內容作了補充和細化,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又較好地處理了我州在野生枸杞保護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環節,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海西州人大在制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工作中,我委提前介入,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一是與海西州人大常委會及條例草案起草單位溝通協商,共同研究,先後6次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是與海西州人大常委會共同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並根據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省農牧廳和部分專家學者論證意見,指導海西州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三是在海西州召開人代會期間,根據人大代表意見建議,指導海西州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15年3月31日,收到海西州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條例後,我委及時將條例及其說明分送省人大法制委、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環保廳徵求意見;4月21日至25日,赴海西州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察看,廣泛聽取州、縣(市)人大、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部分鄉(鎮)人民政府、村(牧)委會、農(林)場和人大代表意見建議。4月28日,召開第十一次農牧委員會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認為,野生枸杞是重要的沙生植物,對於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野生枸杞市場價格不斷攀升,盜挖、濫挖、收購、運輸野生枸杞植株和剪枝採集野生枸杞果實的違法行為非常猖獗,嚴重破壞了野生枸杞資源和生態環境。為了遏制對野生枸杞的破壞,保護柴達木盆地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海西州實際,制定條例很有必要。條例突出生態保護的主題,內容符合有關森林、草原、野生植物保護、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批准。同時,經主任會議同意,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為了便於行政執法部門操作,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林木價格認定規則》,建議在第四條中增加一款內容:“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價格主管部門和林業、農牧、環保等部門開展野生枸杞生態、經濟等價值核算和補種費用成本調查,經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後,制定野生枸杞植株價值、補種費用標準並向社會公布。”(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二、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地將會減少相關單位和個人經濟收入,根據種子法有關規定,建議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內容:“因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地而使野生枸杞所在林地、草原所有權人、承包經營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減少經濟收入的,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
三、今年以來,盜挖、濫挖野生枸杞植株的行為非常猖獗,致使草原植被、荒漠生態環境遭到毀滅性破壞,因此,對盜挖、濫挖違法行為不僅要嚴厲打擊,而且要充分考慮野生枸杞在荒漠生態中的重要生態價值,在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確定最高的處罰幅度。建議增加一條內容:“盜挖、濫挖野生枸杞植株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盜挖的野生枸杞植株或者變賣所得;盜挖不足二十株的處植株價值五倍的罰款,二十株以上不足一百株的處植株價值十倍的罰款;濫挖不足五十株的處植株價值三倍的罰款,五十株以上不足五百株的處植株價值五倍的罰款;並應當責令支付補種盜挖株數十倍、濫挖株數五倍植株所需的費用,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稿第十六條)
四、非法收購野生枸杞植株行為的存在,是盜挖、濫挖野生枸杞植株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條例中對非法收購野生枸杞植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非常必要。根據森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議增加一條內容:“非法收購明知是盜挖、濫挖的野生枸杞植株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野生枸杞植株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野生枸杞植株價值三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稿第十七條)
五、為了遏制盜挖、濫挖野生枸杞植株的違法行為,應當對非法運輸野生枸杞植株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增加一條內容:“非法運輸野生枸杞植株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野生枸杞植株和運費,對貨主並處非法運輸野生枸杞植株價值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承運人並處運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稿第十八條)
六、在枸杞苗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直接買賣野生枸杞植株的行為,鑒於種子法正在修訂,不便於規定具體的處罰標準,建議增加一條原則性的內容:“未取得野生枸杞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野生枸杞苗木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處罰。”(修改稿第十九條)
七、為了規範行政主管部門對沒收的野生枸杞植株的處理行為,建議增加一條內容:“依法沒收的野生枸杞植株,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交由林業、農牧技術推廣單位或者國有林場集中種植。”(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八、建議將本條例的施行日期規定為2015年7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人大農牧委員會關於〈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的審查報告》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符合上位法規定和海西州野生枸杞保護工作實際,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5月7日下午,農牧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在徵求海西州人大常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護條例(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林業、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有交叉,不利於條例的執行,建議斟酌修改。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州、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以外的野生枸杞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上的野生枸杞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表決稿第五條第一款)
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十五條關於“嚴禁非法採集的車輛和人員進入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的規定涉及對公民權利的限制,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建議斟酌修改。因此,建議將該段文字修改為“防止在野生枸杞保護點和種質資源保護地發生非法採集野生枸杞的行為。”(表決稿第十六條)
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是對草原法相關條款的重複,並沒有進行細化,建議刪除或者作原則性規定。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後與第一款合併:“毀壞草原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草原上違反採集技術規程採集野生枸杞的,由縣(市、行委)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另外,有兩個問題需要予以說明:一是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野生枸杞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濫挖野生枸杞植株和採取毀滅性方式採集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農牧委員會認為,修改稿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表決稿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對盜挖濫挖野生枸杞植株、在禁采期和野生枸杞種質資源保護地採集野生枸杞果和葉、違反採集技術規程採集野生枸杞等行為所作的禁止性規定和法律責任,不僅是針對其他人員,也是針對承包經營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因此,不再單獨規定這方面的內容。二是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增加野生枸杞開發利用、優良品種推廣、無害化種植、野生枸杞產品市場管理等方面的內容。農牧委員會認為,作為野生枸杞保護條例,條例的核心是保護生態和野生枸杞資源,有關開發利用、優良苗木品種推廣方面的內容在修改稿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已有相關規定,有關無害化種植、野生枸杞產品市場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應由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因此,在條例中不再作出新的規定。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改稿的個別條款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
條例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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