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

《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各高等學校,省考試局,省教育廳直屬學校:
《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機制,切實為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提供便利,根據《中共海南省委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瓊發〔2017〕1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根據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和高層次人才認定有關規定,經過相關程式認定並處於有效期內的海南省高層次人才。
第二章 入學管理
第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各市縣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各中國小校應積極採取措施,為高層次人才子女的入學提供保障,確保本辦法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按照“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由各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辦法,統籌協調在其居住地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
第五條 在外地就讀普通高中的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轉學到我省就讀的,按與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等級相當的原則,經學校考核後,由省、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安排入學。
第六條 被我省認定為“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中國小、幼稚園入學問題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解決。
第七條 已調入我省各類用人單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認定為“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戶籍在我省的,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已調入我省各類用人單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認定為“拔尖人才”、“其他類高層次人才”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戶籍在我省,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並在我省高中階段學校修滿學制規定年限,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符合以上條件的引進人才,其子女戶籍未轉入我省的,中考報考時享受報考地戶籍考生待遇。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入學和轉學辦理程式:
(一)高層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請入讀我省國小、國中、高中一年級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按管轄範圍向擬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學校轉學的,按省和市縣有關學籍管理規定的程式辦理。
(三)省、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驗證相關證明及入學材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安排意見,並通知有關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九條 申請入(轉)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我省高層次人才相關證明材料;
(二)戶籍證明;
(三)居住地證明;
(四)轉學申請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省委、省政府對引進人才子女入學、入園以及中、高考報考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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