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暫行辦法

《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海南省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管理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省科技廳牽頭負責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工作。
第三條 高新技術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海南省技術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項目所採用的技術是先進和成熟的,且經過產品(樣品、樣機)技術鑑定,已具備商品化生產條件(對國家專賣產品、食品、醫藥類產品需取得主管部門有關生產的批件);
(三)項目實施後能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且有良好的國內外市場和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技術支撐單位);
(五)項目實施具備良好環境,所需的能源與原材料有保障;
(六)智慧財產權權屬清晰。
第四條 高新技術產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海南省技術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產品已進行生產定型鑑定或樣品(樣機)鑑定,並已有一定小批量生產及銷售;
(三)技術水平和產品性能高,一般應具備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四)具有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有較好的市場發展前景;
(五)智慧財產權權屬清晰。
第五條 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程式
(一)受理初審: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的申報由所在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或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受理並進行初審。申報單位必須填寫《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產品)認定申報表》,並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對於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項目、產品必須附加特殊許可證或主管部門正式批文。
(二)專家評審: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產品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察。
(三)認定發證:省科技廳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產品進行認定。擬認定的項目、產品在省科技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兩周。省科技廳對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產品發文公布和頒發認定證書。
第六條 被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產品有效期一般為2年。
第七條 凡列入國家級火炬計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國家863計畫、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工程、國家重點技術創新計畫、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和省重點科技計畫等計畫的項目、產品,並屬於國家最新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的,不需再進行認定,承擔單位憑有關檔案到省科技廳登記。
第八條 省科技廳對高新技術項目、產品實行動態管理。承擔單位應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執行情況和實施總結報告。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產品認定和考核辦法》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