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於2012年6月10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2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瓊教財〔2012〕118號)
各高等學校:
2010年6月,經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下發《關於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瓊教財[2010]51號),規範了我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根據高等學校執行中的實際情況,結合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督查組專項督查的有關要求,經研究,已對該檔案中“上機、上網服務費”項目收費進行了修訂,並增加“熱水使用費”收費項目,經報省政府審定同意,現再予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請各高校嚴格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修訂)
為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切實維護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保障學校、學生正常的教學及學習生活,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教育部等七部委有關檔案的規定,現就我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基本原則
(一)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學活動以外,為在校學生提供非教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高校向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服務的,也可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
代收費是指高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
(二)收費基本原則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二、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一)服務性收費
1、檔案查閱費。學校為已畢業(含肄業)的學生查閱其學習成績等檔案資料,並提供有關書面證明,可適當收取檔案資料查閱費,每人次收費最高不超過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費最高不超過2元;學校為在校生提供檔案查閱服務,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2、信息檢索查詢費。學校為學生正常完成課業提供圖書館資料檢索、查詢等,不得收費。但對需要查詢圖書館文獻資料的社會人員可以收取信息檢索查詢費,主要用於期刊資料庫購置和相關設備維護費用。收費標準由學校按照成本補償、不得營利的原則提出,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3、補辦證卡費。高校在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校徽、借書證、畢業證、校園卡、就餐卡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因丟失或損壞需補辦的,可收取補證卡費用,每證(卡)不超過10元(其中校園一卡通每卡不超過20元),校徽每枚不超過2元。
4、學生體檢費。高校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專業要求,在校醫務室(所)、附屬醫院對入學新生進行體格檢查時可收取體檢費。
一般體檢(含內、外、皮膚、五官等科常規檢查和肝功、血常規檢測、X光胸透),收費標準不得超過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
5、校內場所使用費。學校在保證學生完成教學任務外,課餘時間為學生提供游泳池、網球場、健美館、羽毛球館等校內場所可適當收取使用費或門票,高校實驗室對外使用時可收取相應費用。收費標準由學校按照補償成本、不得營利的原則制定,應低於當地市場價格。
6、培訓費。高校以學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義,按照自願原則面向在校學生或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向其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具體標準由高校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後執行。高校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強制性培訓,培訓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7、上機、上網服務費。學校在保證學生完成教學任務規定的計算機上機上網之外,為學生提供計算機操作和網際網路服務的,可採取計時方式收取上機、上網服務費。上機、上網服務費由學校按低於市場價、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制定,校園網包月用戶不得高於30元/月.戶,非包月用戶不得高於1元/小時。學生課餘上機、上網服務費僅限於向直接使用除圖書館、閱覽室之外的學校網路設施上網的學生收取。學校不得以定額方式向在校學生統一收取計算機操作、網際網路服務費,不得在圖書館、閱覽室向學生收取上機、上網服務費。
8、熱水使用費(洗澡用水,不含學生飲用的開水)。學校應當為住宿學生提供自來水洗澡,並按自願原則提供熱水使用,可收取熱水使用費。熱水使用費標準的制定應當由校方按照成本補償原則提出申請,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後執行。
9、其它:提供外語翻譯、複印、復錄、洗衣等勞務性服務以及公共澡堂,由學校按低於市場價格、補償成本、非營利的原則制定收費標準後予以收取。
(二)代收費
1、軍訓服裝費。高校組織新生軍訓,可以按國家規定統一為學生代購軍訓服裝,並按實際進價收取軍訓服裝費。
2、教材費。高校按教學大綱或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為學生代購教材,高校可按學年或學期預收教材費。教材費應在學年或學期結束時,按實際支付的費用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學生防疫費。涉及學生個人所產生的防疫費用(如A肝、B肝、麻疹疫苗和腸道寄生蟲、霍亂預防治療服藥等),應本著學生自願的原則,由學校代防疫部門收取。
4、代學生辦理居民身份證、遷移戶口費。高校按照省價格、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代收費用。
5、特殊學校專業服裝工本費。對特殊院校及專業,如醫學專業、警校等,需統一專業服裝或制服的,學校應按不營利的原則代購。
6、超定額水電費。在保證科學計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額水電指標的學生按規定的水價、電價收取費用。
7、考試費。有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類考試需由學校代收報名考務費的,按省價格、財政等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學校自行組織的考試不得收費。
8、其它。學生在校期間的保險費由學生自願購買,學校不得統一代收;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三、服務性收費與代收費的監督與管理
(一)高校在制定涉及全體學生的服務性收費與代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時,要按程式申報,並按政務公開的原則,採取由校內師生員工代表參加的校內聽證會進行確定;確需由學校統一購置並作為代收費(如軍訓服裝等)管理的,應採取公開招標採購的方式來確定費用標準。
(二)學校實施收費時,應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三)服務性收費原則上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嚴禁由高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自立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四)高校在收取服務性收費時應使用相應的稅務發票;收取課本費時使用“海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憑證”。本通知未做規定的收費,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在此之前學校自行設立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執行。
(五)高校的服務性收費應全部用於學校的辦學支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將學校的收費收入用於平衡預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學校收費資金。
四、本規定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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