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星火計畫”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在1989.07.24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星火計畫”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7.24
- 實施時間:1989.07.24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星火計畫”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合理使用,增強“星火計畫”的自我發展能力。促進“星火計畫”深入持久發展,提高中小型企業、鄉鎮企業和農村建設的科學技術水平,振興地方經濟,根據國家科委《關於建立地方星火發展基金幾點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加強對基金的管理,設立海南省“星火計畫”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為基金會的管理部門。基金會由省科技廳和有關代表十一至十五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協商推薦,省科技廳任命,每屆任期三年。省科技廳科技發展處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並定期向基金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條 基金會的主要任務: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關規定;
(二)籌集、發放和回收資金;
(三)制訂和頒布項目指南;
(四)對申請資助項目,組織同行專家論證、審批,簽訂契約,檢查監督項目執行情況;
(五)負責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
(六)定期向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報告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
(七)處理基金會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條 基金的來源:
(一)國家科委資助的“星火計畫”專項資金;
(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撥款;
(三)省科技三項經費中劃撥;
(四)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
(五)“星火計畫”項目按契約回收的資金;
(六)“星火計畫”的科技成果轉讓按契約提取的資金;
(七)個人、社團、企業的資助和捐贈。
第五條 基金資助的對象:
(一)列入國家或者我省的“星火計畫”項目;
(二)市、縣級的“星火計畫”發展基金會;
(三)“星火計畫”技術培訓。
第六條 基金使用條件:
(一)資助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產品具有較大的市場容量或者有較大的創匯、節匯能力;
2.能充分開發利用我省資源優勢和科技優勢;
3.技術先進、成熟、適用;
4.投資少、周期短、效益大、回收快和有較好的推廣套用或者輻射前景。
(二)項目承擔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銀行設有帳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的民辦科技企業;
2.具有承擔該項目的技術條件和物質條件。
第七條 項目的申請、審批和管理。
(一)申請資助項目者必須向基金會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基金會組織同行專家論證,擇優資助。
(三)獲準資助項目,其承擔者接到基金會的通知後,一個月內必須到基金管理部門簽訂“基金使用契約”,逾期不簽訂者,取消其承擔資助項目資格。
(四)項目承擔者必須接受基金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並每半年書面向基金會報告一次項目執行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把成果和資金使用的結算清單報告基金會。
第八條 基金的發放、使用管理和回收。
(一)基金只作為實施項目的引導資金。
(二)基金除用於“星火計畫”技術培訓外,實行有償使用。
(三)基金會在省工商行設立專用帳戶。省工商行根據基金會的通知和“基金使用契約”的規定,發放和回收基金。
(四)基金回收的期限和數額,按“基金使用契約”規定執行。對於逾期不償還者,基金使用者必須向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基金會核准,限期償還;無力償還者,由經濟擔保單位償還;不償還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基金會成員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對於瀆職、以權謀私者,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