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力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電力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在1994.09.23由海南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電力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23
  • 實施時間:1994.09.23
《海南省電力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本省電力工業發展,規範電力發展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發展資金,是指向電力用戶徵收和國有資產投資電力的收益,並用於電力基本建設和改造的專項資金。
電力發展資金由省電力工業局統一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省電力用戶,除使用自備發電機組供電或不由省統一電網供電的以外,均需繳納電力發展資金。
第四條舉組背兆 電力發展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用戶用電量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
(二)按用戶用電報裝容量收取的供電工程貼費(含電源建設費)。
(三)國有資產用於電力投資的收益。
第五條 電力建設資金每千瓦時0.04元,由用戶隨同電費繳納。
供電工程貼費(含電源建設費、徵收標準慨朽見附表),由用戶在用電報裝時繳納。
調整徵收標準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電力發展資金可由省電力工業局委託海南省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代收,按月全額匯入指定的銀行帳戶,並列表報送省電力工業局。
各地不得重複徵收電力發展資金。
第七條 用戶拖欠電力發展資金,每逾期一日,處以應交款0.5‰的滯納金,連續拖欠三個月以上的可停止供電。
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批准減免徵收電力發展資金。
第八條 電力發展資金的徵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對象、項目和標準徵收電力發展資金。
對自行擴大徵收對象、增加項目、提高徵收標準,或者虛報、挪用電力發展資金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電力發展資金主要用於:
(一)投資於發電廠的建設和改造;
(二)投資於省統一電網以內的1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的建設和改造。
第十條 電力發展資金的使用: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與省電力工業局簽訂契約,有償使用,利率按國家開發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下浮一個百分點;
(二)由省電力工業局按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直接投資。
第十一條 投資新建電力項目,必須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程式辦理立項手續。
第十二條 省電力工業局對使用電力發展資金的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保證資金的有效使用。安排使用不當,造成所投資的項目不能發揮效益,資金無法回收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電力發展資金單立帳戶,專款專用。
電力發展資金使用計畫,由省電力工業局提出,報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十四條 使用電力發展資金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理。
第嚷酷拔十五條 電力發展資金的徵收、使用由省財稅、計畫、審計、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省電力工業局每年底應將本年度電力發展資金的徵收、使用、結餘情況和下一年度的徵收、使婚肯端用計畫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電力工業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電力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南省供電工程貼費(含電源建設費)標準
單位:元匙達歸/千伏安(千瓦)
---------------------炒霉影----
| 行 業 | 電壓等級|收費標準|
|------------|-----|----|
| |0.4千伏|550 |
| |-----|----|
|黨、政、軍機關、學校、科|10千伏 |500 |
|研、民政、福利|-----|----|
| |35千伏 |450 |
| |-----|----|
| |110千伏|400 |
|------------|-----|----|
| |0.4千伏|600 |
| |----宙趨判烏-|----|
|工業、公用事業、機場 |10千伏 |550 |
| |-----|----|
| |35千伏 |500 |
| |-----|----|
| |110千伏|450 |
|------------|-----|----|
| |0.4千伏|800 |
| |-----|----|
|第三產業 |10千伏 |750 |
| |-----|----|
| |35千伏 |700 |
| |-----|----|
| |110千伏|600 |
|------------|-----|----|
| || |
|糧食作物排灌、農村照明 |0.4千伏|420 |
| || |
|------------|-----|----|
| |10千伏 |15萬 |
| |-----|----|
|變電站專用間隔(每個) |35千伏 |25萬 |
| |-----|----|
| |110千伏|40萬 |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南省供電工程貼費(含電源建設費)標準
單位:元/千伏安(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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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業 | 電壓等級|收費標準|
|------------|-----|----|
| |0.4千伏|550 |
| |-----|----|
|黨、政、軍機關、學校、科|10千伏 |500 |
|研、民政、福利|-----|----|
| |35千伏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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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千伏|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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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千伏|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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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公用事業、機場 |10千伏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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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千伏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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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千伏|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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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千伏|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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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產業 |10千伏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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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千伏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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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千伏|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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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作物排灌、農村照明 |0.4千伏|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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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千伏 |1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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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站專用間隔(每個) |35千伏 |2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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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千伏|4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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