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師範學院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是由海南師範學院制定的相關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師範學院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規範我校經濟行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性質:檔案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經濟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內部財務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具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依法多渠道籌集教育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執行和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積極參與學校重大經濟決策,促進教學科研事業發展。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 第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領導是指學校制定統一財經方針政策,編制統一財務收支計畫,統一調配學校資金和實行統一的財會業務領導。集中管理是指學校統籌安排和使用辦學經費和各項資金,集中管理財務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集中管理學校的會計事務。
- 第六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 第七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統一領導學校的會計核算工作。
- 第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在相應單位和部門配備財務人員並由財務處提出,報學校審批。財會人員和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的領導。
- 第九條 會計人員。
- (一)會計人員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要求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 (二)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職稱。
- (三)財會人員的聘用、調入調出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由財務處配合人事處辦理,財會人員的培訓、考核、獎懲、業績檔案、後續教育等統一由財務處負責管理。
- (四)財會人員適當實行崗位輪換制度。
- (五)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按《會計法》有關規定交接手續,否則,任何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 (六)財會人員的任用實行迴避制度。各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工作。
- (七)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和財務負責人,學校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同時保障會計人員職權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對履行會計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