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師範學院收費票據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師範學院收費票據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師範學院辦公室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師範學院收費票據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3年10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了加強對收費票據的管理,正確使用收費票據,制止各種亂收費,禁止自製自購票據,嚴格財務監督,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 二 條 收費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物價部門進行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 三 條 校內凡有收費項目的單位,無論經費來源屬於何種渠道和金額數目大小,必須經過學校批准,需進行收費的單位必須填寫《海南師範學院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申請表》並詳細填寫收費原因、項目、批准檔案以及經費的管理形式和用途等。並寫明收費負責人,填表後連同有關檔案資料複印件一起經主管校領導及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章後再送財務處。
第 四 條 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凡屬學校事業性收費(如各類學費、培訓費、住宿費)有關業務部門必須向財務處報告,提供收費計算依據,由財務處統一向省物價局、財政廳等部門報批,同時由財務處負責取得收費編碼,收費時必須按物價局、財政等部門批准的項目、標準亮證收費。
第 五 條 對於不屬於物價部門審批範圍的,如代管代辦費類由學校確定收費標準,並實施《校內收費許可證》制度。《校內收費許可證》由財務處統一印製發放。未取得《校內收費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自行收費,財務處每年對《校內收費許可證》實施年審制度。
第 六 條 校內凡需要增列、取消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和收費範圍的部門,應填報《海南師範學院增列、調整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情況表》,並遵循先報告,後審批,再執行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管理許可權,擅自增列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擴大收費範圍。
第 七 條 校內任何單位使用收費票據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收費票據的使用
  • 第 八 條 《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用於經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准,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填報的收費項目、標準,並取得收費編碼的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各類學費、培訓費、住宿費、教材費、上級撥入專款、資產變價收入、捐贈款等。
  • 第 九 條 稅務票據使用有涉稅和免稅兩類票據:
  • 1、涉稅票據
  • ①租賃專用發票,主要用於場地門面租金、房屋租借費、儀器設備轉讓出租等。
  • ②服務業發票,主要用於技術成果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信息諮詢、向個人收取版面費、對外複印費、打字費、資料費等。
  • 2、非稅票據主要使用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用於單位之間交暫收等,非營業性款項時使用。
  • 第 十 條 校內結算收據,主要用於校內代收代管費用,這類票據不得對外使用,報銷無效。
  • 第十一條 校內轉帳憑證,主要用於校內各部門之間預算指標轉帳調帳。
  • 第十二條 票據的印製
  • 1、《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財務處統一向省財政廳票據管理中心辦理申購。
  • 2、稅務發票由財務處統一向海口市地稅局統一申購。
  • 3、校內結算專用票據,校內轉帳憑證由財務處統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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