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管理辦法

《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電子圍網”建設方案>的通知》(銀髮〔2023〕119號)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 文號:瓊銀髮〔2024〕3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銀髮〔2024〕32號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資金“電子圍網”建設方案》(銀髮〔2023〕119號)的要求,我行制定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海南省銀行機構應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管理制度,並按照審慎合格相關要求開展自評估工作。自評估合格後,可向我行遞交自評估報告並提出系統接入的書面申請。
二、擬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的銀行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完成業務系統的建設工作。經我行評估賬戶業務系統合格的海南省內銀行機構,可提供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相關金融服務。
三、海南省銀行機構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辦理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相關業務。
四、海南省銀行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相關業務,應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與安全,加強資金流動風險監測和防控,制定好風險預案,守好安全底線;發現異常交易應及時向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報告。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
2024年4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電子圍網”建設方案>的通知》(銀髮〔2023〕11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是指自由貿易港銀行機構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以現有自由貿易賬戶為基礎,通過改造最佳化建立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為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資金結算、匯兌、投融資等相關金融服務。
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是指銀行機構根據客戶需要提供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的規則統一的本外幣賬戶。
自由貿易港內機構是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依法登記成立的企業(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境外個人是指持有境外(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身份證件的自然人。
第四條 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遵循“一線放開、二線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賬戶跨二線有限滲透”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對“跨二線”資金流動實施可調節的巨觀審慎管理。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按“了解客戶、了解業務以及盡職調查”展業三原則要求,對賬戶資金流動進行相應的審核。對於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的客戶,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落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以下簡稱“三反”)要求。
第二章 賬戶分類及管理
第五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在自由貿易港分賬核算單元中為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賬號前綴標識分別為“EFE”、“EFN”、“EFF”、“EFU”。
第六條 EFE賬戶適用對象為自由貿易港內機構,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成立半年以上(含);
(二)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等級未被列為B類或C類;
(三)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未被列入反洗錢高風險、關注名單;
(五)其他。
初期開立EFE賬戶的自由貿易港內機構原則上限於確有對外貿易投資真實業務需求的優質企業(國家巨觀調控重點行業企業除外)。未來結合業務開展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擴大範圍。
對於自由貿易港內註冊機構的母公司(集團公司)註冊成立1年(含)以上,合規經營且經營情況穩定,或自身經營範圍符合自由貿易港產業發展導向的,開戶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EFN賬戶適用對象為境外機構,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境外(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年限滿一年(含)的機構;
(二)符合“三反”監管要求、國際慣例和銀行相關規定;
(三)其他。
對於中資“走出去”企業或“一帶一路”項目相關境外企業的註冊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EFF賬戶適用對象為境外個人,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學習、就業、生活的境外個人(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外籍人才政策的境外(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二)未被列入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名單。
第九條 EFU賬戶適用對象為境外金融機構和其他具備分賬核算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
第十條 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的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承擔賬戶合法合規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管理制度,制定賬戶開立操作流程;除本辦法規定外,嚴格落實《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銀髮〔2010〕249號)等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的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遵循展業原則,認真審核開戶資料合法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合理、審慎評估客戶及其業務存在的風險,並根據客戶風險等級採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對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機構、個人應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自由貿易港內機構已開立自由貿易賬戶的,如滿足上述第六條的相關要求,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可根據客戶需求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原自由貿易賬戶不再保留,並確保相關工作的有序銜接。已開立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的自由貿易港內機構,不得再開立自由貿易賬戶。
第十三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按年度對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開戶主體的資質和業務實需開展動態審核、風險監測及防範工作,並依據審核結果對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的資金交易額度、審核頻次等實行差別化管理。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發現已開立的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不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通知相關主體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相關主體未提出撤銷申請的,銀行機構可以根據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規定或協定約定採取控制賬戶交易、銷戶等措施。
第十四條 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原則上不得辦理現金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 資金在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OSA賬戶、NRA賬戶之間以及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之間可依法“跨一線”自由劃轉。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開戶行憑客戶收付款指令或匯入匯款業務的銀行間電文辦理。收付款指令應如實反映交易背景關鍵信息。
通過EFE賬戶開展證券投資以外的資本項下跨境業務,不受投注差外債、全口徑跨境融資、境外放款相關額度和審批限制,無需到外匯管理部門開展前置業務登記、備案或開立專戶等。其中,涉及境外投資的,銀行應定期通過事中事後抽查等方式,核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手續;發現異常交易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可根據風險審慎管理需要,要求銀行機構在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中對特定業務開立專用子賬戶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EFN賬戶與境內居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資金劃轉視同跨境交易管理,應使用人民幣。
第十七條 EFE賬戶與境內居民非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的劃轉僅限于海關視同進出口管理的貨物貿易相關資金結算,應使用人民幣。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可根據客戶風險情況,適當簡化相關辦理流程。
除上述交易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規定的其他資金劃轉外,自由貿易港內機構與境內自由貿易港外機構、個人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進行,不得通過EFE賬戶劃轉。
第十八條 EFE賬戶與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按照“負面清單+額度管理”原則實行有限“滲透”,滿足自由貿易港內居民的資金使用需求。同名“滲透”應使用人民幣,不得用於負面清單內用途,且要求兩個賬戶均應在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開立。在遵循以下要求的情形下,憑收付款指令辦理。
(一)同名“滲透”資金參照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二)同名劃轉有限“滲透”額度實行雙向規模管理: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入額度上限=該企業上一年度所有者權益×巨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入槓桿率。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出額度上限=該企業上一年度所有者權益×巨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出槓桿率。
巨觀審慎調節參數暫定為1,流入槓桿率暫定為1,流出槓桿率暫定為1。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根據巨觀形勢變化,按程式對巨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槓桿率進行調整,並加強對相關大額、高頻資金流動的監測和管理。銀行機構和企業主體應做好額度控制和資金用途管理,確保任一時點淨流入(出)額不超過上限。
第十九條 EFF賬戶可為境外個人提供薪酬匯劃、就醫、旅遊等工作生活方面及前置部門同意的其他方面資金結算便利服務,EFF賬戶與境外賬戶、自由貿易港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關於上述用途的資金劃轉憑收付款指令即可辦理。EFF賬戶與自由貿易港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應使用人民幣。
第二十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因向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提供兌換服務而產生的本外幣頭寸應在分賬核算單元之間或境外平盤,由銀行總行或委託其分支機構按照離岸市場價格開展相關業務。
自由貿易港銀行分支機構如具備必要的國際業務經營能力,可在獲得總行授權並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通過EFU賬戶直接與境外離岸市場開展對外拆借和平盤。銀行機構應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有效控制風險,發現異常交易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自行辦理本外幣頭寸平盤及同業拆借等自營業務的,可以通過內部聯行往來的方式在其境內法人機構開立人民幣清算專用賬戶,用於系統內及跨系統清算。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指導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以風險為本,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辦理分賬核算業務應認真落實“三反”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必要的審核及報告職責。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的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應按要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章 銀行機構準入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由貿易港內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均可申請參與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銀行機構應建立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相應的內部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相關要求,可開展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
第二十四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展業規範和職責分工,對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相關的後台資金處理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做到外來外用、自求平衡。
第二十五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對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建立相關風險控制和應急預案制度,落實風險識別機制,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二十六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按本辦法要求,完善相關業務系統,確保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的安全穩定。
第二十七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在提交申請前,開展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自評估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內部授權管理情況,如需依託EFU開展同業或自營業務,應明確相關授權安排;
(二)分賬核算科目設定、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三)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
(四)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
(五)展業三原則及“三反”的落實措施;
(六)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
(七)內部應急預案措施(包括流動性、突發事件等);
(八)相關係統準備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在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提交正式的書面材料,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係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申請書;
(二)分賬核算業務自評報告;
(三)分賬核算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系統準備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建立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評估工作機制,對首次申請接入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的銀行機構開展評估,後續依據業務開展情況不定期開展評估。
第三十條 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加強事中監測和事後核查。對於收付款指令與實際用途不符的,銀行機構可視情況對其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報送核查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對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開展的分賬核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對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建立本外幣監管協調工作機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預案;通過系統採集業務數據,結合外匯管理相關信息,建立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各類主體均應按照現行國際收支統計制度要求進行申報。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自由貿易賬戶數據監測系統(FTZMIS)和“數字外管”平台報送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資金劃轉業務數據。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對自由貿易港分賬核算業務進行日常監測和管理,負責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工作;對於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可疑問題,向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發出核查通知。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積極配合,及時核查並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建立異常跨境資金流動預警機制,根據非現場監測情況及風險等級向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發出風險提示。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應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採取相關應對措施。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對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的異常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巨觀審慎管理,必要時提出調整巨觀審慎調節係數、流入(出)槓桿率等建議,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實施;根據巨觀審慎管理的需要,必要時對銀行機構開展的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範圍進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 對於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開戶主體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不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巨觀審慎管理及風險防範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開戶主體及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除需遵循本辦法規定外,其他未盡事宜參照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或由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另行制定操作指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表示,下一步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一部署,指導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用好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相關政策,並實施“跨二線”巨觀審慎管理,牢牢守住風險底線,推動業務健康穩定發展。
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遵循“一線放開、二線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賬戶跨二線有限滲透”的總體原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動,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現行自由貿易賬戶基礎上,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
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是提升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的重大實踐。一是“跨一線”可依法自由劃轉。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OSA賬戶、NRA賬戶之間,以及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之間“跨一線”資金可依法自由劃轉,憑收付款指令辦理。《管理辦法》明確,除證券投資外,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註冊機構使用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開展的資本項下業務不受投注差外債、全口徑跨境融資、境外放款相關額度和審批限制。
二是資金“跨二線”視同跨境管理。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居民非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的劃轉僅限于海關視同進出口管理的貨物貿易相關資金結算,應使用人民幣。
三是同名劃轉在額度內實行有限“滲透”。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註冊機構的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按照“負面清單+額度管理”原則實行有限“滲透”。
總體來看,海南自由貿易港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既有利於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又採取了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把住風險底線。下一步,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一部署,指導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用好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相關政策,並實施“跨二線”巨觀審慎管理,牢牢守住風險底線,推動業務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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